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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率的计算公式 生猪屠宰率怎么算

更新时间:2023-01-03 14:24:46 点击: 来源:yutu

猪屠宰率的计算公式

★屠宰率----也称净肉率即畜禽活重(空腹12h)和宰后胴体重量的比率★公式 屠宰率(%)=胴体重量/畜禽活重×100如牛羊等除去头蹄血液毛皮内脏其余作为胴体重量猪不剥皮而退毛的除头蹄尾毛血液内脏外把去毛的皮肤也包括在胴体重量之内拓展:家禽屠宰率包含的常见指标有:屠体重:放血去羽毛后的重量,用湿拔羽法要沥干后才称重。半净膛重:屠体重去气管、食道、嗉囊、肠、脾、胰、胆和生殖器官。

保留心、肝、肾、腺胃、肌胃(去角质膜和内容物)、腹部板油、肌胃周围的脂肪和肺、肾的重量。

全净膛重:半净膛重去心、肝、腺胃、肌胃、脂肪及头、脚的重量。头重:头部从寰椎部断开 ,称头重。掌重:蹼从跖骨的基部断开 ,测得一对蹼的重量。腹脂重:剥离腹部脂肪和肌胃周围脂肪,称腹脂重。

胸肌重(左侧):沿胸骨嵴中线切开皮肤,将左侧胸肌(包括胸大肌、胸小肌和第三胸肌)从胸骨上剥离出来,称胸肌重。腿肌重(左侧):在鹅的背部以最后一节胸椎为起点,向后沿腰荐中线切开皮肤,至尾椎基部绕尾椎切开皮肤,向两侧与荐中线垂直(腿肌前缘)向腹部切开皮肤,然后在胸腹与大腿之间的皮肤中线切开,直达耻骨端,用力使髋关节脱臼,就可以完整取出腿部。将大、小腿肌肉剥离,称腿肌重。

生猪屠宰流程

首先,对活猪进行接收工作,猪的接收工作是对原料进行的第一道检验工序,直接关系到屠宰加工后产品的质量,因此活猪接收工作相当重要,工作人员一定要把好这第一道关。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生猪屠宰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生猪屠宰流程如下 活猪的接收工作 进场前检查 活猪进场前,必须先用3%的火碱将车轮消毒一遍,以防止运输车辆携带病菌进入屠宰场。

另外,蓄主必须向屠宰加工场提供两个主要证件。《出入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这两个证件是由动物防疫检验部门签发,用以证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手续完备,符合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因此这两个证件是必不可少的。 感官检查 证件检查合格后,要进行卸车,卸车过程中要对猪进行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主要是对猪的精神和外观进行系统的观察。 通过观察猪的耳朵部位有无耳标牌,以此确定猪的血统状况 接着观察猪体表有无外伤,如果有外伤,则感染病菌的几率会成倍的增加,不能接收。 经检验合格的猪准予屠宰,并开据《准宰/待宰通知单》。

接下来就要进入宰前的管理工作了。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 生猪屠宰前的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生猪屠宰以后的质量。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侯宰和淋浴两个方面。

侯宰 生猪进场后不能马上屠宰,要先休息。宰前休息有利于放血,消除应激反应,减少猪体内产生淤血的现象,进而提高肉的商品价值。 一般需要休息12-24小时,天气炎热时,可延长至36小时。

在休息的同时,也要断食12小时。断食期间,供给充足的饮水,这样便于放血完全。但屠宰前3小时要断水。 淋浴 淋浴的目的是将生猪体表的污物洗掉,以减少对屠宰过程的污染。

淋浴中应注意冲淋要均匀,不能过急过大,并适当控制每批淋浴的生猪数量,避免淋浴时相互拥挤,导致瘀伤,进而影响肉质。 冲洗水温在30℃左右,一般冲淋猪体5~10分钟,以洗净猪体表面的粪便、污物为宜。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就可以进入实质性的屠宰阶段了。 生猪的屠宰工艺 从工艺流程上来说,生猪的屠宰工艺主要包括:致晕、吊挂、刺杀放血、预清洗、蒸气烫毛、打毛、吊挂提升、预干燥、燎毛、喷淋冲洗、头部检验、圈头、去尾、雕肛、开膛、出白脏、白脏检验、出红脏、红脏检验、胴体初检、劈半、去肾脏、扯板油、割头、割蹄、修割、排酸入库等步骤。

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介绍。 致晕 猪体经过充分休息冲洗后,由赶猪人员用电鞭或高声呼喊,使猪平稳的逐头进入二氧化碳致晕机,每笼进猪数量为2—3头,严禁超载。 操作人员检查二氧化碳致晕机处于正常状态后,开启阀门,二氧化碳浓度与空气浓度之比为7:3,致晕时间通常设定为50-60秒,致晕后的猪呈昏迷状态。接下来就可以吊挂了。

吊挂 操作人员将吊链管套套在猪后腿的关节上方 ,将猪从接收台提升到输送机的缓冲轨道上。 自动线上只能一钩一猪,严禁空钩链条向前运行。 刺杀放血 操作人员抓住猪的前腿,紧握刺杀刀 ,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厘米—1厘米处,向心脏方向刺入。

操作人员要确保刺杀位置准确无误。 同时要求每刺杀一头猪,刺杀刀必须清洗消毒一次,(字幕--可以用82℃的热水消毒刀具)刺杀刀轮换使用,以防止交叉污染。 预清洗 由于刚刚放完血,猪体表面会沾有一些血(是否应该念为“xue”四声)污,所以要先经过预清洗机进行清洗,洗掉猪体上的血污等污染物。

预清洗的水温在30℃左右即可。清洗时间约为1分钟。 蒸气烫毛 预清洗后要进行烫毛,一般采用冷凝式蒸气烫毛隧道对猪体进行烫毛操作。 通常,蒸气烫毛隧道内的温度在59℃-61℃之间。

烫毛时间为6-8分钟。根据猪的品种与季节不同,隧道内的温度可作相应调整。 打毛 猪体从烫毛隧道出来后,随即进入打毛机。

开启打毛机进行打毛,打毛机内喷淋水的温度在59℃-61℃之间,打毛完毕后,通过定位卸载滑槽,将猪体移出打毛机进入下一个步骤,打毛后的猪体要求无浮毛、无机伤、无脱皮现象。 吊挂提升 经过打毛以后的猪体要吊挂提升。 操作人员在猪后腿关节上方各开一个孔,刀口在10厘米左右,然后穿上扁担钩,猪体被提升机提起,输送至机械加工输送机上。 预干燥 打毛后的猪体通过输送机送至预干燥机,通过干燥机内的特制鞭条去除猪体上的猪毛与水分,在按摩猪体表面的同时,使肌肉完全松懈下来,以便于后续的操作。

预干燥工序需要半分钟左右。 燎毛 经过蒸气烫毛后,仍然会有一些小毛存残留在猪体上,这就需要借助火焰进行二次烫毛。 所谓火焰燎毛是指当猪体到达操作台后,利用喷管里的液化气产生的火焰,将猪体各个部位的小毛烫干净。

平均每头猪的燎毛时间为30秒左右,力求达到最佳的烫毛效果。 喷淋冲洗 结束燎毛工作以后,要用刀将猪体上的浮毛清理�。

生猪屠宰全过程,生猪的养殖技术和管理

生猪的屠宰过程主要包括:制昏、刺杀放血、浸烫刨毛、剥皮、开膛解体、屠体整修、检验盖印等。注意待宰的猪应来自非疫区,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合格证明,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以便消除运输途中的疲劳,在屠宰前2-4小时停止供水,宰前要进行淋浴。

养殖生猪,注意要做好猪圈建设、品种选择、控制适宜的养殖密度、合理分群、合理饲喂、防治疾病等工作。

一、生猪屠宰全过程 1、健康猪进待宰圈 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合格证明;待宰的生猪送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以便消除运输途中的疲劳,在屠宰前2-4小时停止供水;屠宰前要进行淋浴,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淋浴时要控制水压,不要过急以免造成猪过度紧张。 2、制昏 采用物理(如电击、机械、枪击)、化学(吸入CO₂)方法,使猪在宰杀前短时间内处于昏迷状态,以便刺杀放血,确保刺杀操作人员的安全。 3、刺杀放血 刺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厘米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采用倒悬放血,沥血时间一般设计为5分钟。

4、浸烫刨毛 将放好血的毛猪通过卸猪器卸入烫猪池的接收台上,慢慢的把猪体滑入烫猪池内浸烫,使毛根周围毛囊的蛋白质受热变性收缩,毛根与毛囊易于分离。烫毛池的水温一般控制在58-62℃之间,时间一般在5分钟左右。刮毛使用刮毛机的软硬刮片与猪体相互摩擦,将毛刮去,未刮净的部位如耳根、大腿内侧的毛由人工刮去。

5、剥皮 剥皮可采用机械剥皮和人工剥皮。机械剥皮的步骤一般包括挑腹皮、剥前腿、剥后腿、剥臀皮、下刀、剥腹皮、夹皮、开剥。人工剥皮是将屠体放在操作台上,按顺序挑腹皮、剥臀皮、剥腹皮、剥脊背皮。

剥皮时不得划破皮面,少带肥膘。 6、开膛解体 剖腹取内脏,注意褪毛剥皮后开膛最迟不超过30分钟,否则对脏器和肌肉品质皆有影响。开膛后,将胴体劈成两半。

将经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去头、尾。 7、屠体整修 刨毛猪需要燎毛、刷白清洗,剥皮猪需要胴体修割。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 8、检验盖印 屠宰完成后要进行宰后兽医检验。

合格者,盖以“兽医验讫”的印章。最后,经过自动称重、入库冷藏或出厂。 二、生猪的养殖技术和管理 1、养殖环境 在地势平坦、背风向阳、安静的环境中搭建圈舍,圈舍的地面要建成斜面,便于圈舍中的液体流出,还要在圈舍中挖掘排粪沟,避免粪便堆积在猪圈内。夏季应为圈舍遮阳,冬季则要采取适当的保温措施。

只有改善生猪的养殖环境,才有利于减少疾病的发生,保证其正常生长。 2、品种选择 母猪是生猪繁殖的基础,一般可选择适合当地需求、体型健壮、生殖器官发育良好、机体状况健康、乳头排列均匀繁殖能力以及抗病性、抗逆性强的品种。对于仔猪,应仔细了解其健康状况,选择活泼好动、被毛光泽、粪便成型的仔猪。一般建议尽量在当地购买仔猪,这样对品种的情况更为了解。

3、养殖密度 适宜的养殖密度是既要保证生猪增重快,又要防止疾病的发生,减少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加大圈舍内养殖的生猪数量,可降低圈舍的建设成本,而密度过大会导致生猪的活动空间缩小,使生猪的活动量减少。 4、合理分群 及时进行分群工作,一般仔猪断奶后就可以进行分群饲喂了。

注意猪群的大小分配,避免出现撕咬、以大欺小的情况发生。将育肥猪按照体重大小、强弱、品种等进行合理分群,可以在猪鼻子上涂抹酒精等有气味的药液,减少因气味辨别群猪或者通过夜间分群,先进行混合后在进行分群也是一种有效方法。 5、合理饲喂 猪在生长过程中对饲料营养需求较大,饲养人员应根据生猪生长过程中对营养元素需求的不同而适当调整饲料配制比例,保证生猪的营养均衡、满足其生长需求。

此外,还要给猪饮用干净无菌的水源,在圈舍安装自动饮水器,保证猪群随时可以进行适量饮水,避免因水质影响健康生猪。 6、防治疾病 重点做好生猪疾病的预防工作,采取预防为主的防治模式,做好防疫,定期驱虫。根据当地免疫接种要求,及时做好疫苗接种工作。对猪场内外的消毒工作不能忽视,对工具、猪舍个分区以及猪场周围进行彻底消毒,尤其是在疫病高发季节要加大消毒力度。

一旦发现生猪感染疾病后,有治疗价值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若无治疗价值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

生猪屠宰

这里有相关条例,你慢慢看,一定能找到你想要的结果【标题】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牧业; 卫生【文号】【所属库别】行政法规【正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 (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 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 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