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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3篇 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程序

更新时间:2023-03-12 13:18:31 点击: 来源:yutu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1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五、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患方认为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有三点:

  (一)对未经同意的11颗牙来说,当然属于全部责任

  市级鉴定认定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见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复杂",故而出现了这样的后果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一认定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没有美容的意愿,那么不管口腔情况在牙科医生眼里是多么的病情复杂,它也不属于医疗干涉的范围,因为这毕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

  那么对于本案患者当时究竟同意磨几颗,患方的意见是应当认定为4颗,理由有二:

  1、美容手术术前应当签署手术同意书,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书,根据举证责任,被告有义务证明患者当时同意磨几颗,因其举证不能,所以应当采信原告的说法,即只同意磨4颗。

  2、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根据病历记载,多磨了3颗",这一表述只涉及技术问题,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只是多磨了3颗,更何况,该病历为磨完两天之后才补写,其主诉"要求修复前牙间隙"明显将原告同意的范围扩大,所以不能根据事后补记的病历,来判断当时可以磨几颗。

  由此,应当认定患者当时只同意磨4颗,而美容医学的伦理学原则中第一条就是知情同意原则,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打磨,并且全部磨坏,对此当然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同意磨的4颗牙,同样也是全部责任

  第一次开庭证据交换时,被告曾提过这样一个观点,说原告牙釉质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这一点属实,那么手术就是违反了禁忌症,因为根据规范,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确属于手术禁忌。在手术之前应当摄x线片,以了解牙釉质厚度,被告没有摄片,违反禁忌实施手术,这也正是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治疗匆忙",如果术前摄片,就可以避免手术,也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因此,被告当然应当对打磨过度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虽然鉴定结论是主要责任,但是让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依据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其来院只是咨询,经被告鼓动怂恿,同意做4颗牙齿的美容,被告违反操作规范,盲目手术,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导致原告15颗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维持功能,这一后果完全是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对此当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2

  为了防范和解决医患纠纷,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解决医患纠纷长效机制。

  1、建立及时向党委、*报告制度。如果出现严重的医患纠纷与冲突,或者发现有“医闹”隐患,法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加强法院与党委、*之间的信息交流,党委和*利用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势,法院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技术支持,法院在党委的领导和*的支持下尽化解医患矛盾,并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探索一条适合当地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加强与医院的信息交流,共同发现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应该加强与医院之间对于医患纠纷动态的信息交流,医院可以向法院反映已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特点等情况,法院可以指导医院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法院和医院应该共同发现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法院及时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通报,便于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监督,提高医疗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要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建立*、行业、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建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把握纠纷特点。

  1、坚持能动司法,把调解方式放在首位。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念,以保障医院合法权利为视角,把握赔偿的数额额度,通过灵活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联合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将医学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能增强医方加入调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可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协议的执行力。

  3、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理应受到更多的帮助,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应该从理解和换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终诉求和闹情绪的根源之后再寻求突破口,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患方的难处使其满意。

  4、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法院可以成为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同时两头做好医患双方的工作,创造一个双方交流与沟通的*台,保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既缩短双方之间的距离,又不至于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与新的矛盾。

  (三)、发动社会力量,多层次改善医患关系。

  1、强化社会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媒体对案件的态度影响着公众的看法,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观众眼球,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风险的宣传。同时,媒体和网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舆论作正确引导。

  2、患方亲属工作单位、社区组织等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形成一种多方联动、共同解决的方式。作为患者的亲属,应采取理智的态度面对纠纷;作为患者的工作单位,要及时给予患者人文关怀,作为患者所在基层组织,应配合*做好工作。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3篇扩展阅读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3篇(扩展1)

——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有什么3篇

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有什么1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王某,男,86岁,因“咳嗽、咳痰、喘息一周,加重1天伴呼吸困难”入住市三院呼吸内科,诊断为: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市三院给予抗感染、解痉、*喘、祛痰、保持气道通畅等治疗。当日下午4时50分患者王某突然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40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与市三院发生医疗纠纷。原告王**、王@@(系死者王某的子女)起诉市三院至区人民法院,诉称:王某因咳嗽、咳痰于2009年12月30日上午入住被告市三院,诊断为: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被告给予抗感染、解痉、*喘、祛痰、保持气道通畅等治疗。当日下午王某突然病情加重,其间从16:18分被告给患者做了心电图直到17:40患者去世,原告多次去找医生、护士要求进行抽痰抢救,均不在岗位,致使王某未能得到及时抢救,导致被痰液窒息死亡。原告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被告的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抢救不及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被告市三院赔偿原告丧葬费15005.5元、死亡赔偿金70428.5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合计165434元。

  【司法鉴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市三院依法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鉴定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法院审理中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7月13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如下:

  患者王某,男,86岁,于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因“咳嗽、咳痰、喘息一周,加重1天伴纳差”入住市三院,入院诊断为: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入院时双肺可闻及散在哮鸣音及中等大小水泡音,后又双肺闻及干啰音,下午1:20出现呼吸浅促,端坐位,双眼失神,予以西地兰、尼可利米药物治疗,并告知家属患者随时可能死亡,后分别于14:50、15:50、16:40给予吸痰,16:50患者王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加重,气管插管中吸出较多痰液和少量食物分泌物,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王某,高龄多病,又因左腿残疾长期卧床,入院前一周出现咳嗽、咳痰、痰稠、伴胸闷喘息,未予特殊治疗,一天前症状明显加重,出现张口呼吸,遂入院治疗。入院体检发现患者王某背部及双侧臀部皮肤破溃伴有渗出,院方及时告知病危并交代随时有痰液潴留导致窒息的可能(见医患沟通记录)及生命危险,尽到了告知义务。另院方对患者王某入院诊断明确,相关治疗措施等亦基本符合医疗常规。

  对争议焦点的护理措施及吸痰实施是否,结合送检资料及临床专家会诊后认为,对患者王某执行的一级护理依赖符合病情及医疗原则。一级护理原则上一般是每一小时观察并记录一次护理内容,实施吸痰操作是符合上岗条件护理人员的一项基本技能,一般不存在因技术不娴熟而影响到吸痰成败。从送检资料可见吸痰医嘱示患者王某入院当日14:40下达,其后护理人员分别于14:50、15:50、16:40(见护理记录单)均执行了医嘱,并及时予以抽吸;而主治医生钱朝霞的笔录“事情经过”中确说明为“......4时30分患者儿子,诉患者痰液增多,并把心电图拿给我看,患者气道痰液增多,告知患者儿子马上过去,护士无抽吸痰液,当时护士未告知,4时50分,患者家人诉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停止,立即跑过去给予床边口对口呼吸5分钟,......”,对此,与护理记录单记录存在差异,故无法判定其准确性。若院方于16:40未对其行吸痰处理,则应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以次要责任为宜,若当时进行了及时吸痰,则无明显过错。

  经审阅相关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王某入院时即一般情况较差,病情危重,且住院经过时间较短,其死亡主要是自身严重疾病所致。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的相关规定,市三院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但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明显医疗过错。

  综上所述,鉴定结论为:1.据现有送检相关材料,尚无法判定其吸痰时间的准确性,若院方于16:40未对被鉴定人王某行吸痰处理,则应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以次要责任为宜,若当时进行了及时吸痰,则无明显过错;2.市三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的其余医疗行为无明显过错,与其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中,要求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16:40吸痰问题”的鉴定意见作出说明,2010年11月12日该鉴定中心回函如下:一、《事情经过》系法院送鉴相关材料之一,鉴于医患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我中心分析说明“对此,与护理记录存在差异,故无法判断其准确性。若院方于16:40未对其行吸痰处理……若当时进行了吸痰处理……”的分析意见应系客观,公正的。二、我中心依据贵院送鉴材料,如实引用了《事情经过》的相关内容,并无院方所提及的引用错误的说法。三、本次传真件《事情经过》字迹模糊,个别字体难以确认,且存在多处杠改、添加现象,其内容还原后初步识别为“……告知患者儿子我马上过去,护士先(无)抽吸痰液,16::40分护士给予抽吸痰液。因痰液在下食管未予抽吸出来,当时护士未告知,……”(若对上文有疑问,可提交原件进行笔迹鉴定加以确认)。上诉相关内容与首次选鉴《事情经过》中的相对应内容有差异,但我中心并不是以此为依据进行分析的,即不管是否存在《事情经过》这个“证据”,更不要说个别词句的差异,均不会对本中心原鉴定意见构成影响。法院审理认为:患者王某入院时病情较重,住院时间较短,其死亡的原因主要是自身严重疾病所致,被告市三院在其入院时,即对其家属尽了告知义务,医疗行为也无明显过错,与王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在病历书写的过程中存在不足,主治医生写的《事情经过》与护理记录单的记录有差异,无法判定16:40是否对王某进行处理,被告市三院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患者进行了吸痰处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考虑承担30%的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患者王某于2009年12月30日去世,2010年诉至法院。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五年即70428.5元;丧葬费按照2009年职工月*均工资计算六个月,即15005.5元;由于王某年龄较大,精神抚慰金可酌情考虑5万 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三院给付原告王**、王@@死亡赔偿金70428.5元、丧葬费15005.5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135434元的30%即40630.2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50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5300元,原告负担3710元,被告负担1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有什么2

  (一)、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解决医患纠纷长效机制。

  1、建立及时向党委、*报告制度。如果出现严重的`医患纠纷与冲突,或者发现有“医闹”隐患,法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加强法院与党委、*之间的信息交流,党委和*利用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势,法院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技术支持,法院在党委的领导和*的支持下尽化解医患矛盾,并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探索一条适合当地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加强与医院的信息交流,共同发现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应该加强与医院之间对于医患纠纷动态的信息交流,医院可以向法院反映已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特点等情况,法院可以指导医院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法院和医院应该共同发现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法院及时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通报,便于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监督,提高医疗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要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建立*、行业、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建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把握纠纷特点。

  1、坚持能动司法,把调解方式放在首位。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念,以保障医院合法权利为视角,把握赔偿的数额额度,通过灵活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联合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将医学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能增强医方加入调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可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协议的执行力。

  3、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理应受到更多的帮助,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应该从理解和换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终诉求和闹情绪的根源之后再寻求突破口,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患方的难处使其满意。

  4、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法院可以成为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同时两头做好医患双方的工作,创造一个双方交流与沟通的*台,保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既缩短双方之间的距离,又不至于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与新的矛盾。

  (三)、发动社会力量,多层次改善医患关系。

  1、强化社会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媒体对案件的态度影响着公众的看法,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观众眼球,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风险的宣传。同时,媒体和网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舆论作正确引导。

  2、患方亲属工作单位、社区组织等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形成一种多方联动、共同解决的方式。作为患者的亲属,应采取理智的态度面对纠纷;作为患者的工作单位,要及时给予患者人文关怀,作为患者所在基层组织,应配合*做好工作。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3篇(扩展2)

——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有什么3篇

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有什么1

  游客玩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跌残获旅行社38.5万元赔偿

  2015年4月,陈静报名参加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静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静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由于协商未果,陈静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山市康怡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该项目在行程单上写明是“自费项目”,应视为“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属于陈静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因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陈静各项损失38.5万元。

  典型意义: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向旅游者明确告知。

  游客苏梅岛浮潜溺亡两旅行社担责70%

  郭兴与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出行的泰国苏梅岛出境游,郭兴交纳了其本人以及左旭、郭晟铭的旅游款22560元。在苏梅岛旅游期间,由泰国南洋国际假日旅行社接待郭兴等一行。郭兴及左旭、郭晟铭报名参加了南洋旅行社组织、另行付费的苏梅岛海上浮潜项目,并交纳了浮潜等旅游项目的款项,郭兴在海上浮潜时不幸溺亡。

  事后,左旭、信荣芬、郭晟铭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兴参与的海上浮潜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旅行社负有比一般旅游活动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足够的善意提醒、安全警示,在浮潜的过程中,应当有专业资质的浮潜人员陪同并进行适当照顾和及时救助。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旅游者报名参加浮潜项目时,对游客进行了充分的安全警示和告知。根据在案的证据证实,郭兴乘坐游船出海浮潜时,没有导游及专业人员同行。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和救助义务,其行为与郭兴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对郭兴的死亡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同时,郭兴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知晓海上浮潜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报名时,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海上安全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估、合理判断,且在该项目没有导游或专业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自己进行浮潜,对溺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酌定康辉旅行社、航空旅行社对郭兴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由郭兴家属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意义:旅行社和旅游者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旅行社即负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裁判中需要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作出具体分析,合理确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3.2万元冰翠手镯是玻璃的珠宝店连退带赔12.8万

  旅游途中,游客高昆华在昆明景星珠宝城毓恒珠宝店,花3.2万元购买了“冰翠”手镯一对、戒指一只。珠宝店补写了一份收款收据给高昆华,并注明“以上物品系本店所售”。事后,高昆华将其购买的两件物品进行检验,结论为购买的手镯、戒指均为玻璃材质。为此,高昆华认为,毓恒珠宝店以高额价款出售普通玻璃材质首饰的行为构成欺诈,将珠宝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毓恒珠宝店对其销售给高昆华的饰品的性质陈述前后矛盾,对高昆华提交的鉴定结论未提出相反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应当认定毓恒珠宝店在明知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玻璃制品,却抬高价格出售,诱导高昆华以高额价款购买涉案商品。珠宝店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毓恒珠宝店退还原告货款32000元,以及96000元损失。

  典型意义: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需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具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旅游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经营者拒不承认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客观鉴定结论为依据, 通过对经营者、消费者认知能力的分析,推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有什么2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

  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

  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3篇(扩展3)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3篇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1

  女子阑尾炎手术去世 家人20多次*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阑尾炎后,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一直腹痛,被诊断为肠梗阻病变,10天后手术探查诊断为小肠穿孔,不幸的是,当月28日去世。

  “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35岁人就没了,还留下9岁的儿子。”悲痛欲绝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认为医院误诊并延误,向院方*。院方当时建议先做尸检,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责任。

  事发后,夏女士家人先后与院方进行了20多轮协商,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家属。但夏女士家人认为差距太大,没有同意,决定走诉讼程序。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2

  错过尸检最佳时机 医疗事故鉴定难

  那时,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接手这桩案子。“这个案子真是历经艰难。”李律师刚感慨说。

  法律程序得靠证据说话。李律师却发现,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写的儿子名字,无法提交真实姓名的相关材料,*的第一步难以迈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内尸检是判断死因的最佳时间,当时也错过。

  之后一年,李律师陪着家属到社区警务室、派出所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解决了就医时因没有填写自己真实姓名造成的`*难。

  另一个难题,因错过了尸检时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夏女士丈夫韩先生后来坦承,自己没有意识到尸检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还要又划一刀,心里难受,导致错过尸检的最佳时机。

  拖到201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关部门不下50余次,仍无法立案,家属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遗体在医院太*间里已经放了4年。

  医调介入 多年纠纷终了结

  去年3月,卫生行政部门给家属韩先生发短信,告之可找武昌区医调委免费调解纠纷。心灰意冷的韩先生并未理会。直到7月24日,才和武昌区医调委联系。医调委彭主任、杨副主任接手了这一难事。

  杨副主任昨日介绍,在其他努力无果后,他们只有一条路:直接协调医患双方。

  他们劝韩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着都难受,何况亲人。把这一页翻过去,人生不能陷在这里。他们又找到医院,在补偿数额与患者家属之间尽量协商,早日妥善解决。

  今年初,韩先生初步同意医院的补偿数额,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医调委没有气馁,从法律角度帮助家属分析补偿的合理额度。彭主任说,“每场调解完,一瓶矿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院方补偿逝者亲属30万元,并不再收取遗体保存费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遗体安葬。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3篇(扩展4)

——农村土地的纠纷案例有哪些3篇

农村土地的纠纷案例有哪些1

  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 2.3 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 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农村土地的纠纷案例有哪些2

  (1)抓住主要矛盾和化整为零的方法

  农村集体之间重大疑难土地纠纷采取抓住纠纷主要矛盾和化整为零的方法进行调解,从而把纠纷大化小,小化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涉及群众面广,一般情况下由于历史原因,证据灭失,双方都可能缺少有效的书面证据,在调解过程中纠纷情况不断变化。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在调解时,要能够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要顺利解决土地纠纷,特别是复杂的土地纠纷,就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突出调解工作重点的方法,把纠纷大化小,小化了。如罗甸县罗妥乡罗翁村上翁组与下翁组集体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罗妥乡罗翁村是龙滩电站库区淹没的一个整体搬迁村寨,自2004年搬迁以来,上翁组与下翁组就发生了集体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直至2010年才得以解决该土地纠纷。该纠纷产生的最初原因是上翁组与下翁组之间的集体山林土地权属界线不清,由于双方都没有提供有效的文字证据,县*未能及时地进行确权处理,造成库区淹没补偿资金不能兑现。同时也受该村民分散搬迁到惠水县和其他乡镇,造成两组村民难以集中开会推选代表,群众对代表人员相互猜疑、受淹没的集体山林土地的面积、种类不清、库区移民搬迁补偿政策变动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群众多次集中*。笔者于2009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处理了该纠纷,根据调查发现该纠纷产生的两个主要矛盾是龙滩电站库区淹没补偿资金因土地纠纷无分配法兑现和群众对纠纷地受淹没的实物种类不清,而群众对没有受淹没的山林土地权属并不是很在意。根据调查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化整为零的调解处理方案,一是分别到两组村民搬迁地组织召开群众代表举会议推选参加调解的代表,二是组织双方代表到县水利水电移民开发局查阅相关受淹没山林土地实物补偿的数据情况和土地纠纷图纸情况,三是把没有争议的受淹没集体土地划分出来,先行兑现。四是组织双方代表对有争议的集体土地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该纠纷得以大化小、小化了的调解方式得以圆满解决。

  (2)做好法律宣传,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调解方法

  在农村,特别是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农村中很多村民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且存在着许多落后观念,如“土地是我家的,我想怎么用都行”等观念,从而也会引发一些相邻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与相邻权的争议。如一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影响相邻住户采光或道路通行权产生的纠纷。一般而言,调解相邻土地纠纷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出丑。一个人产生的思想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有些土地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土地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解决了,矛盾也就化解了。

  (3)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根据情况分别调解处理的方法。在山区农村,由于地广人稀,我国土地改革时期对村组之间的集体土地界线不是很明确,存在许多荒山草地没有承包到户,从而出现许多村民上山开荒和越界开荒种地的现象。在土地没有出现较大经济价值前,是不会发生纠纷争议的,但是在出现国家公路建设、水电站征地补偿等经济价值后,必然会引发土地权属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分别对待,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分别做好土地权属补偿调解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调解,就可以化解这类纠纷。

  其实土地纠纷的调解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这需要我们在调解处理土地纠纷的工作中积累经验,根据调查了解土地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纠纷的主要矛盾,就能抓住解决土地纠纷的切入点,从而化解纠纷。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3篇(扩展5)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1

  典型案例:一位老人去世引发纠纷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15日,72岁的男性患者高某因脑干出血,被送到某省级三甲医院,经过医院及时抢救被送入该院ICU病房。患者家属在ICU病房外等候时,通过窗户发现自家老人嘴唇干裂,认为老人可能缺水,于是等一名护士出来时,向其反映老人嘴干是否能给老人喂点水。护士自述没有时间,且态度欠佳。家属认为只是给老人喂水的要求都不能满足,医护人员缺乏人性,缺少人文关怀。

  因出血点位置,高某丧失自主呼吸能力,必须通过呼吸机被动供氧,且高某始终处于昏迷状态,ICU医生在老人入院第一天就提出送藕粉进行鼻饲。6天后,高某于10月20日早晨5时死亡。当日上午9时,高某的家属在办理离院手续时,值班护士送来了一袋未拆开的藕粉及一张每日缴费清单。高某家属的情绪彻底失控,召集村里几十人围堵医院。

  调解过程:

  接到报案后,调解员及时联系患者家属,但很难做通其工作,而围堵医院也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韩学军当即做出决定,由他陪同死者家属到其他省级三甲医院ICU查看,并咨询多位专家,使其明白对于上呼吸机的患者而言,嘴唇干裂并非与缺水有关,相反病人每日的输液量与其身体皮肤蒸发量、呼吸蒸发量、尿量相关,病人是不会缺水的,病人张口呼吸加之其机体抵抗力低,很可能是念球菌感染,嘴唇自然脱皮干裂。

  但护士当时态度确实不佳,主要是因为值班护士只有其一人,加之其个人家庭原因,态度不免有问题。至于未开包装的藕粉,事后ICU医生解释,病区内有多名不能自主进食的患者都需通过鼻饲进食,每家家属送来的都是一样的藕粉,护士为了方便,集中拆开一整袋,分别喂食,而正巧涉案家属送来的藕粉没被打开。医务人员为了方便、省事,但就患者家属来说,认为藕粉没有拆袋就是自家病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照料。最后就是关于每日缴费清单的问题,医院在病人入院第一天未向其说明,前一日清单会在第二天上午打出,所以老人去世那天拿到的缴费清单应该是老人去世前一天的治疗花费。

  最终,经过韩学军的细致解释,死者家属弄清了事实的真相,撤走了围堵医院的亲属,也收回了要求巨额赔偿的无理要求。

  案例剖析:

  医患纠纷多因“关注点”不同

  这是韩学军调解的一个真实的医患关系案例。“如果单纯听患者家属的讲述,大家肯定会觉得这是个什么医院,也肯定会站在患者一方,因为大部分人不了解医院的操作流程,像病人嘴唇干裂可能和戴呼吸机有关的常识更是少有人知,再加上沟通不及时,这样的小问题积蓄起来,就很容易诱发大的矛盾。”韩学军说,多年来,接触的很多纠纷其实都是因为这样的小问题导致的,根本点在于医患双方沟通不到位,导致信息不对等。

  患方对事态的关注点仅局限于事物表象或根据表象产生的内心感受;而医方的关注点仅局限于事实本身,从医学角度或生理学角度出发,需要做出哪些判断、进行哪些医疗手段。因为关注点不同,沟通又不到位,矛盾隔阂越来越深。加之不明就里的好事之人的煽动,“不闹不给,少闹少给,大闹多给”的不良社会风气等因素叠加作用,医患纠纷愈演愈烈。

  对此,韩学军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是单一某一方的问题。就患者角度出发,进行医疗*,一是在医疗纠纷调解实践过程中,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是治疗导致的,而是因医疗环境不佳、医生态度不好,致使患者情绪激动,患者对整个就医过程不满,从而认为治疗效果不佳。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单一是医疗手段的问题,而与一家医疗机构从质量管控到制度管理、到人文关怀等诸多方面息息相关。二是医生认为“你不懂,我说也白说”,对于患者生理情况及治疗方案解释太少,缺乏有效沟通,其行为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所以,医护人员一定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业。

  而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也满腹委屈,因为患者及其家属医学常识的欠缺,导致病症不能解决,就将矛头直指医院。在患者看来,无论得了什么病,只要进医院就一定能够治好,殊不知目前医学发展的程度只能解决人类疾病的20%左右,而绝大多数时间,医生只能起到抚慰、安慰的作用。其次,就是在纠纷发生后,患方不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给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1、对接手的每一起纠纷,都会召开专家技术评估会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超过100万起,每个医疗机构*均40起左右。对于我省而言,2006年之前,每年因医疗纠纷围堵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有百余起,其中不乏恶性*事件。面对如此严峻的大背景,为了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6年10月,山西省成立了全国首家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山西省医调委的成立,将发生在医疗机构90%的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了院外,并得到了妥善解决。而在此之前,每家医疗机构有近70%的医疗纠纷常年滞留在院内无法得以解决。山西省医调委的接案数由最初的400余件逐年递增,2012年全年接案1970件,2013年全年接案2049件,2014年全年接案2159件,而到2015年,全年接案1013件。

  “接案数的发展趋势由增到降,一方面是国家医疗环境在逐步改善,省里也不间断地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宣传,普及相应常识,提高老百姓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和省医调委医疗纠纷防范工作息息相关。”韩学军说,省医调委对于接手的每一件纠纷,都会召开一次专家技术评估会,并将评估结果制成“意见反馈函”送达医院,还会定期将纠纷汇总进行分析,以培训会形式组织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讨、学习,同时也召开全国性质、国际性质的相关讨论会。省医调委还建立了医院投诉管理第三方援助体系,这项工作是将人民调解进医院与手术知情同意书第三方见证、医疗质量安全反馈管控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2、第三方调解成为我省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

  “医疗纠纷走司法程序,时间长、成本高,患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医疗事故举证难,官司胜诉率低。患方来调解,最想知道的是医疗事故原因及下一步怎么办,我们就用医疗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引导他们和解。”韩学军表示,发生医疗纠纷是正常的,目前解决途径有4种: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纠纷发生后,通过医学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调处;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直接上诉法院,由法院判决。

  如今,第三方调解已成为我省医疗纠纷调解的主渠道。通过近10年的努力,目前,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90%的医疗纠纷已经做到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我省的调解工作达到了6个90%、1个60%,即进京*率下降了90%以上,到各级*部门*率下降90%,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率下降了90%以上,调解成功率保持在90%以上,纠纷结案后患方满意率达到98.5%,全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100%的案件经人民调解程序妥善处理。山西省10年未发生恶性伤医轼医案件,同时围堵、陈尸医院的恶性案件下降了60%。围堵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数也由过去一年的280余件,减少到2015年的17件。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2

  典型案例:一位老人去世引发纠纷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15日,72岁的男性患者高某因脑干出血,被送到某省级三甲医院,经过医院及时抢救被送入该院ICU病房。患者家属在ICU病房外等候时,通过窗户发现自家老人嘴唇干裂,认为老人可能缺水,于是等一名护士出来时,向其反映老人嘴干是否能给老人喂点水。护士自述没有时间,且态度欠佳。家属认为只是给老人喂水的要求都不能满足,医护人员缺乏人性,缺少人文关怀。

  因出血点位置,高某丧失自主呼吸能力,必须通过呼吸机被动供氧,且高某始终处于昏迷状态,ICU医生在老人入院第一天就提出送藕粉进行鼻饲。6天后,高某于10月20日早晨5时死亡。当日上午9时,高某的家属在办理离院手续时,值班护士送来了一袋未拆开的藕粉及一张每日缴费清单。高某家属的情绪彻底失控,召集村里几十人围堵医院。

  调解过程:

  接到报案后,调解员及时联系患者家属,但很难做通其工作,而围堵医院也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韩学军当即做出决定,由他陪同死者家属到其他省级三甲医院ICU查看,并咨询多位专家,使其明白对于上呼吸机的患者而言,嘴唇干裂并非与缺水有关,相反病人每日的输液量与其身体皮肤蒸发量、呼吸蒸发量、尿量相关,病人是不会缺水的,病人张口呼吸加之其机体抵抗力低,很可能是念球菌感染,嘴唇自然脱皮干裂。

  但护士当时态度确实不佳,主要是因为值班护士只有其一人,加之其个人家庭原因,态度不免有问题。至于未开包装的藕粉,事后ICU医生解释,病区内有多名不能自主进食的患者都需通过鼻饲进食,每家家属送来的都是一样的藕粉,护士为了方便,集中拆开一整袋,分别喂食,而正巧涉案家属送来的藕粉没被打开。医务人员为了方便、省事,但就患者家属来说,认为藕粉没有拆袋就是自家病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照料。最后就是关于每日缴费清单的问题,医院在病人入院第一天未向其说明,前一日清单会在第二天上午打出,所以老人去世那天拿到的缴费清单应该是老人去世前一天的治疗花费。

  最终,经过韩学军的细致解释,死者家属弄清了事实的真相,撤走了围堵医院的亲属,也收回了要求巨额赔偿的无理要求。

  案例剖析:

  医患纠纷多因“关注点”不同

  这是韩学军调解的一个真实的医患关系案例。“如果单纯听患者家属的讲述,大家肯定会觉得这是个什么医院,也肯定会站在患者一方,因为大部分人不了解医院的操作流程,像病人嘴唇干裂可能和戴呼吸机有关的常识更是少有人知,再加上沟通不及时,这样的小问题积蓄起来,就很容易诱发大的矛盾。”韩学军说,多年来,接触的很多纠纷其实都是因为这样的小问题导致的,根本点在于医患双方沟通不到位,导致信息不对等。

  患方对事态的关注点仅局限于事物表象或根据表象产生的内心感受;而医方的关注点仅局限于事实本身,从医学角度或生理学角度出发,需要做出哪些判断、进行哪些医疗手段。因为关注点不同,沟通又不到位,矛盾隔阂越来越深。加之不明就里的好事之人的煽动,“不闹不给,少闹少给,大闹多给”的不良社会风气等因素叠加作用,医患纠纷愈演愈烈。

  对此,韩学军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是单一某一方的问题。就患者角度出发,进行医疗*,一是在医疗纠纷调解实践过程中,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是治疗导致的,而是因医疗环境不佳、医生态度不好,致使患者情绪激动,患者对整个就医过程不满,从而认为治疗效果不佳。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单一是医疗手段的问题,而与一家医疗机构从质量管控到制度管理、到人文关怀等诸多方面息息相关。二是医生认为“你不懂,我说也白说”,对于患者生理情况及治疗方案解释太少,缺乏有效沟通,其行为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所以,医护人员一定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业。

  而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也满腹委屈,因为患者及其家属医学常识的欠缺,导致病症不能解决,就将矛头直指医院。在患者看来,无论得了什么病,只要进医院就一定能够治好,殊不知目前医学发展的程度只能解决人类疾病的20%左右,而绝大多数时间,医生只能起到抚慰、安慰的作用。其次,就是在纠纷发生后,患方不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给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1、对接手的每一起纠纷,都会召开专家技术评估会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超过100万起,每个医疗机构*均40起左右。对于我省而言,2006年之前,每年因医疗纠纷围堵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有百余起,其中不乏恶性*事件。面对如此严峻的大背景,为了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6年10月,山西省成立了全国首家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山西省医调委的成立,将发生在医疗机构90%的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了院外,并得到了妥善解决。而在此之前,每家医疗机构有近70%的医疗纠纷常年滞留在院内无法得以解决。山西省医调委的接案数由最初的400余件逐年递增,2012年全年接案1970件,2013年全年接案2049件,2014年全年接案2159件,而到2015年,全年接案1013件。

  “接案数的发展趋势由增到降,一方面是国家医疗环境在逐步改善,省里也不间断地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宣传,普及相应常识,提高老百姓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和省医调委医疗纠纷防范工作息息相关。”韩学军说,省医调委对于接手的每一件纠纷,都会召开一次专家技术评估会,并将评估结果制成“意见反馈函”送达医院,还会定期将纠纷汇总进行分析,以培训会形式组织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讨、学习,同时也召开全国性质、国际性质的相关讨论会。省医调委还建立了医院投诉管理第三方援助体系,这项工作是将人民调解进医院与手术知情同意书第三方见证、医疗质量安全反馈管控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2、第三方调解成为我省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

  “医疗纠纷走司法程序,时间长、成本高,患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医疗事故举证难,官司胜诉率低。患方来调解,最想知道的是医疗事故原因及下一步怎么办,我们就用医疗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引导他们和解。”韩学军表示,发生医疗纠纷是正常的,目前解决途径有4种: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纠纷发生后,通过医学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调处;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直接上诉法院,由法院判决。

  如今,第三方调解已成为我省医疗纠纷调解的主渠道。通过近10年的努力,目前,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90%的医疗纠纷已经做到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我省的调解工作达到了6个90%、1个60%,即进京*率下降了90%以上,到各级*部门*率下降90%,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率下降了90%以上,调解成功率保持在90%以上,纠纷结案后患方满意率达到98.5%,全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100%的案件经人民调解程序妥善处理。山西省10年未发生恶性伤医轼医案件,同时围堵、陈尸医院的恶性案件下降了60%。围堵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数也由过去一年的280余件,减少到2015年的17件。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

  (一)、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解决医患纠纷长效机制。

  1、建立及时向党委、*报告制度。如果出现严重的医患纠纷与冲突,或者发现有“医闹”隐患,法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加强法院与党委、*之间的信息交流,党委和*利用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势,法院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技术支持,法院在党委的领导和*的支持下尽化解医患矛盾,并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探索一条适合当地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加强与医院的信息交流,共同发现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应该加强与医院之间对于医患纠纷动态的信息交流,医院可以向法院反映已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特点等情况,法院可以指导医院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法院和医院应该共同发现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法院及时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通报,便于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监督,提高医疗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要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建立*、行业、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建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把握纠纷特点。

  1、坚持能动司法,把调解方式放在首位。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念,以保障医院合法权利为视角,把握赔偿的数额额度,通过灵活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联合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将医学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能增强医方加入调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可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协议的执行力。

  3、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理应受到更多的帮助,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应该从理解和换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终诉求和闹情绪的根源之后再寻求突破口,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患方的难处使其满意。

  4、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法院可以成为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同时两头做好医患双方的工作,创造一个双方交流与沟通的*台,保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既缩短双方之间的距离,又不至于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与新的矛盾。

  (三)、发动社会力量,多层次改善医患关系。

  1、强化社会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媒体对案件的态度影响着公众的看法,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观众眼球,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风险的宣传。同时,媒体和网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舆论作正确引导。

  2、患方亲属工作单位、社区组织等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形成一种多方联动、共同解决的方式。作为患者的亲属,应采取理智的态度面对纠纷;作为患者的工作单位,要及时给予患者人文关怀,作为患者所在基层组织,应配合*做好工作。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什么3篇(扩展6)

——最新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

最新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1

  一、情况简述

  孙xx,女,30岁,住院号:0030087001,住心外科17床。入院时诊断:先天性心脏病:动脉导管未闭、左室流出道狭窄(主动脉瓣下隔膜)、二尖瓣中度关闭不全、三尖瓣中度关闭不全。于2010-7-22日在贵院行“全麻体外循环下行pda缝闭+mvr+tvp”术,该手术正常住院10天左右出院,费用约五、六万元,但孙瑞妃住院手术后至今已经五月余,费用近30万元。

  患者入院前口齿伶俐,打工,月入1500元。

  患者入院时情况:“安医二附院心胸外科入院记录”记载:入院时:t:36.5℃,心率:78次/分,bp:136/80mmhg;心脏听诊:心率78次/分,心律整齐;一般状况: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无病容,表情自如,自动*,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四肢:未见异常,活动正常,关节无红肿、无强直,双下肢不肿。神经系统: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患者目前的生理状况是:经过两天内三次手术,连续一个月左右的昏迷、低血压、发热。现能否说话仍然未知,营养不良,四肢肌肉萎缩,双下肢肌力ⅲ(+),右上肢肌力ⅲ(+),左上肢肌力ⅲ(-)(左肩关节前脱位?),无法自主坐起,无法站立行走(既使在外力帮助下),致残的几率较高(目前治疗尚未终结,治疗终结才可以确定是否构成残疾)。8.22日ekg仍然提示心房扑动。

  患者住院手术的目的是使健康状况进一步好转,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患者的身体状况要恢复到手术前的状况的几率不是说没有,但显然较小!

  二、我们认为院方有以下主要过错:

  1、两天之内连续三次大手术,院方存在明显过错。

  患者第一次手术时间:2010-7-22日8:00-13:50,出手术室时bp:82/55mmhg,脉搏110次/分,意识不清;第二次(剖胸探查止血术)手术时间:2010-7-22日15:15-17:25,出手术室时bp:86/57mmhg,脉搏112次/分,意识不清,心包腔内大量积血及血凝块;第三次手术时间:2010-7-23日10:10-12:00胸腔有大量积血约400ml,神志不清,血压76/37 mmhg(8:30)。

  患者两天之内承受三次麻醉用药及三次开胸手术的连续打击,而后续两次手术是因为血管结扎等未处理好而出血和引流问题造成的,本来完全是不需进行的!院方存在明显过错。

  2、三次麻醉及手术后休克状态没有及时纠正,院方存在明显过错。

  入院时bp136/80mmhg。术后icu护理记录提示:2010-7-22*p:14:00:72/39mmhg;15:05:46/37 mmhg,22:30:73/49 mmhg;2010-7-23*p:1:30:76/29 mmhg;8:30:76/37 mmhg;15:30:88/37 mmhg;2010-7-24*p:1:30:84/40 mmhg;6:30:95/34 mmhg;9:30:90/36mmhg;17:30:91/34 mmhg;23:30:88/40 mmhg;2010-7-25*p:2:30:97/42 mmhg;6:30:91/42 mmhg;17:30:107/46 mmhg;2010-7-26*p:8:30:114/41 mmhg;10:30:114/41 mmhg;2010-7-27*p:5:30:122/91 mmhg;11:30:123/97 mmhg;27日至29日期间血压相对正常;2010-7-29*p:6:30:87/34 mmhg;9:20:70/26 mmhg;13:30:96/39 mmhg;17:30:98/33 mmhg;2010-7-30*p:11:30:90/42 mmhg。

  由于院方治疗措施失误及处理不及时,造成了患者连续多天的低灌注(甚至休克状态)导致身体重要脏器(心脏、大脑等等)的损害,综合三次麻醉及三次手术打击等导致了后来的持续昏迷、昏睡状态及心脏心脏收缩乏力等等。

  3、术后起搏治疗af(手术当天长期医嘱接起搏器),患者家属不知情。

  术后icu护理记录提示:2010-7-22日17:30至2010-7-24日1:30心律为起搏心律 ;2010-7-24日2:15至2 010-7-24日5:30心律为房颤加起搏心律;2010-7-24日6:30至2 010-7-24日10:30心律为起搏心律;2 010-7-24日11:30至2 010-7-24日20:30起搏加自主心律;2 010-7-24日20:30至2 010-7-27日5:30起搏和af心律;2010-7-27日之后至2 010-8-3日3:30:af。

  院方对重要诊疗措施和病情进展没有和患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患方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

  4、术后患者长时间昏迷、昏睡,意识不清,医疗干预不及时不完善。

  经过三次麻醉用药及三次开胸手术术后icu护理记录提示:2010-7-22日14:00至2010-7-22日23:30全麻未醒;2010-7-23日0:30至2010-7-23日9:30镇静;2010-7-23日12:15-2010-7-23日14:30:全麻未醒;2010-7-23日16:30至2010-7-24日14:30镇静;2010-7-24日15:30浅昏迷;16:30嗜睡;17:30嗜睡;2010-7-24日18:30至2010-7-25日14:30镇静;2010-7-25日15:30至2010-7-26日7:30昏睡;之后镇静与清醒交替出现;2010-8-2日22:30至2010-8-3日7:30浅昏迷;2010-8-3日8:30至2010-8-3日18:30嗜睡;2010-8-3日19:30至2010-8-11日8:30浅昏迷;之后资料未复印…….

  术后长时间昏迷、昏睡,该意识不清及低血压状态将导致患者颅脑损害,医嘱未见活脑细胞药物的应用,这对脑细胞的损害是不可逆的,患者目前仍不能说话,颅脑ct提示脑退行性变,具体能康复到什么状态暂时未知。院方诊疗措施迟滞,具有明显过错。

  5、“主动脉瓣下隔膜切除术”漏做。

  第一次手术前经患方签字同意的拟施手术名称及方式为“全麻体外循环下行pda缝闭+主动脉瓣下隔膜切除+二尖瓣置换+三尖瓣成形术”,但第一次手术记录缺少“主动脉瓣下隔膜切除”,即术中并未切除主动脉瓣下隔膜。

  主动脉瓣下隔膜导致左室流出道梗阻,梗阻严重必须重新做手术。因为主刀医生的一个小小缺漏将导致患者可能要再做一次心脏手术,而患者在遭遇了刚刚完成的三次麻醉三次心脏大手术的严重身体创伤后,在目前实际生理状况及左心收缩功能减低的情况下,再行心脏手术实际上已经不可能了。

  附:2009-11-23及2010-7-12贵院心脏超声检查报告单均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左室流出道狭窄(瓣下隔膜)、动脉导管未闭(管型)、二尖瓣前页脱垂伴中度返流、三尖瓣中度返流等”,2010-7-23、2010-7-27及2010-8-22心脏彩超均提示“左心收缩功能减低”。

  6、用药问题。

  (1)长期大量联用激素(甲基强的松龙、琥珀酸氢化可的松)、抗生素(泰能、美罗培南、抗氧头孢、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替安、氨苄青、pg、庆大霉素、阿奇霉素、莫西沙星)、抗真菌素(大扶康、万古霉素、伏立康唑)。

  甲基强的松龙2010-7-23日至27日;琥珀酸氢化可的松长期医嘱:7.30-8.4;8.20-9.2,临时医嘱:8.4、8.26、8.27、8.28、8.30、9.1、9.2。

  抗氧头孢7.21-7.23;泰能8.2-8.8;莫西沙星8.8-8.12;美罗培南8.12-8.20;阿奇霉素8.18-8.21;舒普深8.20-9.2;头孢哌酮舒巴坦8.21-8.27,9.2日6:00医嘱9:00停;氨苄青、pg、庆大霉素8.27-10.8;阿米卡星9.2-9.6;9.14-9.25,10.2-10.5;头孢拉定9.25-10.2鼻饲;头孢丙烯10.8-10.18鼻饲;阿莫西林10.18-10.29;头孢替安11.20-11.24;地红霉素11.25鼻饲;

  大扶康临时医嘱:8.8,长期医嘱:2010-8-9至18日、9.9-9.14;伏立康唑9.1-9.5,另一直鼻饲;万古霉素2010-8-12至8.27。

  激素的使用在本例考虑院方是为了抗休克、辅助治疗心衰。但是激素的使用有副作用,可以诱发或加重感染,激素可抑制机体的免疫功能,且无抗菌作用,故长期应用常可诱发感染或加重感染,可使体内潜在的感染灶扩散或静止感染灶复燃,特别是原有抵抗力下降者。抗生素针对敏感细菌,抗真菌素针对敏感真菌,但长期使用抗生素会引起复杂细菌甚至真菌感染。

  本例患者因先心而自身抵抗力低下,结合患者术后长期应用激素以及手术因素,最终导致细菌和真菌混合感染。患者体温单提示,术后即有发热,体温直至9.3日才基本回复正常。

  (2)万艾可与硝酸甘油、肾上腺素、多巴胺联用。

  万艾可2010-7-23日长期医嘱鼻饲至2010-8-5日,之后医嘱外购服用至今。硝酸甘油2010-7-22日17:30长期医嘱-直未停,8.10日再下医嘱prn,8.23-8.25日均见长期医嘱,9.1-9.7日见长期医嘱。

  万艾可加强硝酸类心脏药物的降压作用,服用任何剂型硝酸酯类药物的患者,无论是间断服用或规律服用,均为禁忌症。万艾可说明书上有明确说明。

  (3)头颅ct提示脑退行性变,患者昏迷、昏睡时间很长及其期间发热,院方未及时使用改善脑细胞功能类用药。

  7、手术期间出入量*衡问题。

  icu护理记录可见术后较长时间每天总出量大于每天总入量。

  8、患方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患方有病情知情权,但是直到2010-12-10经过向医务股书面反映亦未得以实现。

  9、患方的复印病历权受到了侵害。

  患方有复印客观病历权,经过患方多次努力才得以实现,但是第一次复印病历院方故意遗漏术后一个月左右的重要护理记录(护理记录第1页至第78页),而这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对了解患者的病情至关重要。

  三、损害后果: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与入院前的差别。

  患者入院前口齿伶俐,打工,月入1500元。

  患者“安医二附院心胸外科入院记录”记载:生命体征*稳(略);一般状况: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无病容,表情自如,自动*,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四肢:未见异常,活动正常,关节无红肿、关节无强直,双下肢不肿。神经系统: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患者目前的生理状况是:经过两天内三次手术,连续一个月左右的昏迷、低血压、发热。现能否说话仍然未知,营养不良,四肢肌肉萎缩,双下肢肌力ⅲ(+),右上肢肌力ⅲ(+),左上肢肌力ⅲ(-)(左肩关节前脱位?),无法自主坐起,无法站立行走(既使在外力帮助下),致残的几率较高(目前治疗尚未终结,治疗终结才可以确定是否构成残疾)。8.22日ekg仍然提示心房扑动,先天性心脏病旧病未根除又添新问题。

  四、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比患者入院时和目前的全身状况,可以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过错参与度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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