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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特征是:道德伦理教

更新时间:2023-04-16 16:38:01 点击: 来源:yutu
材料一:
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简而言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是以家族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伦理道德借助于“法”这一形式来体现并加以强制实施。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德”。“明德慎行”“亲亲尊尊”“为国以礼”等诸如此类以德为主的思想贯穿于古代司法过程之始终。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相对于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来讲),其实质是“法”为载体,“德”为内容。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便是典范。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地接受“礼”的统治。由此,道德生活成为人性的最高体现。
当然,一定时代的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通常由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中国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其社会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其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居于重心地位,虽经游牧部落的侵扰但从未衰败。这种稳定、内向、封闭性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宗法家族的顽强存在,并构成了集权专制政体的社会基础。其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机构。宗法家族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们生存的基本单位,它的社会职能之一是把个人束缚在家族里。其三,以权势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溯及国家法律起源中战争和实力的作用。其四,农耕宗法性的意识形态。从农耕生产方式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中,产生了平均和集权专制的思想,以及宗法道德伦理观念。以上四方面决定了中国传统道德法律文化的内容、性质和发展方向,并构成了区别于其他法系法律文化的一系列特征。
(节选自刘来双《论中国古代法律之特性——伦理道德性》)
材料二:
儒家思想倡导和谐观,和谐社会的构建依赖对“礼”的遵循和对礼治的推崇。“礼”作为一种“法”,有其内在合目的性与合自然性,但在惩戒、预警机制的效能方面尚不能发挥法治的作用。如何将礼的和谐因子与当下法治的人文关怀相融合,这是新时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法治社会是个“有常”的社会,有固定运作程式与运作范围,有稳定的核心价值理念与主流意识形态,民众的心理健康、心态平和,社会和睦昌盛,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所以,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须亦是必然。“礼”作为一种“法”,从古至今具有规制人们行为的约束力;但“礼”又不同于“法”,法侧重于外在的衡量与施加力,礼更多的是关注内在的道德意识和自觉性。
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中西方法治理念并非冲突与不可调和,而是有着本质上的协同性。西方法治注重人本、人心;中国儒家礼治关注道德感和自律意识,注重民本思想,强调君权行使的合理有度。如《论语·乡党》中记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展现了孔子对人生命的珍视。《孟子·尽心下》有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从君民关系层面谈及以民为本。
由此可见,二者均极为看重人之为人的本质特性与内在规律性,差别在于西方从人权角度界定,而中国儒家则从道德方面予以权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时期礼治的转型应侧重于关注人的内在道德性意识的培养,回归到先秦儒家和谐观中加以考察,从与己和、与人和、与天和的不同层次中探寻出“礼”的重要性。新时期的礼治本质即在于“以德治国”,德行的树立不仅需要全社会的重视与积极响应,更要落实到个体自身方面。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个体德性的挖掘是最为关键和迫切的方面,“礼”的重塑有助于个体德性的恢复与完善。
自从我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伊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思潮便席卷开来。市场经济关注物质性利益的权衡与分配,这一过程中,法治的参与必不可少,否则,市场便是无序而混乱的。但这只是其中一方面,物质性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人的物质财富激增,人的精神层面远远滞后,德性在物质性利益的驱使下正逐步丧失,人的信仰缺失、法治观念淡薄,这一切反而不利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
如此,对“礼”的挖掘和重塑就显得尤为必要而迫切。新时期礼治不同于以往之处在于,礼治融入了西方法治的要素。以法治为核心,以礼治为关键。在注重个体性权益维护的同时,不忘道德戒律的制约;不触犯法律底线是基本,更需注重对道德底线的维护;以法治、以人权为信念,更需以道德、以良知为信仰。“善”是人心所向,没有国界、社会、种族、风俗之分。法治与礼治,作为人类文明传承下来的“善”的理念,这二者不仅不相冲突,反而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新时期和谐社会的构建。
(节选自刘田田《“礼”“法”合一的现代诠释》)
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以“德”为核心,其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家族首长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行国家司法职能。
B.相较于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中国古代法律缺少自身的独立性,它依附并服务于“礼”,是统治者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的工具。
C.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在古代中国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它具有稳定、内向等特征,是形成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D.“法”侧重于外在的衡量与施加力;而“礼”更多的关注人的内在的道德意识和自觉性,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制约的作用。
2.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可以说是一种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中“法”为载体,“德”为内容。
B.中国儒家礼治关注道德感和自律意识,这与西方法治不同,但在本质上它们是相同而非冲突的。
C.人们若过多关注自身物质利益,可能会带来信仰缺失、法治观念淡薄,因此,德治是不可缺的。
D.对待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应持扬弃的态度,注重对“礼”的挖掘和重塑,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3.下列选项,最适合作为论据来支撑材料一中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作用的一项是( )
A.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慎子·君臣》)
B.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书·艺文志》)
C.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商君书·更法》)
D.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4.请简要分析材料二的论证思路。
5.《水浒传》52回中有以下记载:李逵在柴进的庄园打死了殷天锡,柴进一面要求李逵快快走人,一面安慰放心不下的李逵:“我自有誓书铁券护身,你便快走。”柴进之言反映了宋代法律怎样的特征?请结合材料一简要分析、评价。



1.A.“家族首长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行国家司法职能”曲解文意。原文为“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一定程度上”与“部分”的内涵、外延均不同。
2.B .“但在本质上它们是相同而非冲突的”曲解文意,应为“但在本质上它们有着协同性而非冲突”。
3.D.本题考查学生分析论点、论据和论证方法的能力。
古代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礼治”“德治”,认为德化人心。
A.官职不施与自己的亲人,法网不遗漏自己喜爱的人,上下相安无事,--切依据法律来办。强调公平执法。不能做材料一的论据。
B.单纯凭借刑法而想达到治理好国家的目的,以致伤害自己关系最亲近的亲属,伤害亲属间的恩爱关系,疏远亲友间的感情。谈法治的负面作用。不能做材料一的论据。
C.圣人治国,只要能使国家强盛,就无需沿用旧的法度;只要有利于百姓,就无需遵守旧的礼制。强调法律、礼制应与时俱进。不能做材料一的论据。
D.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百姓只求不犯罪免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意。强调“礼治”“德治”,能做材料一的论据。
4.①首先提出“如何将礼的和谐因子与当下法治的人文关怀相融合是新时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一观点;②接着分析法治与礼治的特点,推导出它们在本质上有着协同性的观点;③进而指出如今礼治的转型的侧重点;④最后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可能出现的问题,阐明现今应对“礼”进行挖掘和重塑,使法治与礼治互相补充才能构建和谐社会的观点。
5.①反映了宋代法律重“礼治”,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这一特征;②作为后周皇族后裔,柴进手握太祖皇帝御赐誓书铁券这一免死金牌,而李逵作为一介平民,只能杀人偿命;③这种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属于古代礼治中的糟粕;④在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今天,应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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