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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网络游戏属地管理

更新时间:2023-03-25 05:36:02 点击: 来源:yutu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1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办法》所称网络游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二)严格规范主体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对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准入,制定审批工作流程。经审核合格的,在取得*统一的序列编号后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对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的单位,要强化内容和授权行为的管理。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

  (三)推行电子政务,依法*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可通过*“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履行报审或备案程序。*依法公开通过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信息,供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要求备齐全部材料,报*进行内容审查。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内容审查未通过前,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向用户收费,不得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五)规范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申请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要求备齐全部材料,报*履行备案手续。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实行独家申报制度,即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只能由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申报。

  联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应当由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进行申报。国产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不从事该网络游戏运营的,可授权一家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家申报备案。

  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是指同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分别由多个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并且所有参与该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都依法获得该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

  (六)加强网络游戏动态监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对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的管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对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进行自查,并履行审查或备案手续。对存在异议的,由*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裁定。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3

  (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应当包括游戏内容介绍、正确使用游戏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要根据网络游戏的实际情况,制定限制未成年人登录游戏和使用游戏的具体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规范。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和适龄提示工程,为未成年人玩健康的游戏、健康地玩游戏提供制度保障。

  (八)有序推进实名注册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实名注册系统,该系统应当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并在实名注册系统中向用户明确告知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监督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加快现有注册系统的改造。对2010年8月1日之后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使用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对2010年8月1日之前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六个月内,完成实名注册信息增补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九)明确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规范。被授权独家申报的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应当向*提交所有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名单和各自获得合法授权的许可文件。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新增或减少联合运营企业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国产网络游戏授权权利人要加强授权管理,对被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宣传、推广等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

  (十)建立和完善自审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经*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并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包括本企业自审制度、自审人员详细信息在内的相关材料,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备案。

  (十一)规范网络游戏授权与转授权行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核查被授权人的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明知或应知被授权人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而授权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所授权的网络游戏含有《办法》第九条所禁止的内容,并且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过程中,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变更双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运营权发生转移时,网络游戏用户因使用该款游戏而产生的合法权益,由拥有网络游戏用户数据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承担保障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网运营进口网络游戏所获得独占性授权的权限过期,继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网络游戏的,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推行《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为保障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按照诚实、信用、公*的原则,*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见附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含《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并且不得存在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实施,应与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工作同步开展。

  (十三)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管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营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十四)封堵非法游戏及违法经营活动的支付渠道。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违法经营活动提供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支付和其他支付结算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支付服务。在明知或应知所提供交易服务的对象是非法网络游戏的情形下,仍继续为其提供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扩展阅读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扩展1)

——最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3篇

最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以及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最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某一内设专门从事科技评估业务的组织。评估机构从事科技评估业务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化的评估队伍。有十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经济、管理、财务、计算机、法律等方面,且人员在专业分布上应当与科技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

  (二)评估机构应当建有一定规模的评估咨询专家支持系统,评估咨询专家应包括来自科研院所、大学、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经济分析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

  (三)具备独立处理分析各类评估信息的能力;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兼营科技评估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设有独立的科技评估部门;

  (六)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科技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科技评估的基本业务,掌握科技评估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

  (三)熟悉相关经济、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或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四)掌握财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

  (六)须经过科技部认可的科技评估专业培训,并通过专业考核或考试。

  第十九条 科技评估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能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的客观性;

  (四)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廉洁自律,不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最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进行科技评估时,应当尊重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评估委托方和评估机构都应共同遵守评估规范和委托评估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相应科技评估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评估机构进行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三)停业科技评估业务并进行整顿;(四)取消评估资格。

  第三十三条 科技评估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评估业务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 参与科技评估的咨询专家,从收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邀请至评估工作结束,不得擅自与委托方或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体单位或机构进行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联系。同时,也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专家应主动向发出邀请的评估机构提出回避请求。

  第三十五条 。科技评估人员及咨询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科技评估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参加科技评估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科技评估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有关程序提请复议。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扩展2)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扩展3)

——最新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七条 合同格式。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式样(见附件1、附件2),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组织印制本辖区合同。

  第八条 合同编码。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编码规则,合同编码共15位,格式为:

  (年度编码4位)+(省级编码2位)+(地市级编码2位)+(县级编码2位)+(流水号编码5位)。

  省级编码号、地市级编码号、县级编码号执行《烟草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YC/T190--2005),年际间不变;流水号在县级烟草公司范围内统一编码,按签订合同的顺序从00001开始,上限为99999。

  合同签订时要保证合同编码号的连续性。未签与错签的合同编码号要统一注销。

  第九条 合同主要内容。

  1.收购数量。根据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当年收购计划及种烟农户条件,确定每个种烟农户的烟叶收购数量(其中包括出口备货数量)。

  2.指导性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按照约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单产水*确定。

  3.种植品种。根据客户需求,从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资源中确定。

  4.种烟地块所属基本烟田编号。根据基本烟田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基本烟田编码规则对烟田进行编号。

  5.调制设施编号及其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烟叶基础设施编码规则对在用调制设施进行编号。

  6.收购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及收购时间。约定种烟农户交售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和交售时间。

  7.收购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当年烟叶收购价格。

  8.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复,制订具体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地市级烟草公司根据省级烟草公司有关规定和本辖区烟叶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生产投入补贴兑现时间、兑现方式。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向乙方有偿(或无偿)供应烟叶生产物资;兑现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和收购价格,按合同收购烟叶;以现金方式、委托金融部门付款或电子结算方式支付乙方烟叶货款。

  2.乙方责任:按技术方案要求使用烟叶生产物资;按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农事操作;按技术指导进行烟叶分级;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级和数量向甲方出售烟叶,不跨站交售烟叶,不倒买倒卖烟叶,不转借合同或IC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如实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要视后果适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乙方不履行合同,要返还甲方提供的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物资或资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违约弃种,甲方将不再与之签订合同。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扩展4)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5篇)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

  第十五条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六条保证。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委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预抵押备案登记手续;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八条质押。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质押期间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账户冻结;

  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

  (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九条抵押加保证。

  (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

  1、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2、抵押加一般保证。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与抵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抵押物保险。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个人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手续。

  (一)抵押物保险指由借款人购买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险,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并由其出具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单。

  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包括抵押的房屋财产损失保险、还贷责任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和人身疾病死亡保险等内容。保险前签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险金额以贷款本息金额为准,保险期限、抵押物抵押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委托人即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在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二)抵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采取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签订后,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相关保险等协议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由其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第三十一条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

  (一)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

  (四)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可以由委托人委托其认可的专业机构实施。

  委托资产管理,应当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资产管理标准、方式、内容、权利义务、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4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

  第三十六条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三十九条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扩展5)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提高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食用农产品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捕捞形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包括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和微生物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引导、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工作,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不断提高。

  第六条农业、林业、海洋和渔业、贸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粮食、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市建立、完善与下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体系:

  (一)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在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

  (二)技术推广体系,支持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推广先进的种养、植保、加工、保鲜、包装、贮藏、运输技术,为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检测体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定监督检测,扶持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四)产品质量认证及标志使用许可体系,推荐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鼓励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品认证;

  (五)信息服务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产品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九条*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条农产品食用者有权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查询;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建设和治理,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因地制宜发展优质食用农产品。

  第十二条生产食用农产品应当选择适宜的区域。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条件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扶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食用农产品产业化发展。

  第十四条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可能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的区域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已建立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周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和减少农用化学物质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在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的生产、贮存、保鲜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防腐剂。

  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用化学品、生化制品等新品种、新成果,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用化学品、生化制品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规定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范围使用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规定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不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防腐剂。

  第十八条对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规定禁止销售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得购买。

  第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应当在专门场所放置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防腐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记录规程,记载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以及食用农产品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所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者应当在专门场所放置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记录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所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食用农产品应当适期收获、屠宰、捕捞。使用过肥料、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收获、屠宰、捕捞。

  第二十一条在贮存、运输、加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食用农产品的固有品质和特性。

  贮存、运输、加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的容器、包装、器具、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其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对经检测、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及时主动送交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出产的食用农产品,其农药残留量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已出产的食用农产品,经检测其农药残留量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生产者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销毁或者限制其用途。

  第二十六条因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食用农产品不能正常生长或者产出的食用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划定为农业污染整治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业污染整治区综合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农业污染整治区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法确定、已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以及重大的农业污染治理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人民*环境治理计划。

  未经治理的农业污染整治区,不得生产食用农产品,其产品不得用于加工食品。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设立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组织,负责研究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政策规定,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牧业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植物检疫。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特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林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水产品加工经营,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渔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管理及其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发布和监督实施。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环境状况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发挥行政管理的整体效能。

  第四十二条农业、林业、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定位环境监测网点,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监测与评价,每年向同级人民*提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并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农业、海洋和渔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工作。对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量、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禁止销售、限制其用途,并可责令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检验手段。

  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为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的检测、检验数据。

  第四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污染、破坏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污染、破坏事故进行处理。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扩展6)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菁选3篇)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1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办法规定。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同级*机关。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执业登记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后方可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按照《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根据床位及戒毒医疗服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师、护士、临床药学、医技、心理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安、工勤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

  (二)现阶段正在从事戒毒医疗服务,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以外专业的医师,其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不应少于3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省级,下同)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考核合格;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使用麻醉剂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治疗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剂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权。

  第十四条 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护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取得麻醉剂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的调剂权。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有专职的麻醉剂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配备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戒毒病区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在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与戒毒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戒毒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诊疗水*,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并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于戒毒治疗的药物和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购买和使用麻醉剂品及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应当按规定获得“麻醉剂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在指定地点购买,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戒毒用麻醉剂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需要使用医院制剂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和《麻醉剂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严防麻醉剂品和精神的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戒毒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携带毒品与违禁物品进入医疗场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戒毒医疗服务的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毒品及其用具等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机关处理。在戒毒治疗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加强护理观察。

  第二十八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戒毒人员签订知情同意书。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戒毒人员可与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戒毒医疗的适应症、方法、时间、疗效、医疗风险、个人资料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九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戒毒人员医疗档案,并按规定报送戒毒人员相关治疗信息。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戒毒人员提供真实信息。

  第三十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健康教育、报告、转诊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其进行吸毒检测。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戒毒人员采取多种康复措施,包括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社会功能恢复等,并开展出院后的随访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门诊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戒毒人员在接受戒毒治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其终止戒毒治疗:

  (一)不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诊疗秩序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规范治疗或者不服从医务人员合理的戒毒治疗安排的;

  (三)发现存在严重并发症或者其他疾病不适宜继续接受戒毒治疗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继续接受戒毒治疗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侮辱、歧视戒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戒毒人员与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戒毒医疗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医疗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戒毒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获得审批的临床试验研究项目,不得作为临床诊疗项目向戒毒人员提供,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或者协助。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扩展7)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解 (菁选3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解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解2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解3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扩展8)

——最新网络个性游戏名字 (菁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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