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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税收筹划精选4篇(工程项目税收筹划方案)

更新时间:2023-12-09 14:00:23 点击: 来源:yutu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以下内容是壶知道为您带来的4篇《项目税收筹划》,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纳税筹划策略范文 篇一

【关键词】 成长型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备抵法

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3-5年)具有持续发展潜力和整体扩张态势的中小企业。国家发改委2005年12月披露,中国百分之六十五的发明专利,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技术创新,百分之八十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在推进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施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得到政府、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关注和扶持。面对全球次贷危机,成长型中小企业与众多企业一样,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成长型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活动,依法、有效地降低税负,以谋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一、利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可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小企业可以据此选择能使成本最大的计价方式,将成本调到最高位,有利于企业减少税基,减轻税负。如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例如,家电、汽车经销行业。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利润上下波动,避免应纳所得税额突破低税率的临界点。

(二)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和方法的选择

1.折旧期限选择

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或虽然享受税收优惠,但期限较短的企业,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2.折旧方法的选择

大多数成长型中小企业属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当成长型中小企业不存在税收优惠的期间,应选择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应符合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条件)。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以在使用固定资产的初期多扣除折旧费用,加大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当企业享受较长期间的税收优惠时,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应采用直线法折旧,使更多的折旧费用在优惠期满后扣除。

3.坏账损失处理方法的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赊销行为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销售业务的主要方式,由此引起的一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形成了坏账,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转销法;另一种是备抵法。考虑到坏账损失的风险,企业可计提坏账准备,以防止利润虚增。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纳税时应尽量采取备抵法扣除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的税额,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由于备抵法将应纳税款延期缴纳,仍可通过纳税筹划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筹划目标。

举例如下(都采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采用备抵法扣除坏账损失:2007年末,A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 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则当年抵税:1 000×5‰

×25%=1.25万元;假设在2008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8万元,则2008年抵税:(8-5)×25%=0.75万元。二者共计抵税:1.25+0.75=2万元。

采用直接法扣除坏账损失:2007年不能抵税,2008年低税:8×25%=2万元。

两种方法抵税总额相同,但备抵法下可提前抵税1.25万元,取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恰当选择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如某成长型中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行业,其在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还销售建筑装修材料。预期全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220万元,建筑安装劳务收入180万元。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23.8万元。由此设计两种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1:统一经营,按混合销售纳税

由于预期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超过收入总额的50%,应统一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为:400×17%-23.8=44.2万元。

方案2:分开经营,另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就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220×17%-23.8=13.6万元;建筑安装公司就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180×3%=5.4万元,合计纳税19万元,并节约所得税5.4×25%=1.35元。

两个方案相比,混合销售行为实际多纳税:(44.2-19)+1.35=26.55万元。由此,选择方案2进行纳税筹划。

三、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充分列支工资薪金支出,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二)捐赠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12%。在旧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中小企业可利用此政策,在进行公益损赠支出,提高企业社会形象的同时,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广告费支出

成长型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新技术的行业,通常广告费支出较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15%(含)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此规定,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尽量控制广告费在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15%。

(四)研发费用

在研发费用的扣除上,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100% 扣除的基础上, 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此项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成长型中小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投入更多的研发费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和扩大了产业优惠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生产税率为15%,同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今后成长型中小企业应着重于产业方向的转变,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农林牧渔业等,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过渡期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

总之,成长型中小企业可以充分研究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进行纳税筹划,以促进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

[2] 朱玉华,黄英。浅谈小企业纳税筹划[J].商业经济,2008.3.

[3] 钱世雄,王芬。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J].国际商务财会,2008.3.

项目税收筹划 篇二

【关键词】高校 纳税筹划 融资项目 税负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2C-0045-03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涉税单位应尽的义务。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单位)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筹资、投资、运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以获取正当合法利益的行为。纳税筹划是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专业性的特点来进行合理避税。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合理避税是在熟知税收法律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本文就高校融资项目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一、高校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收入来源多样化,经营性收入比重不断增加,涉税业务也随之同步增加。高校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来扩张办学规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深入,大量引入BT、BOT等模式并相继组建后勤服务实体与校办产业等来参与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追求利益的增长也就成了高校的经营目标之一。

在税收法制环境健全的今天,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是依法纳税,基本权利是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税收筹划正是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工具。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经济业务开始进行运筹与策划,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税收负担,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税收的特点就是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税额的轻重直接影响高校融资决策及其经济效益。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竞争力,达到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也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高校税收筹划应当在顺应税法意图、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纳税最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因此,高校税收筹划尤为必要与重要。

二、高校融资项目税负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项目缺乏纳税筹划。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高校扩招既带来了发展机遇也带来了高校负债的高风险。目前,在高校的经济往来中,涉及税收的业务越来越多,一般涉税业务主要体现在融资项目、后勤社会化企业与校办产业、科研开发与协作收入、教师个人所得税方面等几个方面;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在税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优惠政策外,为鼓励高等教育发展,国家对高校及其后勤实体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高校在融资项目上的选择和低税政策的利用等方面,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但目前高校融资项目税负现状并不容乐观。在高校涉税项目增加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纳税筹划,在合作办学、BT、BOT融资项目上,导致决策层对学校拓展的这些新融资领域涉税方面,存在诸多困惑或决策失误。

(二)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由于国家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视,从而给予高校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迅猛发展中经费来源主渠道不畅,高等教育投入不足与高校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造成高校融资渠道多元化及其涉税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而长久以来因为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高校涉税经济业务的管理存在着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够或存在偏差、与税务机关沟通不够等问题。

(三)漏税、补税现象较为严重。在高校新融资项目中,漏税、补税现象较为严重。例如,现在普遍存在的高校在BOT融资合作项目设置上,就营业税、房产税的筹划方面没有很好的研究,导致税负过重并存在漏税补税现象。据笔者了解,2012年,在某区市税务机关对高校的例行检查中,部分高校BOT融资合作项目应补交税营业税和房产税及印花税达近千万元,给学校的发展带来困扰。

三、高校融资项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及选择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向商业银行贷款。随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银行风险控制,这种融资方式愈发困难。BT、BOT、合作办学融资项目开始进入高校,逐步成为高校融资的新选择。现以此类融资项目税收筹划作案例及最优方案选择进行探讨。

(一)BOT融资项目的税收筹划。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项目机构在协议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允许向项目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以收回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机构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此类项目的税务筹划可分为两类:财务管理式筹划和会计处理式筹划。所谓财务管理式筹划,是指高校采用财务杠杆手段对其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技术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管理方面,而会计处理式筹划是指高校财务通过会计方式对其具体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事项进行多少的计量和大小的确认来实现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计量和确认”。

例如:某旅游院校由校方出土地,合作公司出资金,以BOT模式合作建设学生宿舍、学生服务商业中心。总投资5000万元,合作期限25年,期限内经营权归合作公司,期满后固定资产归校方。税务筹划方案有三:

1.学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换取了建筑物,合作公司以建筑物的代价换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对学校而言,发生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合作公司实际投资款为50000000.00元,视同学校出租土地而收取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学校收到了款项,则发生纳税义务,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50000000.00×5%=2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2500000.00×(7%+3%+1%)=275000.00元,印花税=50000000.00×0.03%=15000.00元,合计税款=2500000.00275000.00+15000.00=2790000.00元。

其中,营业税=总投资额×5%;营业税的城建及附加=营业税×(7%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1%地方教育费附加)(注:本例不考虑0.1%水利设施建设费,下同)。

2.合作公司取得一定时间的房屋使用权,学校发生了一定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合作公司的承租行为的对价为前期支付的投资额。学校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由于是出租房产,还应该缴纳房产税。合作公司实际投资款为50000000 .00元,视同学校出租房产而收取的租金。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50000000.00×5%=2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2500000.00×(7%+3%+1%)=275000.00元,房产税=50000000.00×12%=6000000.00元,印花税=50000000 .00×0.03%=15000.00元,合计税款=2500000.00275000.006000000.00+15000.00=8785500.00元。

3.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公司投资后获得除了房屋的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外,还获得有关的排他性经营权,即“学生服务商业中心”的独家经营权。学校前期得到合作公司的投资而支付的对价包括了一定时期的房屋使用权和市场经营权。所以,对学校而言,不仅发生了出租房产的行为,而且还发生转让经营权的行为。而转让经营权的行为,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合作公司实际投资款为50000000 .00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租赁房产租金,另一部分为取得经营权而支付的款项。假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公允价值对50000000.00元款项进行合理分拆,一部分为收取的租金,另一部分为转让经营权收取的款项。假设根据市场公允价值分拆的结果为:租金为10000000.00元,转让经营权为40000000.00元,测算税款如下:

营业税=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房产税=10000000.00×12%=1200000.00元,印花税=(40000000.00+10000000.00)×0.03%=15000.00元,合计税款=500000.00+55000.00+1200000.00+15000.00=1770000.00元。

由此可见,税务筹划三个方案中,方案3对学校而言是最优的纳税方案,可节税额为7000500.00元。

(二)合作办学的税收筹划。例如:某高校与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国际合作办学,由校方出土地,由公司出资建设学术交流中心大楼,总投资1000万元,合作期限20年。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学校。

在签约前应该进行纳税筹划,方案有三:

1.某高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换取了建筑物,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建筑物的代价换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某高校而言,发生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的方式缴纳营业税。双方合作实际投资为10000000 .00元,视同某高校出租土地而收取的租金。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印花税=10000000 .00×0.03%=3000.00元,合计税款=500000.00+55000.00+3000.00=558000.00元。

2.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一定时间的房屋使用权,某高校发生了一定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承租行为的对价为前期支付的投资额。某高校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由于是出租房产,还应缴纳房产税。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期实际的投资款10000000.00元,视同某高校出租房产而收取的租金。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房产税=10000000 .00×12%=1200000.00元,印花税=10000000 .00×0.03%=3000.00元,合计税款=500000.00+55000.00+1200000.00+3000.00=1758000.00元。

3.除上述约定外,双方还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校方每年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作为乙方投资建设学术交流中心大楼的回报。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期投资后,取得固定回报100万元,年投资回报率为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所以,某高校从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期投资款属借款融资,每年支付的固定回报属融资费用,对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来说,收取的固定费用属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对某高校而言,不存在应税项目。

从上面分析可知,方案3应该是最合理的,也是最优的纳税方案,节税额为1758000.00元。

(三)BT项目回购税收筹划。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以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名义立项,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融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融资方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项目公司将该建设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

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要按程序做好相关的工作后再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高校和某实业公司新建星级酒店(实训基地),双方约定由校方出土地,由实业公司出资,建设一准五星酒店,建设规模为250间客房,建设期3年,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其中,土建安装4500万元,装修及设备5500万元。合作期限30年。合作期满资产归校方。纳税筹划方案:

1.可采用BT模式合作建设星级酒店(实训基地)。合作期间经营权由实业公司独家享有。前10年采用BT模式进行,双方签署融资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可约定开业之日起10年间,每年的收益为1000万元。由某高校每年应支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5万元给某实业公司,以经营权折抵。10年后酒店归属某高校(不含建设期三年)。同时就后20年酒店的经营双方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所得税各自负担。

前10年 固定支付实业公司1065万,以经营权折抵。另超额收益也归实业公司 ,就是说实业公司取得的总收益是不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所以,某高校从某实业公司得到的前期投资款属借款融资,每年支付的固定回报属融资费用,对某实业公司来说,收取的固定费用属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对某高校而言,不存在应税项目。即回购期10年某高校不用纳税。只需交印花税。

2.后20年采取委托管理,管理费支付方式按每年按年利润“三七”开,即某高校为30%,经营管理方70%。若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学校收入为1000*30%=300万元,委托管理即不需交房产税,仅需要交营业税及附加。若酒店当年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税前利润为800万元,则应纳税为:

营业税=80000000.00×5%=40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4000000.00×(7%+3%+1%)=440000.00元,印花税=80000000.00×0.03%=24000.00元,合计税款=4000000.00+440000.00+24000.00=4464000.00元,所得税=8000000.00×30%×33%=792000.00元。

从上面可见,方案2可节约房产税=100000000.00×12%=12000000.00元。

四、高校融资项目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是按照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使融资项目税负最小化,而绝不是偷税漏税。因此,需要熟悉并研究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把握筹划方法的尺度,否则非但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还会因方法选择不当承担税务风险。

第二,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在不断的变化中,特别需要密切的关注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等政策的变化,适时地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第三,税收筹划应考虑学校总体收益的综合因素。税收筹划不能只考虑降低税收负担而忽略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入降低或费用增加。应既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又兼顾学校当期利益的增长。因此,做好税收筹划,是追求经济效益、强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四,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及其税收筹划水平。高校财务人员必须学习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纳税观念。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以适应教育改革不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唐康伟。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融资渠道多元化研究[D]. 衡阳:南华大学,2012

[2]曹颖磊。BOT融资模式在高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3]季伶斌,王金勇,等。BOT投资模式高校融资方面的应用[J].大理学院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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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敏,杨东,等。BOT融资模式在高校中的运用分析[J].山西建筑,2012(3)

[7]谢靖,秦法萍。 高等学校负债融资现状及风险分析[J].市场论坛,2009(11)

[8]唐银。我国公立大学财务治理的内外部结构研究[J].广西教育(C版),2011(9)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广西教育财务管理研究专项课题(2013ZCW036)

【作者简介】李建林(1958- ),女,广西桂林人,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总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项目税收筹划 篇三

关键词:海外项目;设立;投资模式;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55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作为市场主体的外向型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走出去”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将迈上新台阶。企业除在核心竞争力上下足功夫外,“走出去”后的税收筹划,将成为赢得更高市场占有率、获取更多利润的有效手段之一。如何在海外项目设立过程中做足税收筹划功课,降低税务成本,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提升企业全球运营效率,成为企业管理层海外投资决策时首先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1项目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

新项目投资决策时,应充分了解中国、项目所在国和其他相关国家的税收法规,提前考虑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的税收结果和效益影响,分析新项目设立、经营过程中和未来撤出时的税务成本,科学确定新项目的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税收负担,提高项目整体回报。

1.1直接投资模式

应全面分析项目所在国与中国的税收法规,以及两国政府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提前设计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争取享受税法和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降低项目和跨国公司整体的税收负担。从中国向项目所在国进行直接投资,可以受到双边税收协定的保护和优惠条款。企业在进行新项目投资时,应首先考虑采取直投模式。

1.2间接投资模式

通过间接投资模式,即通过在第三国设立的中间持股公司向项目所在国进行间接投资,投资风险不会直接波及国内公司,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在不违反中国、项目所在国和第三国反避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第三国税收优惠;在不向国内分红派息的情况下,盈余可累积于第三国公司,实现税收递延的作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金可以留在中间持股公司,用于未来的海外业务再投资,方便海外资金特别是外汇资金的调度;由于投资层级多,可以将中间持股公司转让,增加未来从项目所在国撤出投资的灵活性。

采用间接投资模式,应研究中国、第三国、项目所在国的税收法规,以及中国和第三国、第三国和项目所在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综合分析间接投资链条的税收问题、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计算中国和第三国、第三国和项目所在国之间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税税率,并与直接投资模式的税务风险、税收负担进行比较,确定选择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模式。

选择间接投资模式,应对比分析不同第三国的税收负担和税务风险,着重分析中国、项目所在国、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合理选择第三国。从纳税筹划角度,第三国应与中国和项目所在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没有被中国和项目所在国列为避税岛,对境外所得免税或低税率,对利润汇出也免税或低税率,具有完善的法制体系和金融体系。

通过第三国投资,应综合考虑和计算各层级公司的税收及经营成本,使得海外项目投资具有实质经营和合理商业目的,具备经营活动、办公室、员工等实质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并提高项目运营效率,降低整体税负,优化投资架构。海外间接投资架构,应尽量控制投资层级,简化投资架构,降低日常维护支出。

2项目机构

采取不同的机构组织形式,海外项目所在地的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时,选择不同的海外项目公司组织形式,会带来不同的税务影响。市场开发过程中,在有目标市场和项目后,下来需要做的主要事情就是根该国的经济法、税法等法律法规,该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以及公司对在该国开展经济业务的战略及市场地位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合适的法律运作主体形式,是注册子公司税收成本低、还是注册分公司税收成本低,拟或是不在当地注册公司直接以境外公司直接运作缴纳的税收更低,这是需要提前考虑的。一定要综合权衡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在当地国家的利弊,各种法律主体形式在当地不同待遇之处,包括税务、财务等各方面,然后再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常设性机构、临时经营许可、第三方)并注意注册当地法律主体的具体程序、所需材料及所需时间。

2.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由于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国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中资企业去国外寻求发展和机遇,就要避免成为项目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质量将直接影响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特点、面临的纳税环境和影响非居民企业税收的主要因素,结合现行税收筹划方法,主要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组织形式、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其他税种五个方面进行筹划。

2.2分公司和子公司选择

就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跨国企业母公司的组成部分,有时就可能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

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直接计入母国企业,而分公司与母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因此,在进行国际业务投资时,就可以根据所在国的市场和生产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来说,在进行投标、运作的法律主体形式选择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短期项目在法律和甲方许可下应避免成为当地的纳税主体。

(2)长期项目应选择整体税务成本最小的公司注册形式,建立子公司或常设分支机构。

(3)对于已经运作项目的海外机构,如果其他法律主体形式比目前实际的情况更优越,则考虑更改注册当地法律主体形式。

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上,应该综合考虑设立条件、经营预期、税收优惠等多种条件,而不能单凭投资地区税率的高低进行决策。

2.3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选择

按照国际惯例,在项目所在国没有机构和场所,但在1个公历年度居住的总天数超过180天;或者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居住的总天数超过12个月,也构成项目所在国的常设机构。

对于利润较低的项目,可以设立成为常设机构,按照收入减除成本后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对于成本小、利润高的项目,应尽量构成非居民企业。

2.4子公司股本结构

子公司可以选择全资、控股、参股模式或合伙模式。如果新设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设立企业时应统筹安排相关起始时点,以最大限度获取税收利益。

3设立地点和开业日期

各国为了吸引投资,在税法中都规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走出去”企业一定要知晓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于我国避免跨国双重征税实行的是抵免法,所以“走出去”企业要能够充分享受项目所在国的税收优惠,还必须能够获得中国的税收饶让。

3.1设立地点

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正则。例如,一些国家为鼓励自由贸易区发展,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口关税、房产税等税收方面推出免税优惠。企业设立选址时,应结合自身特点,考虑东道国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注册和经营地点,以达到节税目的。

3.2开业日期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造成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在纳税申报时仍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中国对企业的收入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但世界一些国家税务局对企业的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企业应合理安排开业时间,掌握好收入和成本的结算进度,规避额外的税收风险。

3.3开办费

项目税收筹划 篇四

关键词 税收思考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

一、案例正文

(一)大都地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具有国家二级资质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司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一支充满热情和高学历的年轻的员工队伍,以“关心生活,关爱人”为理念,2003年开始开发“大都・国际名苑”,2005年开始开发“西湖8号公馆”,2007年开始开发“上东国际”“西城国际”。项目累计总建筑面积43.1万平方。

2014年3月大都地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未完工建筑物转让协议,该协议将某某原抵押某银行的一宗未完工的地上建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大都地产公司,转让总价5300万元。

该建筑物坐落在某市繁华地段,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面积33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商住楼,建筑面积3442.51平方米。尚未完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

现在土地证已过户到大都地产公司名下。在两次过户中,大都地产共交纳税费626.4732万元,具体如下:以某某名义交入税款380.702万元,以银行的名义交入税款84.1212万元,以大都地产公司名义交入税款161.65万元。

大都地产公司将在原未完工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出售。该项目1楼商铺面积332.48平方米,2楼至9楼可售面积3110平方米。合计可售面积3442.48平方米。

(二)实际工作中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销售价格的确定。第二,营业税思考。第三,土地增值税思考。第四,所得税思考。

二、案例分析

(一)销售价格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因此,在确定房产价格时,要权衡售价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

假定房产销售价格为X,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Y,则全部扣除项目金额为:

Y+5%X(1+7%+3%)=Y+5.5%X

当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小于20%,即:

【X-(Y+5.5%X)】/(Y+5.5%X)

解以上不等式可知,X

假设大都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7526万元(5300转让价款+626转让过程已交税金+1000预计后期土建+300预计后期管理费用+300预计后期的财务费用),则销售额不能超过9633万元(1.28*7526万元),每平方均价设为:9633万元/3442.48平方米=2.80万元/平方米,售价在此价以下将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期资金需求量很大,项目贷款审批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假如其中一方投资者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双方共同享受利润,共同分担风险,可避免前期土地转让营业税的现金流出,从而保障企业前期项目的资金需求。(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大都地产公司在销售交营业税时,可以抵扣5300万元的销售额。少交营业税:5300万元×5%=265万元;城建税:265万元×7%=18.55万元;教育附加:265万元×5%=13.25万元。合计少交税费:296.8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20%免税规定,大都地产公司把总售价控制在9633万元以下,从而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

(1)控制项目收入和增加成本,控制项目增值率。利用装修费用进行思考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用的,首先,它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房地产。其次,装修的结果必须使建造的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不超过20%,否则就会多交土地增值税,适得其反。所以控制20%这个点很重要。是否装修出售,还要看房地产市场状况,充分考虑购房者的喜好和价格的承受度。

(2)独立销售中介。为了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增值率,可以通过独立销售中介机构销售来运作,由于多了一道销售环节,增加了销售费用税前扣减金额,从而可以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不会造成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从而达到减少了土地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目的。

(3)利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筹资问题:除项目贷款有银行的利息单据可税前扣除外,其他如单位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借贷都是没有利息单子的,现在根据税法规定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在税前扣除。地产项目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同时还可将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作为项目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加计20%的扣除。对同一控股下的子公司之间的拆借可视为统借统贷征得税务部门认可,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除外。

(四)企业所得税

(1)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建议公司在这方面可有所思考。

(2)对于业务招待费,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结合大都地产实际业务宣传费(销售收入9633*15%=1445万)可以在1445万内列支。

(3)项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部门认可,可在税前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地扣除该笔费用。这样既加强凝聚力,又为员工谋了福利,同时保障企业利益。

(4)如何使用有限的资金,何时交税,在延缓纳税时间上创造更多的价值,存在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就本项目企业所得考虑如下:

预计销售收入:9633万元

预计销售成本:5300万元+626万元+

1000万元=6926万元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9633-5300)*5%=216.65万元

城建税:216.65*7%=15.17万元

教育费附加:216.65*5%=10.83万元

合计:242.65万元

销售费用:1445万元

管理费用:300万元

财务费用:300万元

利润总额:419.35万元

所得税额:104.84万元

净利额:314.51万元

三、结束语

面对现在严峻的房地产形势,企业要生存发展,前瞻性的税收思考显得更为重要。一个成熟完善的税收思考对项目企业发展有深远的影响,认真做好税收筹划,将对企业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财务人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王春雷。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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