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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最新9篇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19 20:08:33 点击: 来源:yutu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本文是敬业的小编帮大家整编的9篇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文章,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篇一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初,在内部牵制思想的基础上,产生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概念。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约束企业行为的一种规范,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在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它规范了企业经济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程序和措施等。没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规范化财务管理将无从说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又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仅是《会计法》、《公司法》的基本要求,而且是烟草企业规范创新的要求。

一、烟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已经有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一定的内部管理经验,大多数企业都有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业务管理大都有章可循,但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仍较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不够,有的并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些企业甚至对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很多误解,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控制等。有些企业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只是将已建立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有的企业在处理业务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以强调灵活性为由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使内部控制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有时甚至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弄虚作假、篡改账目或搞“账外账”。

烟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最薄弱的环节在货币资金、采购业务和长期投资三方面。货币资金管理混乱,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大量存在。采购业务中弄虚作假,吃“回扣”现象较为严重。企业对外担保数额较大,隐藏着潜在的风险,表现为:对外投资数额大,项目分散,科技含量低,回报率低。此外,由于县级公司经济业务简单,运转环节少,人数不多,因此,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记账人员、保管人员、经济业务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没有很好地分离制约;二是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没有很好地分离制约;三是财产清查没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确;四是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没有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

烟草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国有垄断企业,实行政企合一的高度计划管理模式。其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得不好,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政企不分、权责不清、企业的“产权主体缺位”、“监督者虚位”以及对企业经营者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造成的。要改变烟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的状况,必须深化改革,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创新。

二、烟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创新

(一)改革烟草企业管理体制是创新的前提

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行政企分开,真正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从产权制度上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制度化。尽快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中国烟草集团公司,真正实现人、财、物的高度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烟草专卖专营的优势。集团公司从人事、投资和财务三个方面对下属公司实施内部控制。集团公司通过任命经理、确定总的年度报酬和下属公司职位数量来实施人事方面的控制;对资金支出实行审批制度,以控制资金支出水平,降低投资风险;在财务控制方面,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对经营单位下达利润、净资产和现金流量等财务预算指标和定期编制预算执行报告来考核下属公司的财务业绩。

(二)树立内部控制意识是创新的关键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得如何,取决于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单位负责人的内部控制意识和行为又是关键。因此,提高单位负责人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识尤为重要。从烟草企业的现状来看,不是没有内部控制制度,而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往往是企业负责人带头不执行,破坏既定的内部控制程序,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或只对下不对上。因此,今后在制定内部控制有关规定时,要明确单位负责人应负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落实内部控制,从而推动我国烟草行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三)创新要处理好“控点”与“控面”之间的关系

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要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有效控制,而且要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重要环节实行重点控制。只有面的控制与点的控制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烟草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资金,对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实行严格控制,防止资金体外循环;二是成本费用,对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实施严格的监管,防止出现舞弊行为;三是权力使用,对企业各经营环节、经营活动操作者的权力实施有效监控,防止权力滥用,造成经济损失。

(四)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制度建设是创新的'保证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是为了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控制是为企业经营导航的,其自身没有资本再生的功能,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力的源泉是创新。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是创新时代。只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企业才能适应市场变化,生产经营才有足够的动力。有活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是推动企业创新的制度。

1.知识经济推动了内部控制理论的创新。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影响企业经营的环境不仅日益复杂,而且愈来愈不稳定,其变化难以预测;顾客需求的多样化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柔性管理。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着眼于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学习能力,实行权变控制和分权控制。

2.资讯与沟通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地位更加显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的获取、共享和利用的能力,成为企业生存和成长的关键因素。不论是获取、共享知识,还是利用知识,都需要资讯与沟通系统作为载体。资讯与沟通系统是否良好,决定着企业能否及时收集到大量的信息,能否实现信息在企业各层次、各部门之间迅速的传递和交流,能否率先在已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知识创新,占领市场至高点。因此,建立统一、高效、开放的资讯与沟通系统,是其他一切控制运行的平台,应当成为企业创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中之重。

3.企业文化建设成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知识经济使企业组织呈网络化、扁平化、分权化和柔性化趋势,资讯和知识的传播变为发散式,非正式组织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传播渠道。企业各个动态工作单元在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自主决策时,更多地依赖个人判断和相互沟通。这意味着企业的非正式组织和非正式制度应当纳入未来的内部控制体系。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工作更多地表现为对知识的利用和创新,工业经济时代对作业的每一步骤进行严密控制的方法已经过时,注重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成为可行的控制方式,定期检查绩效评估的标准是否仍然有效,将成为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更好方式。

4.注重环境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效果的影响。知识经济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诸方面变得更加柔性化,控制和管理不仅仅是科学,更是一门艺术。人力资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一切控制都要围绕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要求企业对变化做出敏捷反应,减少管理层次,分散决策,主动建立和加强良性的控制环境,引导、激励人们正确地履行职责,以实现企业的目标。

公司内控制度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现代化治理水平,夯实公司运营能力,根据公司党委相关要求,特成立内控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保障公司内各项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一、工作目标

截止20xx年末,公司建立较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提升公司风险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保障公司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有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内控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作为组员,负责指导、协调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具体牵头负责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各部室配合协作,确保内控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计划

项目制度梳理阶段时间工作内容责任单位风险管理部负责,各部室配合协作20xx.5.22-梳理公司现有内控制度及缺失制20xx.5.31度清单20xx.6.1-各部室根据下发的`内控制度清20xx.6.30单,起草并完善有关制度20xx.7.1-风险管理部牵头,外部专家配合,制度修订阶段20xx.7.31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20xx.8.1-相关制度经公司党委会讨论后,制度实施阶段20xx.9.31予以实施对前期实施的制度进行评估并作20xx.10.1-制度完善阶段完善,经公司党委会讨论同意后20xx.12.31修订印发制度制订阶段各部室负责落实风险管理部负责,各部室配合落实各部室负责,监察审计部协同风险管理部负责,各部室配合落实具体工作计划说明:

1、制度梳理阶段。根据现代企业法人治理要求,参照国有企业、金融银行业等相近相通成熟制度,各部室梳理形成本公司所需要的的各项制度清单(表明已制定、未制定)。风险管理部根据公司内控要求和同类型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结合现有制度清单梳理形成公司《内控制度清单》。

6月初,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各部室人员参加,召开内控制度制定部署会,明确工作要求。

2、制度制定阶段。各部室结合公司《内控制度清单》,通过流程梳理、员工访谈、问卷调查以及外部学习等形式,了解公司现有制度执行力度和风险点,起草制订缺失制度、完善现有制度。

3、制度修订阶段。风险管理部对各部室起草、完善的内控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聘请外部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各部室进一步修订完善。

4、制度实施阶段。经前期多轮修改完善后的各项制度,提交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党委讨论同意后予以实施(试行),

按公司内部流程完成各内控制度审议发文,进行内控制度执行阶段。同时,风险管理部随时做好制度执行情况和问题评估工作。

5、制度完善阶段。风险管理部对前期实施的各项制度进行评估,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由各部室再次修改完善相应制度。相应制度经法律审查后,予以修订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室负责人作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要高度重视公司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指派专人负责部室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并与5月31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送风险管理部。

(二)全力推动实施。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是夯实公司运营能力的有力手段,是财投公司20xx年重点工作之一。公司各部室要群策群力、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各项制度建设工作,确保按计划有序完成。

(三)抓好监督落实。公司风险管理部会同监察审计部要抓好此次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落实工作,对工作推进力度不大,工作缓慢的予以通报。

内部控制制度总结 篇三

引言

20__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__年第1号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自20__年《反洗钱法》出台至今,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出台的频率呈历年上升趋势,并且,除银行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已被明确列明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据此,结合现有规定,我们拟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何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将很有可能构成洗钱犯罪。

为系统的遏制和预防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_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于20_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

20__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__〕84号),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机制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其中明确“建立多层次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由相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有效性。”

20__年,在银保监会出台的1号文件中,已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共同列为相关义务主体需建立的内控制度内容。

据此,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国家法规制度框架,并已于20__年通过国际组织FATF[1](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第三轮评估获得认可。

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恐怖主义法》中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相应义务。

据此,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具体而言,为本文行文目的,我们将其归类为三类:

1、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__)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_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机构。

2、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__)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_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相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

(1)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4)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

(6)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3、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_〕120号)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属于《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所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并且,敏感行业如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司服务提供商在从事特定服务时也被认定为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对非银行机构的指引作用

自《中国人民银行法》20__年修订及《反洗钱法》20__年的出台,银行内先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履行报告及其他规定义务一直是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心。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索与落实,国内各类银行已基本建立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这对其他非银行机构有较强的参考与指引作用,如:

银行内部一般均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组,由银行领导(一般为行长、分管行长等)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成员,并配备人数不等的反洗钱专职人员。由于相关处罚采取“双罚制”(既罚企业也罚人),并考虑到目前的国际政治环境,银行管理层对于反洗钱工作非常重视;

内部会定期开展反洗钱工作培训与研讨,安排时间学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最新政策要求,并与业绩考核挂钩;

银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性质制定不同的监督履职要求,以便识别客户身份及完成档案保存要求;

银行内部以制度方式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基本概念,增强操作指引性;

明确内部纪律与处罚要求,将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因此,作为非银行机构,可借鉴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建立经验,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内控制度。制度建设与落实虽为长远之计,但也需始于足下。

非银行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的必要性

除银行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属于在我国境内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罚案例并不多[2],且尚未有房地产行业企业因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而受处罚,因此,国内非银行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尚未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建立工作提起足够的重视,往往仅在相关交易文件中以加入承诺表述象征性的履行其义务。但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制度,体现如下:

(一)

《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1、如前文所述,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现有法规框架下,直接规制金融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的规定要求及工作指引已较为齐备且具有针对性。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交易实际受益人;

(2)建立内部控制措施与评价机制;

(3)建立内部控制职责划分

(4)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5)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6)建立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7)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8)定期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和宣传工作;

(9)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其他有权主管部门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核查;

(10)配合侦查机关及其他有权部门对相关资金、资产进行冻结和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_〕120号)“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如有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更为具体或者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从其规定;如没有更为具体或者严格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据此,由于目前暂无具体的专门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适用上述对于金融机构的义务要求,按照最为严格的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

未能有效建立内控制度及履行其他义务将存在企业被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被问责等风险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设立/指定反洗钱专门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反洗钱培训、未履行其他相关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等)等,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及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并根据最新发布实施的银反洗发〔20__〕19号文、银保监会20__年第1号文件明确规定,高级管理层为管理实施责任主体,董事会将作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我们理解,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加强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责与处罚。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_〕120号),应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进行处罚,如未作具体规定的,则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涉嫌刑事犯罪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

未能有效建立内控制度将影响企业投资并购等交易安排

根据银保监会20__年第1号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时,需要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及承担的法律义务予以明确。此举将可能导致未来在发生处罚与问责情形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认定具体责任主体与确定责任承担原则。

并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参股、收购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申请人还应当“具有符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如果不满足该等要求,将可能直接导致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同意该等新设、参股、收购行为。

虽然银保监会20__年第1号文件主要针对银保监会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已明确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且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最严格标准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则亦可能需受上述规定管控。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出台趋势,未来很可能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为主体出台专门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的专项规定,也需进一步关注。

(四)

企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是我国的重要国际战略要求

一方面,基于经济全球化、网络全覆盖化这一难以逆转的政治经济趋势,目前国际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已日益严格,而为在国际上有更强的话语权、参与国际经济政治活动,完善国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由于被美国制裁,伊朗也已于今年1月批准反洗钱法案以便参与国际经济事务)。

另一方面,近些年我国追缉“红通”、追回贪腐赃款使得我国已成为全球反洗钱监管制度下的利益获得者,这也促使我国进一步加快内部制度的建设与落实。

在外部驱动力上,我国目前为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组织(EAG)初始成员。并自20__年正式提出申请至20__年完成第三轮互评达标,我国也已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国。

FATF自20__年起开展成员国第四轮互评,目前我国已基本完成互评,作为FATF建议体系的重要部分,建立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以履行报告义务、依托第三方对于重大交易进行审慎调查均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落实方式。在新的监管形势下,改变FATF评估中所指出的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预防措施不完善、执行力度不足(包括特别指出对于房地产行业执行标准不合规)等问题将成为重中之重。

综上,除银行外,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风险是现在及未来必须要面对的法律合规要求与宏观政治经济任务。当然,目前尚未有非金融机构(及高管)因此被处罚,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处罚的案例也较少,但是,在国内不断强化规定执行力度的今天,非银行机构应当审慎思考与面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

注释:

[1]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 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2] 除银行外,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证券公司、网络支付平台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存在因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被处罚的事例。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篇四

1.建立顶层设计、全员参与的内控管理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必须着眼于长远规划、整体部署,内控机制建设更需要全员参与、分层管理。在日常工作当中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监督评价体系,做到定期对内控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及时修订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动态控制,确保内控工作的实效。其次是明确控制重点,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和授权批准控制。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目的,最后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控中的监督作用,切实落实事前审核、事中复核、事后监督的各项措施和制度,增强管理者的风险管理能力,尽可能避免经济损失。

2.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内部控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化逐渐应用到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利用专业管理软件,科学化的管理手段,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科学化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通过灵活地应用企业财务资源和现代化的财务测评系统,对企业内控工作进行科学化策划、灵活的监督以及全面的控制,对企业各项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实现企业信息资源在内控管理工作上的科学、合理、优化配置。在控制方式趋向信息技术的集成和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和实施ERP等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要充分发挥ERP等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在执行业务流程的过程同步实现内部控制的过程,实现内控控制时时、在线控制的目标。

3.与时俱进提高企业内控管理水平

企业内部控制与企业财务管理,在实际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是无法分割、相辅相成的。从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问题中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内控管理与国际先进企业在内控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重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在生产经营中要将强化内控管理与财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学习借鉴先进企业在内控建设、内控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总结经验,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信条,不断优化内控运行环境。逐步形成人人有动力自觉内控观念和积极性,不断推动企业内控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首先企业要建立顶层设计、全员参与的内控体系,其次是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企业内部控制,最后与时俱进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能力,加强业务流程管控,强化运行监督,为企业规范、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内部控制制度总结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了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财政管理风险,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由业务部门内部控制、业务部门之间关联控制、考核监督部门专职控制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张家港市财政局内部各项业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镇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规定。

第五条、局长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建立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修订、整合和优化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形成岗位职责明确、纵向直接控制、横向互相牵制、内部循环约束、运转高效顺畅、监督制衡有力的运行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单位财政业务管理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约束财政部门内部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九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财政内部涉及财政管理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十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证财政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十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综合考虑相关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措施、信息沟通和反馈、监督和评价等因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定位、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激励机制;领导班子的权责分配、管理理念、管理知识、管理经验和领导风格;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诚信理念和道德价值观念。

(二)风险评估:在确立管理目标的基础上,分析和识别管理活动中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并正确评估风险结果。

(三)控制活动:为了实现管理目标,确保领导决策的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批准、授权、查证、稽核等一系列削弱和化解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四)信息与沟通:相关的信息以一种能使人们行使各自职能的形式和时限被识别和掌握,通过对各类信息的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实现领导层和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广泛有效的传递与交流。

(五)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的有效性持续地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三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财政管理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地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一般预算收入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含预算指标管理、预算执行调整)、财政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应当加强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对收入征管、入库、分析、考核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市人代会下达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应当明确综合财政预算编制原则,细化预算收支项目,建立预算支出标准,规范预算编制、审定、下达程序,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分析、控制、调整预算差异,并采取措施,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要建立预算执行调整和预算指标管理的审批制度,规范预算指标调整和下达程序,严格控制财政风险,切实提高财政综合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拨付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严格规定支付审核、支付办理、财务核算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加强印章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应当建立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相制衡,以项目决策控制、概预算控制、项目变更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控制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应当正确区分国有资产权属,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记录、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一系列控制措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应当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申印、购领、发放、使用、核销、销毁等方面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管理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肃查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当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财政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能。

第四章、基本方法

第二十五条、财政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集体决策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核算控制、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二十六条、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控制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财政内部各项管理业务活动,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执行业务、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审核监督等职务。

第二十七条、集体决策控制要求涉及重大财政政策、重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重大财政改革措施等方面的财政核心业务,应当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商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明确规定涉及管理业务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核算控制要求会计核算人员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管理风险控制要求全员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风险预警、识别、评估、分析、报告等措施,全面防范和控制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资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二条、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对财政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设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执行情况、预算编制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职能科室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中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内控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的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的现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四条 实行现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司所有现金必须纳入预算;

2、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3、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支出必须通过公司财务部支出;

4、公司严格禁止其他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5、各项现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公司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物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5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办理的收款凭证必须盖“现金收讫”章和收款人个人印章;付款凭证必须由报销人个人签字、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字、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现金付款,并同时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第七条 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八条 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财务部负责人定期检查、核对现金库存,每月到少一次。财务部要设立现金检查登记簿,记录每次现金检查结果。

第九条 现金支付,可以从本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坐支。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借款必须按照“四川朗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及支出报销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公款私存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套取现金。

第十三条 本公司规定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

第十六条 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记录收、支、结存情况,按月同各开户银行对账,编制未达账款调节表,确保公司银行账目同各开户银行账目完全一致。银行对账单须按银行账号顺序装订归档。

第十九条 对外汇款,经办部门要根据合同、协议等文件,填制请款单,由经办人员签字,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符合合同、协议条款,方可交出纳汇款。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付款时一般要按以下顺序选择结算方式:

1、支票;

2、汇兑;

3、银行汇票;

4、现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内控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参与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实现内部管理的目标是:

(1)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3)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5)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有:

(1)全面性原则。内部管理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部门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内部管理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管理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管理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管理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子公司实施预算管理和监控管理,子公司负责各自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管理并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运行。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综合事务部监督公司内部管理的有效实施和内部管理自我评价,协调内部管理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监督中发现的内部管理缺陷,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总经理、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了解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

第十三条

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四条

公司须加强文化建设,培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树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应当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须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设定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八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2)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3)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4)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5)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6)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1)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2)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4)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5)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6)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

控制方法

(一)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与联签制度。

(四)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依法配备会计从业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六)公司实施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预算责任主体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七)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高级管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八)公司逐步建立和实施与预算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并不断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预算责任主体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九)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第二十五条

控制流程

(一)公司内部管理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活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管理、资产管理、投资与并购、预算管理、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及公司层面管理等。

(二)销售与收款流程:包括销售政策维护、客户资质与信用管理、销售价格管理、订单处理、开出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到现款及其记录等。

(三)采购与付款流程:包括供应商选择与评估、供应商资质管理、采购价格管理、采购申请、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报告或处理退货、记录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支付现款及其记录等。

(四)库存管理流程:包括库存策略、库存周转、日常管理及盘点管理等。

(五)质量管理流程:包括公司产品质量体系、供应商资质审核、采购换退货、客户资质审核等。

(六)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职责分工与授权管理、项目决策控制、项目概预算控制、项目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控制、项目竣工决算控制等。

(七)资产管理流程: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八)投资与并购管理流程:包括选择投资目标、评估投资回报、开展尽职调查、签署合作协议、整合并购对象等。

(九)预算管理流程:包括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编制、预算分解、预算跟踪分析、预算考核等。

(十)资金管理流程:包括资金计划拟定、资金计划审批、资金计划实施、合同管理,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等。

(十一)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流程: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维护、会计凭证管理、财务报告与披露、关联交易、会计资料管理等。

(十二)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包括人力资源规划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培训与发展管理等。

(十三)信息系统管理流程:包括信息战略与规划、信息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信息风险评估和监控、信息项目开发、信息访问安全、计算机日常维护和硬件管理等。

(十四)公司层面管理流程:包括董事会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反舞弊机制、内部审计、权责分配与授权、子公司控制、重大风险预警与突发应对等。

第五章

重大风险事项控制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子公司组织结构、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活动:

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2)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3)制定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收购(处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重大筹融资、从事非金融性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等。

(4)定期取得子公司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存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按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回避表决的要求。

(三)公司应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四)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五)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1)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3)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4)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5)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7)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重大投资控制

(一)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指定相应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之前,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管理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公司不得将资金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二)公司严格防止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的非经营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关联方不得以前清后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占用资金。公司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三)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六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建立明确的管理报告体系,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管理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第三十三条

综合事务部将内部管理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将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公司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第三十六条

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公司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七章

内部管理的检查监督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的、日常的、专项的检查。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综合事务部检查监督公司内部管理,其他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应全力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管理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管理运行情况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综合事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管理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须在内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对已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内部管理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内部管理自我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内部管理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对本年度内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措施。

(六)下一年度内部管理的相关工作计划。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公司内控制度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内部控制要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内部控制要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要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要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公司所有人员均有直接向董事长、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权力。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高必要地前提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养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为全体职工创造能了解和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监测。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该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处置,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存在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条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及

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贷款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贷款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贷款额度大小,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采用量化透明。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贷款操作程序,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贷款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实施有条件贷款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贷款投放。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贷款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信贷部门)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批人员(会计部门兼职)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

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信贷部门)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贷款禁入。

第四章印、押、证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印、押、证”的分开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

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加锁入柜,妥善保管。第二十条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领用登记手续,定期盘点查库。

第五章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一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会计人员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控制制度总结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强化机关和单位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习时间、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各项集中学习活动,由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具体负责科(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做好会议准备、考勤记录、会议记录、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集中学习无故缺会或迟到超过半小时的视同缺会,确因特殊情况,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同时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按各次学习活动要求,按时、按质上报相关材料。

第六条 除局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外,局属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每月自行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不低于1次;各支部的学习严格按党内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七条 各部门、科(室)需使用局机关大、小会议室的,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安排,会前会后的卫生、服务及物品管理由牵头召开会议的部门或科(室)牵头负责。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对于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业务学习班、培训班,按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工作考勤制度

第九条 实行上下班作息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为上班时间。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或早退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年休假制度。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视情况安排轮休。

第十一条 严禁上班时间从事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炒股、看电影、QQ聊天、浏览购物网站、织毛线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反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外出下乡、出差和到县城内其他单位办公事,均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局属部门职工因工外出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在部门办公室登记;机关职工因工外出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登记;局属部门负责人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分别在部门办公室和局办公室登记。但不得以下乡、出差、到其他单位办事等为名外出办私事,未请假又未因公外出的,无论任何情况都按旷工论处,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部门、科(室)必须按时、按质完成上级部门或单位及领导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若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的,视情况给予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 特殊时期和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职工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24小时坚守岗位,守好值班电话,做好值班记录,严格履行各项值班工作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法定节假日: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统一放假期间的值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负责处理信访、突发事件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所涉及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处理,对于不够清楚,没有搞准的问题不得擅自答复。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日志,凡在值班期间接到的外来文件、信函、反映的情况、公务电话及具体处理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以备查考。当班未了事宜,必须向下一班值班人员作出交接,使接班人员了解情况并继续处理。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如擅离职守或未及时处理好值班期间相关工作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严禁口头请假(特殊情况除外),因事(病)请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先批准后离岗。局长、书记请假一天之内相互审批,一天以上按干管权限报上级领导审批;副局长请假一天由局长审批,超过一天报上级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职工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局长审批。局属部门工作人员请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部门办公室(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的请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能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假满后速到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凡请假者,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凭医院诊断意见)超过50天的,年终履职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假期工资待遇按20__年8月27日,__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执行。具体为: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其工资全额计发。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从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按在职工资全额计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其他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照发。

2、机关人员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扣发工作性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3、事业人员连续事假在1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部津贴、补贴。

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的,机关人员在6个月以内津贴补贴按在岗时标准执行,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事业人员在6个月以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工作人员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五、工作人员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工作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

六、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七、因病长期请病假的人员。单位应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其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而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八、婚、丧假:正常婚、丧假按国家规定各给3天假期。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另奖假15天(包括假期内公休日),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按事假办理。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故去可休假7天,家属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3个月,晚育和剖腹产者另奖(增)假30天;非计划内生育不给假,并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1、机关车辆实行专人专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凡违反规定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等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同时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2、县内加油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和驾驶员一起共同完成,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外出途中加油的,由驾驶员根据实际用油量加油,并由外出用车人在加油发票上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

3、车辆因工出县城的,实行登记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报告登记外出目的地和用车人。

4、外单位用车,须经局长批准,驾驶员接办公室通知后才能出车,不得自作主张,如驾驶员擅自出车,按旷工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制度。车辆正常保养和维修需事先报告维修部位、故障、费用等情况,经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修理地点进行保养维修。车辆在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由外出用车领导酌情处理。县内修理发票附材料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外出途中修理的发票,由用车人核实签字后方可报销。

6、车辆清洗实行定点制度。由办公室统一为车辆购买不限洗车次数的包年洗车卡,驾驶员要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身清洁。

7、车辆在非工作时间一律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不得开车上下班、做私事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别处;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要先告知办公室使用的缘由,由办公室据实登记。驾驶员如出现公车私用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8、车辆原则上只保证领导办公用车,科(室)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用车的,经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

9、驾驶员要安全文明行车,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因违反交通规则受到的处罚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部门车辆的具体管理使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制度(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管理。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驾驶公车(确无专职驾驶人的,报局长批准,并在局纪委和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驾驶)、非工作时间统一集中停放等上级部门对车辆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接待是指除正常的会议、培训、活动以外的日常接待。接待从本局实际出发,本着热情、周到、礼貌、节俭的原则,不讲排场、不讲阔气,不铺张浪费,菜品突出__地方特色,不上高档酒,禁止上烟,不吃海鲜等高档菜肴。

第二十三条 接待对象:凡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省、市、县领导,上级农业主管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县级部门的相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友好交往的兄弟县、市、区农业局领导,外地区农业部门领导,业务往来部门领导和乡镇工作联系领导及随行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分级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凡符合上述接待对象的,由对应部门或科(室)请示领导同意后,进行接待。接待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确需局领导陪同活动的,一般由分管领导陪同接待,特殊情况由局长参加陪同接待。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局除农经站单独设立会计账户外,其余各站、校、中心的账务均由局财务室统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管好财务,节约开支,合理利用资金,现金及周转金严格按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资金的使用和报销,严格坚持局长一支笔审批,所有开支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开支。同时,实行大额或大宗开支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局长代表领导集体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参观、考察必须以通知文件为依据,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并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 出差下乡食宿报销。如单位有车随行、且食宿有人接待的,不再报销差旅费;如单位有车随行,食宿无人接待,但食宿发票回单位报销的,不再报销差旅费;无车随行,但食宿有人接待或回单位报销的,可依规定回单位填写报销单报销车费;无车随行,食宿没有接待,且没有回单位报销食宿费的,方可依规定回单位填写报销单报销车费和食宿补助。所有符合报销的费用,须有经办人员、部门领导签字、并由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再报局长履行法定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有收费收款项目的单位,必须坚持按有关文件要求挂牌、亮证收费,并指定两个人分别管理票据和现金,严格坚持收入金额上缴和按比例返还工作经费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大件办公用品或一次购买一种办公用品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局领导班子提出,经批准后按程序报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购买。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所需信笺、笔墨等一般办公用品和纸杯、水票、茶叶等消耗品,由办公室作计划,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财务科统一购置,办公室统一发放。同时各部门、科室要按照节能降耗的要求,节约使用纸张、水、电等办公消耗,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

第九章 门卫值班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门卫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天6:30开大门,24:00关大门,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与门卫联系。

第三十三条 门卫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下班及双休日期间,要经常性对办公楼及大院进行巡逻,管护好花草树木,对损害院内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引导好外来办事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管护好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各种车辆,如出现安全事故,按照保安合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卫生区包洁责任制。一是各办公室室内卫生由各办公室人员负责打扫,并保持整洁;二是机关办公楼各层公共卫生,各层由各层人员负责,场院由保安负责打扫;三是局属各部门公共区卫生,严格按20__年4月16日“关于调整卫生区划分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五条 老大院门卫值班严格按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执行。车辆管理办法按20__年6月3日起实施的《__县农业局大院车辆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保密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全体领导干部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秘密信息及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普通传真递送和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

第三十七条 凡需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的,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严格物理条件隔离,严禁其他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规定,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保存、传输、打印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严禁在非涉密软盘、光盘、U盘上保存涉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布信息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上网发布的资料必须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专职人员上网发布,文责由撰稿人自负。不得在聊天室、论坛、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敏感信息。

第四十条 涉密文件实行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机关由档案室负责,局属各部门有涉密文件的必须由专人进行严格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涉密文件传阅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十一章 安全制度

第四十二条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安全负责,局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负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保卫观念,保持警惕,确保人身及办公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置。

第四十四条 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重要文件资料。严禁将自己使用的单位钥匙,乱配给别人,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单位。办公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严禁私自接拉电源,乱接电线、禁用电炉。不得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滞放在办公室内,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第四十五条 财务室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险柜及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过夜。档案室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四十六条 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各单位要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职,提高警惕,做好巡查工作,填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手续;遇事慎重处理,重要事宜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奖惩制度及附则

第四十七条 凡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受上级检查得到肯定或有关单位表彰的,视情经研究后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的干部职工,按干管权限和相关规定由局纪委从严从重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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