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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 旅行社管理制度优秀5篇 旅行社管理细则

更新时间:2024-04-26 20:32:34 点击: 来源:yutu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如下是勤劳的小编首席给大伙儿找到的5篇旅行社管理的相关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旅行社管理制度 篇一

为切实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和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特拟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成立旅行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

一、总经理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工作职责:

1、全面管理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解决旅行社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建立以各级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4、每一个季度牵头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5、掌握企业安全工作动态,并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一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依法妥善处理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安全管理分管责任人,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规章制度、组织机构。

2、制定旅行社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负责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安全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3、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管理档案,制定实施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全体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

4、每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采取各种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经营过程中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将公司内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电话整理编印,并督促公司全体员工熟记、会用。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经理),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旅行社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并在本部门兼任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本部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本部员工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意识、知识和技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

3、每周定期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安全检查与督促,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每天定时对本部所出团队进行跟踪检查,对团队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解决,对旅游者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安全提示,保证旅游者的生命和财物安全。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根据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向旅行社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旅行社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本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分配员工工作报酬,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薪酬指的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 式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报酬,是员工为公司付出劳务应得的回报。

三、薪酬体系的组成:公司的薪酬体系由管理津贴、基本工资、带 团补助、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六部分组成。

四、薪资总额:

管理人员=管理津贴+基本工资+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计调人员=基本工资+计调提成+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商务部人员=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财务人员=基本工资+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业务人员=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导游人员=基本工资+带团补助+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附:公司其他人员的业务提成按其所属级别进行业务提成。公司其他人员带团按导游正常带团进行补助。

五、行政部在每个经营年度开始之前编制《管理人员工资总额使用 计划》

六、薪酬体系中的工资部分,实行月度发放,每月以货币式直接支付给员工。财务部在向员工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明细清单,详列各个项目,并由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七、员工对工资产生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工资明细清单后的5日 内向行政部咨询。

八、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除总经理外所有管理人员(总经理的薪资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条 薪资结构

薪资中已包含了绩效工资,而部门业绩和个人绩效以绩效标准的浮动来体现,而年终奖金需根据公司年度年末的汇总统计方可得出,故员工每月实发月薪为:月薪= 管理津贴+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带团补助+其他津贴+绩效工资

一、管理津贴管理津贴根据任职人员的在公司的职务来确定,并随员工职务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详见主管津贴等级评定参考标准表)

二、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工作繁简、责任大小程度确定,当员工岗位调动时需进行调整;另外每半年须定期进行一次调整。(具体详见岗位工资等级评定参考标准表)

三、其他津贴

四、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占薪资总额的70%左右,根据员工每月在本岗位工作业绩表现调整一次。

五、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主要根据部门业绩、个人年度业绩以及公司总体度经济效益综合确定。具体标准另定。发放时间为每年农历过前。

第三条 员工工资级别的确定

一、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员工工资执行办法参照新进员工工资管理规定。

二、正式员工

1、正式员工的工资级别,在执行本制度之初,由行政部统制订参考标准方案,经行政部和所属部门经理共同审核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正式员工的工资级别,由行政部每半年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审核一次,审核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三、工资级别争议的处理

1、员工对工资级别有争议的,可向行政部书面说明理由由行政部总监进行调查。2、行政部总监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方案,经争议人及其隔级上级协商同意后,上报总经理批准。

3、确需对工资级别进行调整,只能在下月执行;已经发放工资,不再进行补发。

第四条 工资的核算及发放

一、次月15日之前,由财务部薪资专员负责收集核算工资所需要 的相关的考勤报表、月度员工绩效考核报表、奖惩报表、请假单和加班单等,对员工的工资实行封闭式核算,制作《员工工资表》经行政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核算发放发放时间原则在次月15号发放上月的工资;发放形式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发放金额:一次性足额发放,年薪制则依据合同规定或相关约定。

二、公司实行工资标准公开,绩效考核办法公开,但每位员工的具体工资必须保密的管理办法。工资核算及发放工资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他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如有意或无意泄露他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公司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三、员工工资从其报到之日起计算,当月新进人员、离职人员的工资按实际天数支付(以每月22天计算)。

四、病、事假及各种休假期间的工资,详见《考勤管理制度》。

第五条 员工薪资标准

旅行社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旅行社。

鼓励旅行社依法推行产权改革,实行自主经营,具备条件和规模的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加入旅行社行业协会。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条件。

第七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设施条件,是指具备传真、直线电话通讯、计算机信息传输和联网等用于办公和服务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经营人员条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2名;

(三)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获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四)普通话导游员不少于3名。

第九条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经营人员条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

(三)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如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至少有1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如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均应当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同时应有不少于3名的出境旅游领队;

(四)外语导游员不少于3名。

第十条设立旅行社,应当依照《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具有国家规定接待能力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不少于1名,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少于1名;

(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普通话导游员不少于3名;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外语导游员不少于3名;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和增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符合《国家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经批准其设立的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设立分社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其住所以外的市设立分社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15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旅行社设立除分社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报有关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咨询服务点,由被委托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报咨询服务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行社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旅行社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申请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领队资格证书,并申请领取领队证,方可从事领队活动。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旅游价格和有关服务费用等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者本省制定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并依据有关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鼓励旅行社制订和采用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旅行社采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和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九条鼓励旅行社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经营品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鼓励旅行社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采用特许经营、零售、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经营网络,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十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及地址;

(二)旅游总价格;

(三)游览日程与线路;

(四)游览景点名称;

(五)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

(六)住宿等级标准与条件;

(七)餐饮等级标准与要求;

(八)导游服务内容;

(九)购物地点、时间及次数;

(十)供旅游者自愿选择的自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十一)合同终止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签约地点及日期;

(十五)双方签名盖章(旅行社须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的,应当包括有关出境签证的手续、费用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者增加旅游项目,增加费用,或者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等特殊原因,将已订立的旅游合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不得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转让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可以参照使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旅游、工商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由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依法履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各项义务。

旅行社经营探险、漂流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项目,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安全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行社及其派出人员应当迅速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出境旅游发生安全事故的,旅行社派出人员应当迅速向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应当委派导游人员;组织团队出境旅游的,还应当委派领队。

导游人员、领队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并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旅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用《国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的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二)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私受回扣;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违法或者损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内容;

(五)进行虚假旅游广告宣传或者超经营范围进行广告推销;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行社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实行每年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制度。

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材料,提供有关经营情况。

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年度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年度检查主管部门作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的决定:

(一)旅游质量保证金在依法支付赔偿后,末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

(二)因经营人员变动等原因,经营人员的任职资格状况不符合设立审批时的规定条件的;

(三)因违法行为正在规定的整改期内;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主管部门对有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旅行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条例》和《省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三十一条建立旅行社征信制度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对不良信用事件或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告诫并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情况,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承担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先行赔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告知有关旅行社,并责成其限期补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在实施对旅游者先行赔偿中,旅游主管部门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场信用和经营业绩优良、连续两年未发生违法行为的旅行社,在经营中确有资金困难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返还其所缴纳额度50%以内的质量保证金,但资金困难情形消失后应当补足返还部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至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条例》、《省条例》和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有关旅行社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发证机关依照《国家条例》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补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经营人员的任职资格状况在规定的整改期内达不到设立审批时的规定条件的;

(三)一年内末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需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决定。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作出吊证处理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违反《国家条例》、《省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企业登记、反不正当竞争、合同、广告、价格、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处理规定的,由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有《国家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管理制度 篇四

一、总则

1.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3.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规章制度、职责

1.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旅行社责任险等法定保险投保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2.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3.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是,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杜绝违章行驶。

4.开展登山、拓展、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半投保相关特殊保险。

5.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6.接受当地旅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7.积极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务,严格按照事故办事处理。

8.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员要对旅游项目的安全状况给予充分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9.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部门责任人妥善处理。

10.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11.检查考核中,必须认真对待存在的'安全隐患,严肃处理安全事故责任人,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没有查清不放,事故责任人没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明确落实不放过。绝不允许任何姑息迁就。

12.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落实到岗,具体要求明确到人。

13.实行重大伤亡事故和巨额财产损失追究制度。

1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奖惩

15.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16.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17.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18.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19.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则,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0.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1.不能严格执行本制度,事前未按规范进行有效的工作,防止事故、事后采取措施不力,严重赎职者。发生问题的当事人,旅行社将根据本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可以给予罚款,违反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旅行社管理制度 篇五

为切实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据安全生产和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特拟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成立旅行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

一、总经理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工作:

1、全面管理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解决旅行社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建立以各级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4、每一个季度牵头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5、掌握企业安全工作动态,并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一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组开展调查,依法妥善处理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安全管理分管责任人,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规章制度、组织机构。

2、制定旅行社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工作,负责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安全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3、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管理档案,制定实施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全体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

4、每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采取各种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经营过程中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将公司内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电话整理编印,并督促公司全体员工熟记、会用。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经理)

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旅行社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并在本部门兼任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本部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本部员工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意识、知识和技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

3、每周定期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安全检查与督促,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每天定时对本部所出团队进行跟踪检查,对团队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解决,对旅游者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安全提示,保证旅游者的生命和财物安全。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根据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向旅行社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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