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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小论文范文通用5篇(金融危机小论文范文通用5篇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2-02 19:04:36 点击: 来源:yutu

金融危机的影响领域也是相当的广泛,从金融行业、地产行业再到气候能源领域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面是t7t8美文号的小编为您带来的5篇《金融危机小论文范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关于金融危机的论文 篇一

《 金融危机对中国外向经济影响研究 》

摘要:

金融危机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经济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之下,国家的进出口增速放缓,外向型经济发展态势恶化。基于此,如何面对严峻的国际形势,我国外向型企业又该如何转危为安,化危机为机遇,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金融危机及其对中国外向型经济产生的影响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意义的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

金融危机;外向型经济;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会波及全世界每一个国家和经济体,尤其是对外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国家。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200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每一次的金融危机都会恶化国际经济环境。恶劣的出口环境和不利的经济形势致使外向型企业损失惨重,尤其是2008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增速自入世7年以来首次低于20%,甚至在2012年年底出现负增长。如何度过外向型经济的寒冬,各国都在采取措施纷纷应对,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外向型企业取得一定成效,但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继续,我们依然有必要反思其影响,分析应对措施,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金融危机对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影响。

一、金融危机的概念及成因

1、金融危机的概念

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者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等)急剧、短暂、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又可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多种类型。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的呈现形式更加复杂。金融危机往往由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始爆发,并迅速波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经济联系越密切,国家受到的影响就越大。金融危机的影响范围具有国际性,称为国际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持续的货币贬值,金融机构倒闭,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借贷资金枯竭而引起经济衰退,并通过多种渠道影响到周边与之经济联系密切的国家,由此使区域和全球的经济金融指标恶化。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对角型流动性、支付系统与偿付能力的沉重打击而导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衰退,其次是降低投资人和存款人的信心,从而恶化银行体系运作,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影响到相关经济体运行。

2、经济危机的成因

经济危机普遍表现为区域货币币值的大幅波动与贬值,经济总量出现较大损失。常见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制度不完善。政府既要通过增减支出来管理国际收支,又在利用汇率调整经济时对开放型的经济产生诸多影响,这就导致政府调控经济的难度增加。

(2)国际资本流动性增强。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速度发生的巨大变化促使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而自20世纪末以来,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资本流动规模和速度大大提升。

(3)宏观经济政策不当。政府在没有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制定出不当的经济政策就会导致危机,例如利率和汇率制定上的失误,当收益小于成本时,放弃固定汇率,就会爆发危机。

(4)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不力。必须谨慎对待资本市场的开放,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过早开放会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转轨复杂度。开放经济往往会难以兼顾内外均衡和货币财政政策。

二、中国外向型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外向型企业是外向型经济的重要部分,金融危机对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影响则表现在对外向型企业的影响上。分析我国外向型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制定更适合的应对措施。

1、产品竞争优势低

中国很多外向型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低廉的商品价格为主要竞争优势。影响商品的主要因素就是劳动力成本,原材料价格,其他费用,而价格优势又说明中国出口贸易企业根本优势在于丰富的劳动力,而该优势不具持续性,企业随时会面临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此时企业就会面临破产的局面。金融危机爆发时这些成本的上涨很有可能使企业破产。

2、对国外市场依赖大

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如玩具、服装等行业都要出口,对国外市场依赖太大。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经济环境恶化,订单流失,会给企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

3、产业结构失衡

中国外向型企业以劳动密集型和粗加工产品为主,缺少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及时高科技产品,这些企业也在从事中低端领域的加工和装配,低附加值的外贸结构难以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话语权。

三、金融危机对外向型经济的影响

1、进出口增速放缓

在改革开放的指引下,我国始终坚持扩大出口战略,尤其自2001年入市以来,6年平均增速高达24.42%,同时出口结构大大改善。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出口贸易始终占据重要位置,我国外贸依存度远高于其他国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国民财富缩水,而中美贸易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最大部分,因此出口总额降低,尤其是08年的金融危机,进出口出现负增长,虽有回升但非常迟缓,因此中国必须降低过高的外贸依存度。

2、投资环境恶化

金融危机影响下,大多属于中小企业的外向型企业信贷不畅,融资困难,面对紧张的资金链,难以向银行贷款,又需要缴纳台账保证金,使得预期的收货款融资难以维系,客户的延迟或弃单会使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所以企业的投资环境大大恶化。

3、出口退税率下降

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家下调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这将直接影响出口。据有关专家测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我国出口就会下降4.9个百分点。出口退税率的下降会造成企业出口成本上升,产品价格提升,产品的价格优势就会被削减,产品综合竞争力,企业出口额则会相应的下降。

4、外贸条件恶化

金融危机是欧美发达国家企业利润下降,销售下降,失业率上升,从而贸易保护主义开始盛行,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反倾销等保护手段开始盛行,中美贸易摩擦开始加剧,美国会在危机发生时以公平贸易来替代自由贸易从而缓解危机。同时美国需求内部化的增强使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更加严重,中国的更多产品会被壁垒所限制出口。不仅有损中国企业的声誉和利益,更会使外贸出口环境更加恶劣。

5、加剧收汇风险

迫于市场压力,我国出口企业很大一部分使用赊销的方式结算,金融危机下,收汇风险加大,导致企业资金运转困难,融资成本加剧,坏账呆账增多,外贸信用风险增大,企业竞争更加激烈。

四、面对金融危机的举措

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外向型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最大化的止损,帮助外贸易也渡过难关,政府的支持与企业自身的调整相结合,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经济危机影响下,外贸出口环境恶化,应尽快将我国的出口导向型经济转变为内需驱动型经济,加快产业升级,扩大招商引资力度。降低外贸依存度。从长远来看,扩大内需才是维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长远之路,才会保障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2)加快建设人民币国际化之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汇率风险在金融危机影响下更大,汇率的波动给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实现人民币跨境结算可降低汇兑交易成本,打破国际货币垄断,减少贸易风险。

(3)开辟多元化的出口市场

出口市场的集中使得贸易摩擦增多,降低抗风险能力。政府应通过引导调整出口市场结构,开辟南美,东欧,中东市场,鼓励跨境电商等新型对外贸易模式,促进市场的多元化从而分散风险。

(4)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政府应灵活运用贸易机制,加大与各大经济体的谈判,加强反倾销反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指导,帮助企业更有效的应对危机。

2、企业的应对措施

(1)积极开拓市场

紧握现有市场,大力开拓东盟,美洲等新兴市场。同时利用欧美国宽松的投资环境,扩大海外投资,变贸易为投资;加强与地方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应对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

(2)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扩大研发创新力度,提升产品的高附加值,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安全标准,努力打造自有品牌,提升产品品质。

(3)丰富业务

拓展模式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等网络平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参观,商旅,谈判等成本,扩大利润空间,增强抗风险能力。

(4)调整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尽量用安全的电汇或信汇,结算货币多用英镑、美元人民币等硬通货,降低收汇风险,灵活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结算风险。

五、结束语

经济危机对我国的外向型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外向型经济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要保证经济危机下中国的外向型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政府和企业自身都需要不断努力,化危机为机遇,充分做好各方面准备。危机时刻提醒我们要不断思考发展方式,更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探索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从而实现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涛。国际金融危机对外向型经济的影响评估及政策建议[J]。改革与战略,2015,12:189-192.

[2]刘赛力。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开放型经济的影响及中国的和平发展[J]。东北亚论坛,2012,02:81-88.

[3]戴良整。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外向型企业的对策探析[J]。中国商贸,2010,14:192-193.

金融危机小论文 篇二

论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

摘要: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三)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行政权力制造的金融风险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经济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经常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并论,有违法治精神。因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时很难划分,如税收手段;法治经济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议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3、公平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公平原则。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政府是企业竞争游戏中的“裁判员”。政府应当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而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开小灶、开旁门左道。

强调公平原则的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投资的主体。专业经济行政机关正是靠在国家所有制的大树上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层层审批的。经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国有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而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只能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舍此无他。

既然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代理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包括金融监管权)时,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当然要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政府不得为了增进自己偏爱的某些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为实现经济行政权的公平行使原则,既要注重经济行政的公开化,也要强调经济行政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例如由官员、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就应导入经济行政机关的决策体制。不仅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重大经济行政行为也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政府采购的招标评审委员会等。

4、人权尊重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人权尊重原则,实现人道主义行政或仁政。我国历来重视人权问题,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现代社会之所以要赋予和保护人权,主要是由于公民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政府滥用权力(包括经济行政权)的威胁。因此,经济行政机关在发动行政权时,必须顾及、尊重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既包括第一代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即使行政权的发动符合法定原则,也不能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人权与基本自由也是经济行政行为的最低道德基线。经济行政行为只有同时符合法定原则和人权尊重原则才既合法、又正当。人权与金融风险之间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其实不然。因为,不尊重人权的经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机会更大,对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破坏更会有恃无恐。在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期间,经济行政权与人权发生碰撞、冲突的概率极大。在这种情况下,若二者无法同时兼顾,应当采取人权优于经济行政权的价值取向。经济行政机关对此不可等闲视之。例如,政府无权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目的(例如为了帮助港商或外商赚大钱),强迫城市繁华地段的居民搬迁;搬迁后不予及时、充分、有效、妥善的补偿和安置,更是有违人权保护的精神;即使政府强制居民搬迁的各种行政批文一应俱全,也不能逃脱人权法对经济行政权的约束。普通百姓与百万富翁在人格尊严和价值上是平等的。

三、从私法的视角看防范金融危机的若干法律对策

(一)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

1、国有专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尚未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因此,加快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事化改革应当是我国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银行是公司之一种,是企业法人。因此,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事化改革实质上就是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条、第17条和第2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重要法律根据是《公司法》;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分立和合并都适用《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不仅为新设商业银行提供了所依据的规则,也为国有专业银行改建为公司提供了规则。商业银行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依据法理,除特别法作出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外,其余事项均应适用一般法。这些就是国有专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当然,《公司法》这一部法律不足以规范商业银行公司制改革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抓紧制定《公司法》的实施细则、配套法规、特别法规,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条例》、《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条例》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条例》等。

2、尊重《公司法》在规制国有专业银行方面的应有权威,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改组每一个国有专业银行,把每一个国有专业银行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

现在有一种误解:似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事,与国有专业银行有些不搭界。其实,不仅普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专业银行自身也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专业银行自身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何以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改制?现代企业制度虽然不是防范所有金融风险的充分条件和灵丹妙药,但确实是从根本上夯实国有专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的必要条件和前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要求,也与国际惯例接轨。《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自1994年7月1日和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虽然由于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专业银行实践起步较晚、起草仓促等原因,致使这两部法存在着不少缺点和毛病,但从总体上看,仍不失为好法。令人失望的是,《公司法》在规范国有专业银行改建为公司的工作上基本没有发挥多大作用。绝大多数国有专业银行没有自觉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公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被大打折扣。

鉴于《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2款授权国务院就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公司法》的具体日期作出规定,建议国务院专门发文,强调《公司法》在推动、保护和规范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对此作出详细部署。

3、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制改革面临的公司组织形式

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制改革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形式,保留国家作为商业银行单一股东的法律地位;也可以采取多元股东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则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而且,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为降低国家作为公司单一股东的投资风险,减少在选择和监督胜任的国家股权代理机构和人员方面所面临的多层环节、多层代理成本(包括腐败现象),建议限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适用范围。除确有必要采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形式、以维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外,国有专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原则上都要改建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说,股东人数越多,商业银行的资本越雄厚,商业银行的筹资渠道越宽阔,股东之间的民主与制衡机制越健全,商业银行的决策越趋于民主化、科学化,股东自身财产与商业银行财产之间的法律边界越清晰,商业银行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资信度越高,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越小。因此,应采取鼓励政策,引导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制改革向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方向发展。

(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

担保制度是保障商业银行实现债权、维护资金融通安全性的重要法律机制。要消除商业银行的金融隐患、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扭转当前一些地方“银行受气、借款人神气”的不正常现象,担保制度的运用大有可为。

虽然许多商业银行开始自觉地在借贷活动中设定担保,但仍有不少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专业银行大量发放信用贷款。而信用贷款本身就潜伏着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造成信用贷款居高不下的原因很多。如专业银行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后,有的国有专业银行为了放宽自己的贷款条件、故意不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有的信贷业务人员由于拿了回扣,不好意思拉下脸来要求贷款担保;有的国有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为了突击完成发放贷款的任务指标,也不愿要求贷款担保;在其他一些单位与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干预下,有的国有专业银行也只好发放信用贷款;若此等等。

其实,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这两部法律都允许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设定担保,但都不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一定采行担保制度。换言之,商业银行没有刚性的法律义务采行担保制度。《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2款更是为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随意发放信用贷款大开绿灯:“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市场经济风云变幻,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也是变化无常,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怎么能知道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确能偿还贷款”?

鉴于国有商业独资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直接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乃至于国计民生的安危,建议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建议将《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2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须设定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担保合同应当在商业银行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可行性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有效的审查和监督”。

(三)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体。企业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银行,我国城乡居民的银行储蓄总金额已高达5万亿元,可见企业和百姓对银行的严重依赖程度。但是,银行目前的不良信贷资产日益增多,其中国有企业为债务人的违约情形最为严重。朱溶基指出,力争在3年内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可见,在最近两年之内难以期望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能实现扭亏增盈,如期清偿银行债务;至于无数亏损的国有小企业何时能够清偿银行债务,也是一个未知数。为了降低银行违约的消极社会影响、稳定社会秩序,有人主张在银行资产不足以满足全体债权人要求的情况下,居民储户优于企业储户受偿。

过分强调商业银行的作用,不仅不会防范金融风险,反而会制造和诱发金融风险。因为,储户是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商业银行又是企业的债权人。一旦债务人企业违约,银行债权无法收回,就无法满足储户的债权,从而出现大规模的双重违约和金融三角债,金融危机一触即发。这是“储户债权人——银行债务人(银行债权人)——企业债务人”债权关系链条本身难以克服的弱点。相比之下,直接融资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则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所有权关系、股东权关系或代理关系。在私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从事营业行为,在直接取得盈利的同时,直接承担第三人违约的不利后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和债务互相独立,公司既不能向股东返还出资,也不能承诺向股东支付约定的利息。在投资基金中,经营者是投资者的代理人,投资者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自担风险。可见,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与债务人之间,没有银行的介入,这无疑分散了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扬汤止沸,莫如釜底抽薪。为从根本上降低商业银行本身蕴含的风险,必须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让银行从过多、过滥、过于脆弱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中脱身出来,鼓励公民个人直接投资兴办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把股份有限公司的涉及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简化企业设立的手续,降低人民群众办企业的成本,早日承认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积极稳妥培育股票、债券、衍生证券等资本市场,鼓励并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抓紧制定《投资基金法》。为扩大外商投资,建议尽快修改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抛弃现行的企业立法思路,改采《外商投资促进法》框架;并废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的绝对审批制,改采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以便与《公司法》第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原则相接轨。

(四)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

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生自灭,优胜劣汰,本是正常的事情。对那些应当破产、扭亏无望的企业,政府部门不应百般刁难,从中作梗。但是,一味迷信企业破产、认为“难言之隐,一破了之”的错误观念,甚至怂恿“假破产、真逃债”的态度也应予以纠正。鉴于公司的存在与否具有微观和宏观上的双重意义,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公司职工、公司所在社区等一系列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尽可能地避免有希望起死回生的负债公司关门破产。这应当成为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通过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妥协,允许公司在一定时日内调整经营战略、重组资产和债权债务,极有可能使濒临绝境的公司重振旗鼓,这对维护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有利的。

(五)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泡沫公司的滋生和蔓延。

公司和法人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公司债权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追索投资人的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贯彻最低公司注册资本额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和法人企业的资本,严惩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等验资、验证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近年来,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万国证券公司等一系列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表明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弃义悖德。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与其他不法分子互相勾结,非法骗贷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建议根据《公司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对于违反此类义务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传统公司法的重心在于维千方百计、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的利益。这一理念的形成有诸多原因,而股东利益的代表在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教育中长期占据主动性地位则是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就曾正确地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律日益被人们界定为全社会(包含社会弱者)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根据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对策方面,公司目标应当重新定位,实现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董事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态度应予转变,应当授权董事在作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立法中还应当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把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股东、证券投资者和债权人一道纳入社会公开机制的保护伞下面,并把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由传统的财务性公开,扩大到包括财务性公开和社会性公开在内的广泛内容。

(八)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不是绝对的,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方面大有可为。

针对现实生活中公司滥用其法人资格、坑害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设公司、假破产、真逃债、金蝉脱壳等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直接追究法人资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债务清偿责任。这也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外,还有必要充分发挥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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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危机论文 篇三

关于中国式金融危机的新思考

摘要:国际金融风暴并没有对我国金融机构带来太大冲击,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作为金融危机“绝缘体”,这是因为我国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然而,近来银行间的利率危机,持续的股市和地产泡沫逐渐膨胀,使得我国的金融体系面临严重的危机,我们不得不思考该如何直面经济和金融的转型挑战,防范中国式金融危机的爆发,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关键词】

中国式;金融体系;金融危机;经济安全;思考

1 我国金融体系简介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且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格局。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包括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和监管体系三个方面。

金融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了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我国银行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性质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外资金融机构,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外资逐渐加大了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投资,使得我国金融的发展有着很好的机遇,同时也挑战重重。

金融市场体系包括了资本、货币、黄金和外汇市场等。一般有根据其上市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场体系只分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包括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是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包括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

金融调控和监管是指对我国金融机构运行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具体监管。以中央银行为核心进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负责具体货币政策的实施,保持整体的市场稳定,还有保监会、证监会等它们具体负责保险和证券市场的监管。

2 我国金融体系的特点

国际金融风暴并没有对我国金融机构带来太大冲击,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作为金融危机“绝缘体”,这是因为我国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

2.1 政府高度控制金融市场

我国的金融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虽然说任何国家都对金融资本市场具有调控的因素,但是在中国这种因素比重非常之大。在中国,政府高度控制金融市场,像央行既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同时还可从经济手段上对金融进行监管,也就是说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紧密相连的。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并没有席卷中国,就是因为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利率、汇率等金融变量因素,严格管制资金流动,特别是跨境流动,人为地形成了一堵防护墙。

中国独具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也要一分为二。不同于美国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政府的高度控制资本流向,可以规避大规模的经济危机,防止经济出现巨大的破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此庞大的资金流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先知在一边,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和充分利用也是十分消极的。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紧密相连的,这二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说不进行结构性的调整,那么将会爆发中国式的金融危机,它的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

2.2 银行主导作用非常大

我国的投资和消费观念和西方发达国家非常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注重消费和投资,而我国大部分民众热衷积累和储蓄,在我国银行主导作用非常大。

在我国十分注重资金的储蓄,不看重风险性投资,居民的储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形式进行再投资。股票和证券市场对我国经济整体上影响较小,银行贷款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机制。这就造成了早期银行吃利差现象及其严重,在如今市场化的社会中,银行也面临巨大的发展危机。

从金融发展理论看,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并无优劣之分,关键是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发展非常落后,自改革开放以来,才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一股强劲的东风,针对这样的现实,在储蓄资金非常少的情况下,市场金融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主导非常必要;但是,在21世纪我国经济增长普遍加速的情况下,市场金融体系发展的也十分健全,人民有能力而且有资本去应对市场风险,这时就需要传统的银行储蓄,应该追求适当风险性的投资,使得资金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

近来银行间的利率危机,持续的股市和地产泡沫逐渐膨胀,使得我国的金融体系面临严重的危机。我国经济发展势头正猛,经济总量逐年增长,但是隐性危机也在逐年凸显;储蓄长年增加,贷款不如从前,连年顺差使得资本的滞留;市场化背景下,投资过于单一,结构不合理使得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思考该如何直面经济和金融的转型挑战,防范中国式金融危机的爆发,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3 面对中国式金融危机的有效对策

目前,正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近五年,我国的GDP、贸易都是在高度增长。我国经济的发展热钱涌入过多,并不是之前其他金融危机的缺钱,我国现在发展就是不缺钱。那么有人会说中国如今发展的这么好,哪里有什么危机?我们会发现,我国发展过快,钱太多,但是其中隐形危机很大;银行资本顺差;投资结构不合理等等,这都不是简单金融体系内部的问题,而是中国经济结构深层次矛盾的体现,需要进行一系列相应的体系改革和创新。

1)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我国的监管体系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督体系,并依据自身实际,从体制上解决现有监管理念和结构上的矛盾,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稳定宏观经济发展。

2)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限制,有效发展互联网金融。现代社会是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如今传统商业银行的利率危机也正是说明,我们必须进行改革,接受新的挑战力量。互联网金融重新搭建了一个快速、高效、低成本、高信息化的基础平台,从而塑造了一个全新的金融运行结构。

【参考文献】

[1]赵玉梅。中国金融体系脆弱性问题思考[J]现代商业,2012(02)

[2]王都富;刘妤洵。从金融外部性视角分析不良资产与金融脆弱性[J]金融论坛,2006(05)

[3]王德祥。论马克思的金融危机理论[J]经济评论,2000 (03)

关于金融危机论文 篇四

关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反向思考

摘要:由于美国 金融 危机的爆发及蔓延,全球 经济 正面临七十年来最危急的局面。随着几大国际投资银行的破产,金融市场出现恐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积极政策以挽救经济。金融危机对全球造成的危害毋庸置疑,但笔者认为凡事均有正反两方面的 影响 ,不能只看到负面影响,也应考虑美国金融危机所具有的正面意义。本文正是基于此对美国金融危机进行阐述并 分析 其对金融产业 发展 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美国金融危机 金融产业发展 风险控制

美国次贷风险及带来的危害从2007年2月起逐渐显露,为本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埋下伏笔。仅仅在半年之后,全球金融市场已经处于美国金融危机的阴影之中,伴随着一些大型投资银行的破产,金融市场出现恐慌。美国金融危机的含义简单来讲,是指以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还款人违约为根源,诱发的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的金融风暴。这场危机已渗透到实体经济中,并影响着全球产业转移。本文从四个方面对美国金融危机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

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扩张

2001年的“9.11”事件使美国经济遭受重创,为刺激经济增长,拉动国内消费和投资水平,美联储实行了宽松的货币政策,连续13次降息,信贷市场的扩张使得美国房地产行业一片繁荣,房价走高,其中2003年至2006年的房价涨幅就超过50%。由于个人房贷的资本监管要求较低,加上丰厚的利润预期,银行普遍降低了贷款门槛,大肆扩张房贷业务。2006年美国住房贷款总规模达到了2万亿美元,房贷市场的过度扩张为日后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二)信用评级出现道德风险

信用评级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以获得高额佣金收入,其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信用评级服务的特点,使其基本不用承担评级失真造成的损失。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一些信用评级机构违背职业道德,虚增次级抵押债券信用级别,迷惑了投资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决策,造成次贷市场不断膨胀,同时风险却被掩盖。信用评级出现道德风险,无疑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又一原因所在。

(三)金融创新的推动

在美国,对次级抵押贷款的监管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次级贷款占银行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其次,只有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银行才可以将这些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再次,次级贷款的债券利率要比合格贷款的债券利率高。这使得监管在房地产市场一片繁荣的背景下形同虚设,金融机构纷纷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次级抵押贷款业务,其中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不可估量,金融衍生工具更是把次级抵押债券自身的风险通过国际金融市场传播到世界各地,最终导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四)货币政策的转变

2004年7月,美国经济一反之前走势而进入加息周期,先前宽松的货币政策开始转变,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利率从1%升至2006年6月的5.25%。利率的上升无疑提高了还款成本,对于信用差、收入低下的次级抵押贷款借款者而言形势更为严峻。与此形成对应的是,美国房地产市场从2005年开始走低。在加息和房地产市场走低的双重压力下,住房贷款市场上的还款违约行为开始频频出现,2006年第四季度美国次级贷款不良比率为13.33%,这一切直接诱发了次贷危机进而演变为美国金融危机,造成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

美国金融危机对金融业规范发展的积极意义

(一) 对金融自由化需要重新思考

次级抵押贷款的产生使得信用级别低、无还款保障的个体也能获得银行信用,金融机构对此项业务如此热衷,是由于当时经济基本面良好,房地产市场一片繁荣,即使贷款者无力偿付款项,也可通过拍卖房产回收资金。由于美国金融创新极为活跃,金融自由化程度很高,监管部门也就没有及时限制这种业务创新的扩张。在经济基本面发生变化,货币政策出现转变时,房地产行业的衰退 自然 就引发了隐藏的危机。因而,这次危机的产生与政府的不作为关系密切,金融自由化虽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但过度的自由化和政府规制缺失的金融市场易于波动,并形成危机,一旦危机爆发,全球化的背景将放大其影响程度和波及范围。所以,吸取本次危机教训当今的国际金融业需重新思考金融自由化,明确在市场出现 问题 时须由监管部门出面调节和干预,只有如此,金融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金融业才有可能获得最大的市场绩效。

(二)金融业将重塑风险控制理念

金融管理的重点是风险管理,而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已非常清楚的表明,金融机构对于次级抵押债券所具有的风险缺乏防范措施。

首先,银行业为追求利润,过度放低贷款门槛,盲目扩张贷款业务,在市场走势转变,房地产市场低迷时,银行业无法及时应对危机,从而导致一些商业银行破产倒闭。

其次,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获得佣金收入,违背 职业道德,高估 金融 资产的信用等级,低信用等级的资产在证券化之后被迅速流通到全球金融市场。而投资者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对所购资产的风险特征进行深入 分析 ,只关注丰厚的利润,无视背后的高风险因素。

再次,投资银行在业务操作中较大程度的利用财务杠杆,他们积极参与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业务,为资产证券化充当SPV、担保人,甚至直接买卖次级抵押债券,如果投资不具有分散性,那么该项的投资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旦市场超出预期,必将承担巨额损失,甚至因资不抵债而面临破产。

因此,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包括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投资者,应进行更加全面的风险 管理,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深刻教训,将重塑整个金融业的风险管理理念。

(三)标志着国际金融协调进入一个新阶段

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林证券惨遭收购等产业现状,重创了市场投资者信心。面对日益动荡的金融业,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救市措施,同时以美国为首遭受重创的国家,积极协调各国采取一致行动,共度难关。

2008年9月,美联储 发表声明,宣布已与欧洲中央银行以及日本、英国、瑞士和加拿大的中央银行达成货币互换协议,并为它们提供高达1800亿美元的救市资金,以缓解金融市场流动性不足。

2008年10月,美联储、欧洲央行及世界各国央行进行史无前例紧急协同减息(见表1),以遏制金融危机对 经济 的 影响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加深了各国之间的 联系,共同的利益要求各国政府共同面对危机。

从这次大范围集体降息的行动可以看出,此番危机已经使得各国央行行动更具协调性和一致性,在以后面对国际金融业动荡时更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共度难关。

(四)为金融业的稳定 发展 提供了 经验支持

愈演愈烈的美国金融危机使各国央行面临严峻考验,纷纷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见表2)向市场提供政府救助,以缓解危机对金融业的危害。 历史 经验表明,每一次经济、金融危机的爆发都是对各国政府的严峻考验,锻炼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强化了其控制经济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及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识,这次美国金融危机将使得各国政府再次发挥宏观调控的巨大作用,并在以后的时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结论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世界各国政府和金融部门以及广大投资者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它让投资者认识到:

即使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类投资产品也可能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不能仅仅看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还要对宏观的经济形势做一个深刻的分析,从多个角度评价自己的投资行为才是理智的选择。

应该指出,美国金融危机不但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导致全球巨额的金融资产被蒸发殆尽,同时也要看到其对金融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反向思考,本文认为其为金融业的最优产业规模的形成和最优市场绩效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契机,有利于金融业实现有效竞争。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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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国云。动荡国际金融市场的中国姿势[J]。金融管理与 研究 ,2008

4、中国证券报。各国政府出招救市[N],2008

关于金融危机的论文 篇五

《 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体制研究 》

摘要:

全球性金融危机在2007年爆发,并给全世界的金融业带来打击,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经济逐渐进入复苏阶段,但这场危机也同时暴露出金融界存在的种种问题。金融监管体制应该如何处理,从哪些方面处理,如何合理地应对,这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完善

目前,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逐渐深入,金融全球化使得资本脱离实体运行,且大规模并无序流动,使得金融危机的风险大大加强,甚至某些经济体已经丧失其独立性,故金融监管体制问题颇受世界关注。本文从简要介绍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开始,通过对法律制度问题的剖析,进一步分析在金融危机前提下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策略及措施。

1、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界的影响

第一,虽然我国市场对外资的没有完全的开放,程度有限,但是我国与港澳联系密切,联动性在不断加强,所以国际金融危机仍在影响着我国金融界。第二,大部分的境外投资会受到影响,面临风险。一些较为普通的债券公司已经受到美国经济危机动荡的影响,使得价格直线下降,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美国国债将涌入更多资金。重新调整的资产定价会给中国的外汇投资和银行的外汇资产产生更大的风险。第三,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美元的贬值和经济的不景气,为此,我国的汇率制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四,在经济危机中,我国有6家银行损失竟然高达49亿元,故在直接投资的债券中也会面临一定的损失。

2、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改革开放开始,金融监管体制一步步的实现现代化、国际化,所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但总大体上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分业监管弊端多

金融监管体制缺少一定的协调机制,当前,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正在实行着一行三会的制度,但是三会却处在互不联系的一种状态,只处理好自己的事情,没有一个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这就使得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管,使得一些信息没有办法共享。另外,目前金融界的体制瞬息万变,容易使得监管的规则不同,不断地对资源进行重复的控制,降低监管的效率,增加监管的成本。

2.2监管手段行政化严重

应该合理的用经济和法律的一系列手段对金融进行监管,目前的形势来看,只有当危机爆发,市场失控时,才会进行一定的监管手段。虽然有着一些法律的约束,但是仍然行政化严重,对行政审批以及行政许可过于重视。

2.3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七大模块为主的监管法律对金融界进行监管,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原则和规定较多,产生较低的操作性;所指定的法规要落后于现实的经济发展;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3、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应对之策

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及时作出一系列的政策来应对,比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整,财政从“稳健”演变成“积极”,对于货币的政策也从“从紧”演变成“宽松”。但是通过对现有监管体制的仔细分析便可发现,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待完善,故在金融危机前提下要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

3.1统一金融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关系

要及时完善对金融危机的检测以及应对的机制,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危机的动态做出实时的检测,把其能够传播的途径进行深入研究,对金融界市场的流动性进行关注以及掌控好负债的变化,来保证金融能够平稳的运行。我国虽然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中未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第一,很多法律的实施细则较少。我国颁布的很多法律中,比如《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便没有再更正和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条例已经变得空洞,细节之处阐述的不够完善。这就会使得对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加大了操作的难度,不利于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第二,我国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大同小异,内容以及条文多处重叠。例如在《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中就有多处地方发生重叠。第三,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产生冲突,其中,在新法规与旧法规和一些层次不相同的法规之间情况十分严重。例如在《信用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对银行信用卡的规定就大相径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四,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不及时、拖延、怠慢,使得我国很多法律出台时间极长,对于很多法律不及时进行更正和修改。例如《再贴现试行办法》,该法律已经试行多年,但仍然未出台,导致其难以适用。国家若能够有很好的大局观念、系统观念以及效益观念,就能很好的重视法律内容的统一,并及时的解决上面叙述的问题。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第一,我国应该规范三会监管的内容并且主导金融监管的地位,从而将核心转变为银行、证券交易等金融私法,将我国的金融体系框架由公法、私法和条例来组成。第二,在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发展的前提下,掌握金融体制的改革动态,实时对相应法律进行创新与完善,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灵活和稳定。第三,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部分和现状的法律及时修正,对内容不清楚的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保证法律体系一致统一。

3.2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

从我国银监会的成立开始至今,已经陆续的发布了近二百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出了加强功能上的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金融市场信息的制度,加强了风险预警的机制,对银行业法律的框架进行了初步的建立。从美国的金融危机我们可以看到,当今金融市场缺少对风险的管理以及缺少对风险的监管。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造成损失约万亿美元,是金融界的创新能力摆脱当今市场上的需求,从而导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所以要把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在其常新的过程中,要综合性的考虑金融体系、实体经济以及产品本身存在的种种风险,不要只追求效率,还要考虑产品的安全。那么如何加强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呢?第一,对产品的风险意识要加以强化,时刻记住,要想很好的监管金融就离不开对加强防范的风险,维持虚拟、实际两种经济的统一。第二,对金融风险的技术手段要加以防范,在保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鼓励,鼓励其大力创新,从而提升金融创新能力,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3.3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发改委和监管局迅速实行了一系列用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相应政策,从而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和理财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进而达到预防此次危机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分业监管体制由于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已经逐渐落后。我国正在逐渐使用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并且加大了监管的手段,应实行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第一,确立核心机构,虽然国务院协调机制进行了相关的制定并提供了依据,但是却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政策中。对此,我国应该加强金融业监管的合作,并且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虑,确定银行所负责的机构。第二,建立健全相应的金融共享机制,用法律明文的形式来对各个部门、银行、财政部之间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其中的一些信息,并且完善相应的指标。

3.4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

我国正逐步提高对金融风险监管的认识,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及法规,如《国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加强金融检测,提高预警能力,从而减少风险。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对外开放,所以在对于一些涉外机构的监管属于放松监管。但是,国际市场的规模性和风险性逐渐增大,维护金融界的稳定,使我国金融市场不受到国际冲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要把控好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严格监管的基础是放松监管,而放松监管的目的又是严格监管,二者应互不矛盾。第一,放松监管。应该保持与国际金融的监管的一致性,对外资机构的准入与金融的公平竞争实行放松监管。第二,对一些会对国内金融市场造成混乱的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监测创新成果,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技术手段,从而建立良好的监管体系。

3.5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

在此次美国危机爆发后,中央银行加强了信息沟通和协调,提出了相应的机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的监管有两种目的,第一点是传导相应政策,维护金融界的秩序和稳定,加强安全性;第二点是提供相应服务。要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可以从以下两点来完善。第一,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的自身建设,在当今金融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时代,一个高水平,高标准的金融监管是金融业的必需品。金融监管不仅仅可以从业务上进行相应指导,还可以提高其竞争力。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向国外优秀的金融监管企业进行学习,完善和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第二,一个优秀的金融监管应该不为金融活动带来负担,有着良好的金融监管效率,提高主动能动性,为我国金融领域创造出一个稳定并且相对公平的环境。

4、结束语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地在努力协调金融的监管力度,参与并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但由于我国的国际地位逐渐上升,距离适应金融的发展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此,我国应该不断地与国际金融监管进行密切的合作,提升在国际金融界的地位,对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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