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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

更新时间:2023-03-26 10:24:30 点击: 来源:yutu

刑事自诉状范本1

小编为大家收集20XX年最新的刑事自诉状范本,及刑事自诉状范本相关知识解读,希望这些刑事自诉状范本范本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出现这类情况后,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20XX年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苏××,女,32岁,汉族,天津市××县××乡××村农民。

被告人:刘××,男,35岁,汉族,天津市××县××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案由:虐待家庭成员。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于19××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19××年被告人与女徒工×××通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 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 激 ,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得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结婚的 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19××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 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想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 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可证明)。

19×× 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 ,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 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王××均可证明)。19××年3月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7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住送××精神病疗养院, 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19××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 ,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代书人:××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19××年×月×日

附:

一、证人戴××,女,本村农民

李××,男,本村赤脚医生。

王××,女,本村农民。

二、天津市××××医院病情证明书一份。

刑事自诉状注意事项

刑事自诉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写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如果自诉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 ,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正文

是刑事自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几项内容:

诉讼请求,具体写明被告人侵犯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以及在法律上所构成的罪名,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着重阐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以及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并援引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加以论证,说明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合法性;

证据部分,对证据、证人名单以列举的方式逐个写清,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三)尾部

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起诉人姓名、起诉时间及附项内容。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刑事自诉状及范例

刑事自诉书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阅读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1)

——刑事自诉状 (菁华1篇)

刑事自诉状1

自诉人:(身份基本情况)

被告人:(同上)

案由:(列明案件罪名)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ΧΧΧ的ΧΧ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来源: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自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2)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范例 (菁华1篇)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范例1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吴XX____,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县人,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农民。电话:___XXXX____。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赵X_____ ,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农民。

反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以诬告*追究被反诉人赵X______(本诉自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由于党的政策允许,______年初,我和亲威李XX开始在一起经商贩运。我们没有以夫妻关系同居,也没有以夫妻相称。有人见我和李XX年纪相当,经常在一起,误以为我们是夫妻关系,这是他们认识上的错误,与我们无关。所谓“生下一女孩儿”之事,纯属造谣以达到诬告陷害之目的。这个小女孩是我的同学马XX__之女。马XX_于______年_____月中旬与其丈夫离婚,法院把小女孩判归马XX_监护抚养,小女孩儿的父亲每月拿80元抚养费。

______年______月,马XX__再婚时,经征得小女孩儿送给我,由我收养。我因某种原因,打算终身不嫁,收养一名小女孩儿,使我在年老时有个亲人。对此事,我曾经跟被反诉人说明过。可是,被反诉人见我和她丈夫经常外出经商,出于嫉妒,竟对我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抱孩子在她家住过两天,这虽是事实,但并非要把被反诉人挤走。因有一门生意应该做,我得找李XX研究。小女儿幼小,我去李XX_家,不得不把她随身抱去。去后遇雨,路远道滑,行走不便,在李XX__挽留下,才在那里住两天。

被反诉人赵X______无视国法,明知我和她丈夫李XX__是亲属关系,外出是为了经商贩运,明知小女孩是我收养的,明知我和孩子在她家住两夜是因为遇雨路滑,一时不便回去,这些事本是正常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更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她却捏造了重婚罪名,对我进行诬告陷害,这并非一时误解而错告。赵X______出于嫉妒之心,诽谤我们,并进行诬告陷害,使我们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诬告*予以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领养了马XX__的女孩儿,有马XX__可以证实。她现住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她出具的证实材料附后。

我和李XX_外出经商贩运,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有与我们一起做买卖的王XX可以证实,其证实附后。证人王XX____现住_____县_____乡_______村。

此致

_______省_______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吴XX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3)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范文 (菁华1篇)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范文1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生,男,26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单位工人,住__________区_____马路__________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友,男,39岁,__________市师范学校教员,住__________郊区__________里40栋609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起,男,29岁,__________市第五皮鞋厂工人,住__________区__________马路__________村29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20XX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__________区__________马路130号,与自诉人相邻,后将住房出卖,只留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因此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_____________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自诉人到姑母(也住__________马路130号)处,路经被告人临时住处时,酒气醺醺的被告人李_____友突然戏弄自诉人,大呼自诉人绰号。自诉人不满,委婉地请示其别再呼叫。不料,被告人李__________竟不通情达理,先是破口大骂,继而再手持两块大砖,砸自诉人前额未中,又重击自诉人背部,自诉人一时难忍,被邻人劝阻。被告人李__________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邻居,野蛮殴打驾驶拖拉机仗义执言的青年,激起公愤,后由自诉人姑母出面,此事方才*息。当晚九时许,与邻居李庆_____外出,给孩子购药返回又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时,被告人李_____友又唤自诉人乳名,让自诉人到跟前,自诉人觉得事已*息,不及多想,被告人李_____友突然窜出,乘自诉人不备,向自诉人面部猛击一掌。自诉人被迫防卫。被告人之母公然纵子行凶:_________________“有种的到河边打,一个对一个,谁有本事,把谁弄死!”被告等有恃无恐,李_____友在自诉人面前继续挥拳攻击,李_____起窜至自诉人身后狠掐自诉人颈部,前后夹击,自诉人无法相顾。被告人李_____友乘机抄起铁锨猛砍自诉人头部,自诉人顿时血流满面。被告人李_____友腰藏菜刀,伺机再下毒手。嗣后,自诉人经__________医学院附属医院_____射线检查:_________________左前额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约5厘米,深达骨膜;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1厘米(手术缝合7针)。自诉人为治伤,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体肢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骑车行路,言谈举止不能用力,医嘱需复查手术,至今不能工作。(应当写明花去医疗费多少,误工费多少

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等无端寻衅,首先打人,蓄谋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两告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自诉人依依照刑事诉讼法170条及77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两被告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望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4)

——刑事申诉状3篇

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秋XX是[已被判刑二年的袁伯承之母],女,49岁汉族,农民,系湖南省新化县田坪镇金石村第五组016号.申诉人因儿子袁伯承被故意迫害判刑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09]新法刑初字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娄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0033号的判決,特堤出申诉.

  请求事实

  1.请求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枉法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袁伯承无罪.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依法追究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证眀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认定袁伯承犯故意伤害罪,可原告袁石盘的第一份问话记录清楚地表明,袁伯承没有打他,直到第二份问话记录才出现说袁伯承打了他.证人吴向梅说袁伯承用钢钎打了袁石盘,可当时在事发现场的康厚汉.袁正*.袁业修.袁伯坤.曹迪娥均证明吴向梅根本就没有在事发现场.只不过吴向梅和袁正光之妻秋XX家里积怨多年,矛盾不断.证人康银光是两面作假证,并曾伙同李凤云向申诉人要二万元钱,

  申诉人当时将康银光的语音进行了录音,并交给了法院,但没有得到法院重视.证人康爱姣,2008年12月27日是法定双休日,学校不会10点后才上课,她说送孙子上学看到罔打架,足以说明她的证言存在疑问.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反法定程序,罔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2009年元月7日下午,袁伯承在中医院护理父亲.田坪派出所来了三名干警到县中医院.骗袁伯承去看伤情鉴定,以看伤情鉴定为名.带到了*局.突然将袁伯承铐上,后送进守所.元月9日宣布刑拘,元月21日宣布逮捕,超期覉押到8月1日<羁押203天>后宣判徒刑2年,赔偿袁石盘2万元.但袁石盘所说的袁伯承父子俩用两根钢钎打他的证物,直至现在也只找到了一根钢钎和一把锄头,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物证都不足.

  2能证明袁伯承无罪的证据,原审法院都不采信.

  3这冤案是法院故意枉法判决而造成的.

  4.申诉人为了给儿子讨回一个公道,三年多来不断向上级反映冤情,.于2009年6月

  17日早晨在杨柳冲村时.田坪派出所干警在没有任何文书的前提下.给我带上手铐.并把我的裤扯烂.强行行政拘留十天.2012生3月6日被行政拘留10天.2013年5月23日又行政拘留10天.三次拘留有二次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也要不到拘留证明.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袁伯承犯故意伤害罪的证人.证言,物证都无法形成此案的完整证据链,裁定此案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不实的,当事人袁石盘的第一份问话材料是真实的,袁伯承沒有打袁石盘.二审.终审疏于审查,当然也不排除有人为干扰,因为袁石盘有亲戚在法院当领导,导致枉法维特.

  为此,恳请上级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原判决,改判袁伯承无罪为感!谢谢!

  申诉人:秋XX

刑事申诉状2

  申诉人: 李xx,又名李xx,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 申诉人李xx对xxx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 )字第x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理由是:

  一、申诉人只应承担故意伤害共同致害的刑事责任,但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申诉人参与了斗欧,并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是事实,在斗欧中用所持的刀捅伤他人也是事实,但申诉人持刀捅伤的人并不是本案的死者赵xx,而是打斗中赵xx一方的其他人之一。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在店外持刀伤害了被害人赵xx,继而又被众人围打倒地的事实成立”,认为申诉人“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只应对故意伤害的结果承担共同致害的结果,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量刑过重。

  二、申诉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双方都有过错。

  本案是一起双方互欧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双方各持器械互欧,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申诉人是在对方有持刀砍伤他之后跑出店外,又被人追杀的过程中才持刀捅伤他人,因此,从案件的起因及过程看,斗欧的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请二审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这一点。

  三、申诉人认罪态度好,申诉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远居外地,联系不便,致使一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申诉人及其家属非常希望二审法庭能组织双方调解,申诉人及其家属希望能给被害人家属以补偿。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 2006年x月x日

刑事申诉状3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洪桥镇四方井三巷4号,电话:123456789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祁东县卷烟厂工人,地址同上,系周XX之父。

  申诉人:(一审被告)高XX,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地址同上,系周XX之母。

  三申诉人对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祁东法院)(2007)祁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年1月28日)(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和2007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不服,2007年7月份向衡阳中院提出申诉,2009年1月16日衡阳中院以(2008)衡中法刑监字第9号(以下简称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仍不服,再提起申诉如下: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正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要通知

  按照上级要求,终结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审查甄别案件当事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异议的,请持新证据向所属中级法院反映,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日

  请求事项

  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周XX无罪。改判申诉人周XX,高XX不承担民事责任。驳*事诉讼。

  1. 原告人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湖南省祁东县*局门诊法医写假事实,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2. 一审误认定证据。

  3. 二审更换送鉴材料制造鉴定结论,遗漏本案证据。

  4. 衡阳中院和高院驳回申诉是要解铃还必需要系铃人。

  事实与理由

  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开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东法院开车载着主审法官刑事庭长,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陪同原告人唐先明秘密到祁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部,找到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左耳鼓膜原穿孔处已修复。”

  湖南省祁东法院本案的刑事庭长主审法官,合议庭,辩护人,原告的代理人误认定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是“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一审祁东法院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周XX,高XX承担代偿责任:经审核,原告人唐先明仅分别于2006年10月31日,12月18日,12月19日,三次去衡阳就诊过,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431.88元的错误判决。

  (详情见(2007)初刑初字第5号祁东法院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唐先明左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唐先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依据临床医学常识,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一般难以愈合,外伤性的耳膜穿孔可以愈合,唐先明的耳膜穿孔现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

  上诉期间,唐先明对祁东法院一审民事部分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周XX正是根据祁东县*局法医对上诉人的鉴定才被*机关抓捕的,祁东县人民*正是凭这一鉴定认定被上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交纳的120元鉴定费不予认定有何道理?

  祁东法院即然认定2006年9月14日,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祁东县*局门诊法医明显写假事实:(2006年10月15日症状同前继续住院,2006年11月6日出院后门诊治疗15天,唐先明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出具虚假鉴定书。祁东法院且认定是违法的,并没有认可。为什么2007年1月25日,一审开庭上午,祁东法院刑事庭长主审法官要求等人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纤维耳镜图来证明,原告人“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呢?

  2006年11月2日,原告人唐先明要洪城司法鉴定所法医帮写成重伤,妄想能得到七八万元钱,法医要求到祁东人民医院照CT扫描,祁东法院明知唐先明CT10630号扫描显示:左侧乳突发育不良,气化不佳,乳突骨头密度增高,内有片状高密度影,意见:左侧慢性乳突炎。

  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周飞达检查唐先明左耳就说:“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耳内骨头都突出来了。”等录了音。

  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祁东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贺友国把电脑耳镜图调出来就说:“一看就是以前耳膜穿孔的旧伤”等录了音。

  祁东法院为何唐先明三次到南华医院作:耳硬化症晚期混合性聋听力曲线检查;唐先明和妻子到医院治疗妇科病,月经不调;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周XX,高XX承担呢!

  (祥情见祁东法院(2007)初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第9页第二段:根据CT扫描报告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左侧慢性乳突炎,唐先明的右耳并没有受到被告人周XX打击,经检查右耳也有混合性聋,因此唐先明的左耳听力损失不排除病理性损害的可能性,发现这一疑点后,本院曾于2007年1月19日责令唐先明在3日内预交鉴定费复鉴,但唐先明拒绝预交。唐先明于2006年6月21日在祁东县中医院就诊的处方清单及药品说明书:以证明唐先明案发前患有中耳炎。)

  三被告人不服祁东法院刑事与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并出4000元鉴定,写好委托事项申请要求鉴定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时间及形成原因。

  2007年3月31日衡阳中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原告人经湘雅医院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

  二审耳镜检查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仍然存在,显出了一审开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东人民医院重照耳镜图‘左耳鼓膜已修复’的弄虚做假的真面目,奸险毒辣。2007年3月31日下午,唐先明两口子从长沙火车站偷偷摸摸返回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更换送鉴定材料制造鉴定结论,把送鉴材料全部拿回家去,毁灭证据。衡阳中院判决撤销申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4万余元。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69号判决书提起申诉,衡阳中院2007年7月17日对申诉人答复:“申诉人周XX没有刑事了,周XX,高XX只是民事赔偿,你们到*抗诉。”市*干部说:“刑事没有了,民事不抗诉。”一个多月后,衡阳中院裁定69号判决书其中有错误字句。

  2007年11月13日,申诉人向衡阳中院申请再审,在审查申诉人再审申请的过程中,对刑事部分处理意见,申诉人周XX交上诉状期间已超过,对刑事部分不服应当向祁东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申诉人按衡阳中院告知向祁东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诉状。

  2008年10月份,衡阳中院对民事部分认定:因为鉴定程序确实存在三个方面的瑕疵,鉴定事项与申诉人委托鉴定事项不一致,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唐先明,有更换送鉴定材料记录等,衡阳中院愿意调解,周XX,高XX赔偿40049.76元,减去3万元,申诉人不接受这个调解方案,衡阳中院申诉立案庭长,2008年10月29日写函,要求申诉人把刑事与民事再审申诉状交到祁东法院。衡阳中院最后对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均不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09年祁东法院向祁东县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对高XX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刑事附带民事69号判决书办理情况汇报称:衡阳中院已撤销申诉人周XX刑事了,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40049.76元,只执行12200元,余款28000元由祁东法院财政赔偿了,第四,祁东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其申诉立案事项。第五,在高XX家附近联系一个“线人”一旦高XX有外出*进京,即应立即向本院报告。)

  2009年1月16日湖南省衡阳中院,2011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以:“虽本院在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鉴定时,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唐先明虽有中耳炎,也存在左耳穿孔,而愈合后,又穿孔的事实,但几次鉴定结论认定唐先明左耳膜穿孔均为外伤形成,故在不能改变祁东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周XX打唐先明嘴巴一下,唐先明左耳膜穿孔有因果联系,且你们对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刑罪,并赔偿唐先明经济赔偿一千余元,并未提出上诉,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根本没有任何责任人的签名盖章,这样驳回申诉人的申诉来掩盖原审判决的缺陷,这样驳回申诉明显是告诉申诉人原审法院误认证据判决方法是错误,解铃还需系铃人,是祁东县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审判事项,依法要求原审法院改判。

  2013年湖南省高院领导来祁东县法院对申诉,*案件调查时对申诉人说:“高院对你们的案件很重视,高院驳回申诉也是对你们好,提醒你们重视这些字句的含意,现你们向祁东法院起诉或申诉再审。”(当场有县法院法官在场同意的)

  再回头看,2008年1月10日,原告人唐先明在祁东法院执行局长办公室哈哈大笑说:“人人说我脑子灵活聪明,像过去的申红脸麻子,我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你们也要走五六年才会赢,”祁东法院执行局长要求唐先明写保证书:“保证高XX此案在上诉成功后,上级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判决我赔偿被告多少人民币)保证我自己主动交到县人民法院,不需作强制措施。保证人;唐先明。2008年元月10日”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及第162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判决没有达这一法定证明标准:

  第一 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属于中耳炎.慢性乳突炎疾病引起穿孔。

  根据权威医学教材及耳科专家意见,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表现有六个方面:

  一是穿孔部位.通常在最薄的鼓膜脐部,面积2*方毫米。

  二是穿孔大小,*的鼓膜大小通常为9mmx8mm《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77页》。

  三是穿孔形状。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出具的书面意见:外伤性鼓膜穿孔以裂隙形状为常例,病理性穿孔通常是椭圆形及肾脏形状。

  四是耳鼓膜紧张部是纤维软骨头环嵌于鼓沟内。(无法击穿孔)。

  五是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外耳道可有血迹或血痂,穿孔边缘可见血迹,若出血量多或有水样液流出。《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六是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讲: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耳内嗡嗡大响,耳朵听不见或听不清。

  本案的耳膜穿孔情形明显与医学教材与专家意见不相符。

  祁东县人民医院纤维耳镜检查报告写:左耳鼓膜紧张部中央可见不规则大小约4mmx5mm新鲜穿孔。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耳膜穿孔形状是:左外耳道可,鼓膜紧张部中央穿孔,自鼓膜脐延伸至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可见圆窗屋:证明耳内保护圆窗屋第二层膜也烂穿了。)

  唐先明左耳穿孔是面积为20*方毫米呈椭圆状的孔洞,不是裂缝形状。唐先明的左耳耳膜穿孔长和宽占了整个耳膜长与宽近一半,约为整个耳膜面积的三分之一,而且位于鼓膜紧张部中央。

  总之。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都与外伤性穿孔的医学特征相左,反而与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常合并存在慢性乳突炎》紧张部穿孔二种类型一致《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56页》。

  第二. 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是长期炎症导致左耳膜穿孔。

  首先,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属实。

  事发前祁东中医院给唐先明开过治疗中耳炎症的处方。祁东县人民医院10630CT扫描报告单的结论是:唐先明的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观察该片之后出具书面意见称:该片左右两侧乳突发育不对称,CT扫描报告为左侧慢性乳突炎,长期炎症致该侧发育不良。

  由此可见,唐先明的左耳乳突发育不良,长期患有炎症导致耳膜穿孔。

  第三.唐先明左耳耳膜又穿孔,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而修复,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是病变性导致耳膜穿孔。

  根据医学知识,一般外伤性新鲜穿孔3-4周内就会自然愈合《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但本案的事实却与医学常识相悖。

  刑事证明是严格的司法证明。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能够正确判断:2002年元月1日,原告人唐先明在南华附一医院作过耳部肿瘤脑干听见诱发电位检查;2006年11月2日CT 10630号扫描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自鼓膜脐延伸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病史与症状)和左耳膜穿孔,而修复后,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的形成原因。用一张纸被击一下或用钢笔戳一下能够成为4x5mm大椭圆形孔洞的事实。以便排除陈旧性穿孔的可能性,使外伤性穿孔成为唯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四,本案定案依据湘雅鉴定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主体,形式,收集方法及程序合法等方面。

  湘雅鉴定并不符合上诉要求。

  一是委托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同,属于超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二是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并且擅自同意唐先明更换送鉴材料,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内容存在不合理的涂改行为,该涂改是实质性的;四是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特别是鉴定人资格的内容;五是该证据没有开庭质证。

  所以,湘雅鉴定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证据能力,应当排除。

  2006年9月14日耳镜检查显示所谓穿孔。4个多月后,即2007年1月25日,一审开庭耳镜检查结果是:左侧耳膜已经“修复”。再过2个多月,即2007年3月31日,重新鉴定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并见钙化薄膜,锤骨头突出前方。”穿孔仍然没有自愈合。

  因此,唐先明左耳穿孔属病变性穿孔。

  综上所述,铁定如山的客观事实阐明,唐先明的左耳耳膜属病理性穿孔,本案刑事证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本案证明不合法,不确实,不充分,法院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审并改判。

  附:1.唐先明检查耳镜图,鉴定情况质疑;

  2.本案所有检查,鉴定。

  3.耳科权威医学知识。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5)

——刑事申诉状样本3篇

刑事申诉状样本1

  申诉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200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申诉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事项:

  依法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见案文10),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宁国市公检法对明知是无罪的经济纠纷,而以合同诈骗来追诉,法院合议庭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属于经济纠纷。但法院审判委员会枉法判决有罪。上诉宣城中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后,宁国法院重审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盖有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伪证,作为定罪证据,判处李峰犯 "伪造公司印章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错案。但宣城中院"将错就错"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新的原件证据,证明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不服宁国法院直接改罪名判伪造公司印章罪,上诉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审庭审中,要求公诉方对改判 "伪造公司印章罪" 的证据,进行质证、查证时,才发现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总代理合同" 是一份复印件,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原件认证、查证。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上面盖的章是举报人沈雪芬自己伪造的。她利用丈夫地税局局长的人情关系,就用那份盖有伪造印章的复印件合同,向*机关报案,先是企图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来敲诈申诉人的合法利润,未得逞后,就想方设法追诉、陷害申诉人。

  *在侦查中,就凭那份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总代理合同"复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去收集申诉人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证词,还请他们提供真合同专用章的印模。一边隐匿报案的'伪证,一边用收集的证词来证明申诉人是冒用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实际上*部门所收集的证词、调取的真印模,只能证明沈雪芬报案的复印件上盖的章是伪造的,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伪造公章的行为。

  *审查中,我们已经把证明无罪的原件证据复印后,交给了公诉科科长陈俊和副检察长储兴旺,结果公诉方在两次开庭审理中,人情干预,徇情枉法,企图达到追诉申诉人有罪为目的,隐藏了我们交的未盖章的原件证据复印件,又隐匿了*立案中盖章的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在庭审中不出示、不质证、不查证。结果,宁国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也没有质证、认证、查证,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已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刑事申诉状样本2

  申诉人:熊秉文(被告熊尚琴之父)

  申诉人:孟在芬(被告熊尚琴之母)联系电话:3678057

  委托代理人:田文刚,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联系电话:130 458509 4608 1(办)

  申诉人因熊尚琴故意*一案,不服新疆*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14日(2004)乌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刑监字第15号《驳回再审通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原判定性不当,量刑错误,轻罪重判,要求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第一、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熊尚琴是“持刀向被害人舒泽琴胸部猛刺一刀”的故意*,这不符合事实。

  被告熊尚琴当庭辩解称其是“失手”刺伤被害人舒泽琴的,她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她是这样陈述案情的:“我把舒泽琴叫到客厅,开始大口喝酒,问了几次舒泽琴还是不说话,我一生气用烟头在胳膊上烫了三个深深的印子,舒泽琴直骂我。在酒精的作用下,所有的伤痛袭上心头,我拿出刀朝自己胸口捅了一下,血流出来,舒泽琴吓得大哭,冲上来夺下我的刀,她本想把刀扔到外面,不巧的是刀落在了沙发上,趁她不注意,我把刀藏在了袖筒里。我们站在楼道里,准备到楼上她姐家说话。我从舒泽琴手中拿过钥匙,走到她姐家房门口正准备开门时,她姐姐来了,夺过钥匙扭身就跑,我跑去追,舒泽琴扑上来阻拦,我胳膊一挥,只听到舒泽琴一声惨叫,倒在了地上。我吓得大哭,有人报了警,舒泽琴被抬走了。看着那些人在眼前晃,我脑子一片空白,又朝自己捅了一刀!”

  案发现场只有三个人,被告熊尚琴,被害人舒泽琴,还有一个是被害人的姐姐舒泽芳。且不说在混乱的状态下舒泽芳在向相反方向奔跑看不清身后发生的事情,仅凭她是受害人的姐姐这一点,她的证言的效力就大打折扣,让人怀疑(据说她的证言数次都不一致)。

  我们来看看这位唯一的现场目击人舒泽芳她是怎么说的:“回到租房后见到妹妹舒泽琴正在阻止熊尚琴开租房的门,我便上前从熊尚琴处要来钥匙,熊尚琴让我开门,我拒绝并准备下楼,熊尚琴追来将我拦住,要求我开门,我拒绝后,熊尚琴便往七楼过道窗户上爬,舒泽琴便去拽她。当时熊尚琴半转过身,舒泽琴在她右边站着,熊尚琴持刀朝舒泽琴胸部捅了一刀”。

  请看,唯一的目击证人舒泽芳证明了三件事情:一是被告熊尚琴在“往七楼过道窗户上爬”!二是被害人“舒泽琴便去拽她”!三是“当时熊尚琴半转身”!

  那么,案情就应该是这样的:喝了酒的被告熊尚琴手抓刀子在爬窗户,被害人舒泽琴去拽她,她不让拽,身子还没完全转过来的猛一挥手之间,刀子捅着了舒泽琴,正巧刺中胸部!

  但是,请注意,刀子没有刺入被害人身体深处,留在被害人的身上,刀子仍然攥在熊尚琴的手里!“猛捅一刀”,为什么刺得很浅?

  被告熊尚琴认为自己没有杀害舒泽琴的故意,当时喝了酒,晕了头,连自己也说不清是怎么一回事儿!唯一的目击证人舒泽芳已经为被告不是故意*的辩解作了旁证:熊尚琴爬窗户,舒泽琴去拽,熊尚琴在半转身状态下捅着了舒泽琴!但是,这个事实,没有出现在一审判决书当中!这能算是事实清楚的判决吗?从损害结果来看,熊尚琴的行为虽然导致了被害人舒泽琴死亡的后果,从法学理论来看,显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怎么能定为故意*呢!指控被告熊尚琴构成故意*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熊尚琴没有故意*的犯罪动机,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她为什么要*,一审判决书中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和相应的陈述。开始,此案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直到逮捕被告人的时候还是这个定性(见《逮捕通知书》),到正式起诉才改变了定性,但是,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第二、很长时间内,被告熊尚琴并不知道舒泽琴已经死亡,这能直接证明其主观上的*故意不存在。

  本案证人踪文文的证言:“其出门碰到房东,房东说熊尚琴把舒泽琴给捅了。其回到宿舍见熊尚琴在卧室里,当其准备打电话时,熊尚琴说:‘不要打,没事的’。”证实她不知道行为的性质和问题的严重性。

  本案案发在2004年3月24日,但是在2004年4月8日,被告熊尚琴从看守所给家人寄出了一封信(有带邮戳原件),信中有这样两段话:“由于我的过失造成了这种后果,我真的很后悔”,“请你们多去看一下舒琴,代我表示歉意,希望她能原谅我”。显然,她以为自己过失误伤了舒泽琴,还在想求得她的原谅呢!这封信证实她根本不知道舒泽琴已经死了,也就间接证实她主观上没有*故意。后来,她才知道舒泽琴死了。但是,即便是在法庭审理当中,虽然时间已经过了近半年,她的交代仍然是始终一致的:自己是过失伤人,十分后悔!没有*的故意!

  连被害人是否死亡都不知道,她的'主观故意如何确定?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能证明熊尚琴主观上存在*的故意,也就是她追求这个目的的故意,这只能表明她并没有*的故意!又怎么能够定性为“故意*”呢?

  被告熊尚琴前后曾经向自己捅了两刀,她为什么要戳自己?这个案情在判决书中为什么只字未提、没有一点反映?这能算是“事实清楚”吗?“故意*”为什么要捅自己?这怎么解释?如此关乎人命的大事,事实怎能不搞清楚呢?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书在案情的陈述上很不完整,没有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第三、案件定性的错误必然导致量刑失当。

  本案属于突发事件,由于来得突然,被告熊尚琴并不知道舒泽琴已经被自己所伤致死,以为只是受了伤,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她立即报案或自首,因为她还没弄清是怎么回事儿,*人员已经来到了现场,单位负责人也证实,出事后,熊尚琴给领导人打了电话。但是,如下情节在量刑时怎能不考虑:

  她没有逃离现场,不逃避责任,配合了*机关;

  她和被害人以往没有私怨恩仇,亲如姐妹;

  她任何时候没说过一句要*的话,而是捅了自己两刀!

  她在过去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

  出事以后,在信中她并不知道伤者已经死亡,还在为自己的过失感到愧疚;

  案发后,老老实实接受审判,悔罪态度诚恳。

  即便是故意*罪,也不是都要判死刑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当场出于义愤而*就属于“情节较轻”,可以从轻量刑。我们无法看出一审法院从重判处被告熊尚琴死刑的情节是什么?

  我国刑法有一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被告人熊尚琴还是一个未婚、涉世未深的女青年,因过失伤害了他人,其也悔之莫及。为了切实体现刑法原则,应该在量刑上表现出来是给她重新做人的机会的,不应该一下子就量在了极刑上,因为她显然不属“非杀不可”的人!何况,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激情*”、“义愤*”,都是属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即便被告熊尚琴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也属于“激情*”的范畴,属于“情节较轻”,也不应该适用死刑,而应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任何故意*案件,行为人没有*动机是不可能的。然而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的*动机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动机、目的解释不清,如何对案件定性?如何保证办案的准确性?

  第四、指控熊尚琴故意*证据不足。在被告并不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否认自己是故意*,所陈述的案情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有本质的不同的情况下,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诉讼证据一定要充足,要过硬,才能给被告定罪。而本案,当时现场只有三个人,被害人已经死了,只剩下两个人,一个是被告,一个是被害人的姐姐舒泽芳,可是她并没有证明是正面“猛捅一刀”,而是证明了被告熊尚琴是在“半转身”的状态下,捅着了舒泽琴!这种状态下只存在误伤的可能!实际上印证了被告熊尚琴辩称过失伤人的事实。这是最重要的证据了!其他证据都是间接的,可信度很差了!因此我们认为,指控熊尚琴故意*证据明显不足。公诉方并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能证明是“猛捅一刀”,只有一个人看见了,并且这个人还是被害人的姐姐,但是她证明是“半转身状态”!

  第五、被告熊尚琴没有上诉不代表服判。由于条件所限,近亲属与被告互相沟通有困难,本案实际上是耽误了上诉期,根据被告熊尚琴的法庭供述,她认为自己是过失伤人,公诉机关指控她是故意*,她是不服的。即便是表示不上诉,也是一时冲动的结果。她可以不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作为她的近亲属,我们要为她的生命负责!我们也要求人民法院为她的年轻生命负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错误的,定罪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量刑畸重。本案存在的疑问太多,并且是重大疑问:为什么要*?原因?动机?故意*为什么要捅自己两刀?故意*为什么要爬窗户?被害人为什么要去拽她?刀刺的为什么很浅?为什么很长时间内不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这些疑问不解决,案件能算是清楚吗?因此,申诉人坚持认为应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处理本案,熊尚琴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罪!对此,特提出申诉,要求弄清事实真相,做到罚当其罪,依法改判!

  此 致

  新疆*尔自治区八家户*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6)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菁华1篇)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______,____,____族,___年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_____,____,____族,____年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 月 日

附: 本诉状副本__份;证据__份。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7)

——猥亵儿童罪的刑事上诉状 (菁华1篇)

猥亵儿童罪的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8)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菁华1篇)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镇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_____的费用损失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界内巡视时,发现有可疑车辆及人员在工地内实施_______行为,报警后,_______区_______街道办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现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并扣押了作案车辆。经现场清点,被盗_______。案件先后由_______区_______*和_______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受理,经两执法部协商后最后由_______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按刑事案件立案受理。在此期间,被盗_______由于_______,出现了_______情况,如不进行处理将面临_______。鉴于此,公司出于对_______的尊重,于案发5日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组织人力、物力等资源对_______进行了_______,据统计,完成该项工作共使用资金人民币¥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9)

——最新刑事申诉状范式及

最新刑事申诉状范式及1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刑事自诉状范本 (菁华1篇)(扩展10)

——经典刑事上诉状

经典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舒周锋

  被上诉人:徐智业

  被上诉人:陈志明 上诉人因徐智业、陈志明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孝昌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2日出具的(20xx)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孝昌县人民法院的(20xx)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

  2、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6日上午,被上诉人徐智业召集被上诉人陈志明等人到孝昌县白沙镇光明村二组将上诉人舒周锋家并非违章建筑的院墙拆倒。由于不服上诉人的阻挠,徐智业突然冲向上诉人抓住他的衣领将其打倒在地便骑在上诉人的身上猛打,陈志明赶紧上前帮忙抓住上诉人的双手使其无法反抗。徐智业、陈志明两人对上诉人共同实施暴力殴打达数分钟之久。在上诉人即将爬起时,陈志明一记重拳打在上诉人的左眼上。顿时上诉人左眼血流如注,疼痛无比,惨不忍睹。其左眼弓下皮被打开了一条长3厘米的口子,鲜血直流,左眼眶骨折,左视神经损伤,左视网膜震荡伤。被上诉人徐智业、陈志明见势不好便扬长而去。

  事发当天上诉人到孝昌县白沙镇派出所报案,白沙派出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xx年4月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舒周锋的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八级;后期康复对症治疗费用1000元;康复及休息期为伤后4个月。

  20xx年11月22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以“自诉人舒周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伤系两被告人徐智业、陈志明所为,其诉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xx)孝昌刑初字第54号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自诉以附带民事起诉。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严重错误,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本无视上诉人的如下证据:

  1、相片若干,均为上诉人的儿子在上诉人被殴打时用手机拍得。其中有能证明上诉人的眼睛被打得血流满面的相片,有能证明徐智业、陈志明殴打上诉人的相片;

  2、录像若干片段,能证明徐智业、陈志明殴打上诉人;

  3、了解真相的村民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曾遭被上诉人毒打。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既有视听资料,又有证人证言,还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既有证明损伤程度的证据,又有能证明上诉人的损伤与徐智业、陈志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完全符合《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证明要求,并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不足”

  二、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而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只要“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相关法院就应该开庭审判。在本案中犯罪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谁打伤谁一目了然。另该款对证据的要求是“足够”而没有要求是“充分”这两个词的内涵很不一样。足够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充分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开庭审理,有充分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定罪判刑。事实上,上诉人的证据已经是非常足够了,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法院应该开庭审理此案。

  三、孝昌县人民法院不宜再审理此案,本案应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其实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伤害案,情节、因果关系都很简单,根本不是疑难复杂的案件,但孝昌县人民法院的一系不法举措,使上诉人对该院的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怀疑,表现在:

  1、对于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该院无正当理由,也不解释,不让上诉人复印或查阅,这是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蔑视与剥夺。

  2、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对象有三人,20xx年10月12日,该院刑二庭庭长胡火明带队的调查人员长途跋涉从孝昌县城来到偏远的孝昌县白沙镇光明村二组,却只对其中两个不是很重要的证人进行了简单的调查,便草草收场,要打道回府。上诉人向该院的调查人员提出对最重要的证人舒带三进行调查的要求时,该院的调查人员堂而皇之说:“时间不够用,我们还有别的事要办。”这话简直是瞎扯淡。别人的事是事,上诉人的事就不是事?上诉人盼星星,盼月亮,终把法院的人盼来调查取证,为什么对上诉最有利的证人,调查人员避而不见?这其中倒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玄机?这不得不让上诉人对法院调查人员的动机产生合理的怀疑。

  3、当天来调查的人员共计4人,一个是该院的胡庭长,一个是该庭的*员(女),一个是司机,第4个人是白沙*的工作人员。上诉人很不满的是,法院的人来调查取证,为什么要与罪恶的白沙镇*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当时法院的人解释说:“是让他带路”。光天化日,大路朝天,法院的人要找上诉人所在的村子是易如反掌的,即便是找人带路,为什么一定要找白沙镇*的人?白

  沙镇*与本案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其工作人员与法院的人同坐一车,会进行哪有些对上诉人不利的阴谋策划?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法院的人到上诉人的在的村子之前,先到的是白沙镇人民*,否则,这位白沙镇*的工作人员是从哪冐出来跳上车的呢?这位*的工作人员必然是受白沙镇*的指派才出来带路的。

  白沙镇人民*是流氓*,是土匪*,法院的人与他们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也搞到一起,能有什么好事?结合上面2、3、两点的论述,法院的调查人员对舒周锋最有利的证人无故不调查,必然受到白沙镇*的指使。

  4、孝昌县人民法院出尔反尔,言而无信。

  20xx年5月25日,上诉人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二位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孝昌县人民法院20xx年6月25日作出(20xx)孝昌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20xx年8月23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孝立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20xx)孝昌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发回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20xx年8月24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孝昌刑立字第54号立案通知书,决定受理上诉人的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孝昌县人民法院的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84434.02元。

  从20xx年8月24日该院决定立案至今,该院一直不决定开庭日期,每当上诉人问时,该院的人总是说“你等一段时间”,一直等了三个多月,上诉等来是一纸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此可以看出,孝昌人民法院一会不立案,一会立案,一会又驳回起诉,朝令夕改,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忽悠上诉人,其所作所为是对上诉人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讼权利的极大漠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除了上面的理由外,上诉人另认为,孝昌县人民法院并不是没有业务能力审理此案,而是受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所左右,该院在这股强大的政治势力面前已充分地无能为力,所谓的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在这股强大的政治势力面前已彻底土崩瓦解。该院的处事原则是“只保自己,哪管他人”,要它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简直是痴人说梦。

  另,本案影响极大,极其恶劣。孝昌、孝感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法院、人民*、政法委,省高院、省*部门,省内外的各大媒体,谁人不知?谁人不晓?

  难道这不是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的丑事?

  难道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要让这样的丑剧、闹剧在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继续上演吗?

  难道一定要等到血腥的暴力事件或自焚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吗?

  到那个时候,你们想做点什么还有机会吗?

  上诉人希望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撤销孝昌县人民法院的(20xx)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更希望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此案,而不是草草看一下上诉人的材料(书面审查)就驳回自诉,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是很简单的,也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上诉人希望在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充分提供证据,充分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充分地阳光操作。对一个普通农民而言,一生当中眼睛被打伤一次就已经足够了,而对一个人民法官而言,一生当中要开无数次庭。如果通过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实无罪,上诉人也能坦然接受,真所谓“死也瞑目”既然如此,人民法院为什么就一定要吝惜开一次庭呢?开一次庭难道真的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吗?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够、充分,原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准所请。

  此致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舒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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