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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制度最新9篇(工商注册制度最新9篇内容)

更新时间:2023-12-02 18:15:32 点击: 来源:y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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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制度 篇一

[关键词] 商标专用权 贸易 使用 注册

商标是人们在贸易活动中在商品上使用的标志(记号)。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只有一百多年。目前,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主要靠两种途径:“使用”和“注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已承认这两种途径均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并依此而产生了不同的商标保护制度。大致讲,世界上曾经存在四种商标专用权制度。

一、靠“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

这是比较原始的商标保护制度。在19世纪之前(具体讲,即 1857年法国颁布第一部注册商标法之前),商标的使用人在贸易活动中就一种或多种商品建立起了自己的信誉,用户一见到有关商标,就会凭经验识别出自己所满意的商品。如果其他经销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同样的商标,则必然在市场上引起混淆,因此被禁止随便使用它。这样,商标通过使用,自然地产生了专有性质。那时并不需要进行什么手续,不需要通过一定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这种专有权。但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商品经营者越来越多,而真正能在贸易活动中建立起信誉的并不是全部,甚至不占多数。况且,建立信誉还需要一定时间。

二、不注册使用与注册并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从原始商标保护制中发展起来的,又多少留有前者的痕迹,它以英国为典型。这种制度与美国式的保护制度相近,但又更强调在保护注册商标的同时,以普通法及衡平法对未注册、但已有市场信誉的商标,通过反向假冒(Passing-off)的途径,承认其专用权。

按照上述1、2两种制度,就可能产生两个以上的、在不同地区持有相同商标的人。获得注册的人,一般无权排斥原使用而未注册的人在原贸易活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这两种类型商标保护的共同缺点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机关不可能对全国现存的、有效的商标进行全面统计,因此不可能向新的商标使用人或注册申请人提供可靠的意见,以便在选择文字、图案时避免与其他人相冲突。在这两种制度下,很大一部分商标的专用权实际并不“专”。

实行第2种制度的国家,除英联邦的大多数国家外,还有个别大陆法系国家。

三、先注册、后使用的制度

这种制度也称“全面注册制”或“强制注册制”。实行它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这是典型计划经济的反映。它以前苏联现行的《商标条例》为代表。我国1963年的商标条例也属于这一类。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便于全面管理;缺点是管得太死。前苏联解体及东欧集团不复存在之后,这种制度已趋于消亡。

四、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既摆脱了原始商标保护制度不可靠、专用权不专的缺点,又保留了其方便某些厂商的优点。它为那些不打算长期经销某种商品的厂商,或不打算在很广的地域内从事贸易活动的厂商,留下了不注册而使用商标的余地。这样也免除了管理机关无休止地受理和撤销某些短期使用的商标的麻烦。同时,按照这种制度,只有获得了注册的商标使用人才享有专用权,才有权排斥其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也才有权对侵权活动。法国现行商标法是这一类制度的典型。

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行的是第4 种保护制度。这种制度既保证了多数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又不妨碍中、小企业,尤其是村镇企业短时使用某些商标。这无疑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利的。

现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业者,一般均可以根据自己经营商品的范围、经营时间的长短等,决定所使用的商标是否需要取得专用权。如果认为需要,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对此有两个例外:

第一,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某些商品,就必须先注册,才能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我国规定必须注册的商品包括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包括雪茄烟)等。这些商品对国家经济(如税收等)或对人民健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采取商标强制注册,申请药品使用的商标的注册,还必须附送有关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局批准生产有关药品的证明文件,以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这可以看作是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保留的“强制注册制”。这种有限的保留,不会妨碍搞活经济,又有利于工商管理机关和消费者监督利润很高的卷烟生产厂家和直接关系人民生命与健康的药品生产厂家。

第二,为了维护我国商品出口厂家及国家的利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着出口商品所用的商标必须注册的规定。这项规定在1982年的商标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国内先注册,有助于出口商品厂家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享有注册优先权。此外,在有些要求商标先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而后才能给予注册的国家,均把商标在本国注册视为“已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证据。

参考文献:

[1]汪昌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经济。广东教育出版社,2003第一版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 篇二

为进一步提升我镇经济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步伐,促进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进一步实施商标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品牌强镇为抓手,全力开展以扶持企业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为主要内容的商标品牌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要求,大力扶持和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带动能力的企业,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强诚信建设,实施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争创著名、驰名商标,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努力挖掘和扶持农业和服务业品牌,进一步打响我镇的产品品牌,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市工商分局、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大力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工程建设系列活动,使全镇上下争创商标品牌理念得到明显提高。结合我镇的产业结构,今年重点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竞争力的创牌主体。

三、工作措施

1、优化商标注册服务,扩大商标品牌总量。一是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数据库,对我镇企业注册商标行业、类型等情况进行调研,摸清家底,形成我镇实时状态的商标注册企业数据库;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联系制度,把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和新办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帮助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同时提供上门服务,为企业注册商标提供绿色通道;三是抓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商标注册工作,鼓励内、外资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帮助拥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直接在国外注册商标;四是加大对商标注册考核奖励力度,将商标发展数列入行政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职责,督促做好商标发展工作。

2、引导商标国际注册,培养出口企业的品牌。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开展境内商标、境外商标注册,扩大我镇商标国际注册量,争创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出口产品企业,提高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扩大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推进国内品牌向国际市场延伸,全面提高我镇自主品牌建设的整体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国际品牌企业的合作联姻,引进技术、工艺和管理,提高产品档次和品牌同台竞争力。今年,我镇将在资金上进行扶持,政策上予以优惠,要重点引领和扶持一批我镇不锈钢、汽配等重点行业的优势品牌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加大产品在国外的宣传力度。

3、指导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强化支农政策力度。充分利用我镇杨梅种植、年糕加工等优势条件,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一是依据我镇农业区域布局,统一规划农产品区域商标品牌,整合现有商标,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产品基地,重点培育、扶持一个省级著名商标,实质性推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二是以现有市级著名商标为龙头品牌,通过部门协调、企业运作,采用商标许可使用,着重一个农产品系列、一个拳头品牌建设,形成以市著名商标为主的三七市农产品系列品牌、重点扶持杨梅、年糕等我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农产品品牌;三是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农产品+合作社+商标”的运作模式,提高合作社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竞争力和占有率。

工商注册制度 篇三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对四种商标专用权获得途径——靠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制度、不注册使用与注册并行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制度、先注册后使用制度、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当前我国选择第四种制度原因进行阐述。

商标专用权制度的类型

(一)靠“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

这是比较原始的商标保护制度。在19世纪(具体为1857年法国颁布第一部注册商标法)之前,商标的使用人在贸易活动中就一种或多种商品建立起了自己的信誉,用户一见到有关商标,就会凭经验识别出自己所满意的商品。如果其他经销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同样的商标,则必然在市场上引起混淆,因此被禁止随便使用它。这样,商标通过使用,自然地产生了专有性质。那时并不需要通过一定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这种专有权。但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商品经营者越来越多,而真正能在贸易活动中建立起信誉的并不是全部,甚至不占多数。况且,建立信誉还需要一定时间。

(二)不注册使用与注册并行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从原始商标保护制中发展起来的,又多少留有前者的痕迹,它以英国为典型。这种制度与美国式的保护制度相近,但又更强调在保护注册商标的同时,以普通法及衡平法对未注册、但已有市场信誉的商标,通过反向假冒(Passing-off)的途径,承认其专用权。

按照以上两种制度,就可能产生两个以上的、在不同地区持有相同商标的人。获得注册的人,一般无权排斥原使用而未注册的人在原贸易活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这两种类型商标保护的共同缺点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机关不可能对全国现存的、有效的商标进行全面统计,因此不可能向新的商标使用人或注册申请人提供可靠的意见,以便在选择文字、图案时避免与其他人相冲突。在这两种制度下,很大一部分商标的专用权实际并不“专”。

(三)先注册后使用的制度

这种制度也称“全面注册制”或“强制注册制”。实行它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这是典型计划经济的反映。它以前苏联现行的《商标条例》为代表。我国1963年的商标条例也属于这一类。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便于全面管理;缺点是管得太死。前苏联解体及东欧集团不复存在之后,这种制度已趋于消亡。

(四)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

此制度既摆脱了原始商标保护制度不可靠、专用权不专的缺点,又保留了其方便某些厂商的优点。它为那些不打算长期经销某种商品的厂商,或不打算在很广的地域内从事贸易活动的厂商,留下了不注册而使用商标的余地。这样也免除了管理机关无休止地受理和撤销某些短期使用的商标的麻烦。同时,按照这种制度,只有获得了注册的商标使用人才享有专用权,才有权排斥其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也才有权对侵权活动起诉。法国现行商标法是这一类制度的典型。

我国采用的商标专用权制度

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行的是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这种制度既保证了多数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又不妨碍中、小企业,尤其是村镇企业短时使用某些商标。现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业者,一般均可以根据自己经营商品的范围、经营时间的长短等,决定所使用的商标是否需要取得专用权。如果认为需要,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对此有两个例外: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某些商品,就必须先注册,才能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我国规定必须注册的商品包括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包括雪茄烟)等。这些商品对国家经济或对大众健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采取商标强制注册,申请药品使用的商标注册,还必须附送有关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局批准生产有关药品的证明文件,以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这可以看作是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保留的“强制注册制”。这种有限的保留,有利于工商管理机关和消费者监督利润很高的卷烟生产厂家和直接关系人民生命与健康的药品生产厂家。

为了维护我国商品出口厂家及国家的利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着出口商品所用的商标必须注册的规定。这项规定在1982年的商标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国内先注册,有助于出口商品厂家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享有注册优先权。此外,在有些要求商标先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而后才能给予注册的国家,均把商标在本国注册视为“已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证据。

参考文献:

工商注册制度 篇四

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是一项主要内容。从十八届二中全会到三中全会,由政府职能转变到全面深化改革,我们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方向进一步明确,工商注册在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确立。“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注册制度的便利化。从着眼政府职能转变拓展到更加注重良好创业氛围的形成,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必然要求。改革的总目标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工商注册不便利,“竞相迸发”、“充分涌流”就很难实现。这也是改革试点实践探索成效的提升,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体现。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进一步要求我们,把注册便利化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制度安排上,怎样便利投资者就怎样改革;在工作流程上,怎样便利投资者就怎样改进;在管理权限上,怎样便利投资者就怎样划分;在技术手段上,怎样便利投资者就怎样运用。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一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把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是落实党的十提出的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的重要措施,是一项最具普遍意义的改革,涉及面最广、惠及群众最多、影响最大,将使更多的人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智慧创新兴业,营造新市场,带动新就业,带来滚滚的改革红利。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逐步”把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含义深刻,既吸收了改革试点地区的做法和我们考虑整个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时的意见,又表明这项改革是长期的任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分类研究,分步实施。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对一些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设限的做法,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理论出发,降低直至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对鼓励小型公司特别是对资本需求较低的智力密集型高科技公司、创意公司的设立,是十分必要的。随着注册资本逐步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原来的设限规定相当一部分将失去实际意义,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会进一步放宽。

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市场主体的住所必须进行工商注册,所做的改革是管理权限的下放。改革前实行全国统一登记条件。改革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在同一个场所可以登记注册一家企业还是几家企业、什么地方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工商注册、什么地方不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工商注册、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等等,凡涉及住所的,都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制定的具体规定都充分考虑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管理,特别是城市管理的需要,体现了群众的意愿。

四是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掌握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对社会开放,并依法明确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创业者自己到企业名称库中查询,自己判定是否违反规定,是不是与在先设立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会不会引起公众误解;自己决定用什么名称,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企业叫什么名称,是企业的权利,应该由企业来行使,当然,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后果负责。任何企业都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这项改革涉及面更加广泛,对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更具普遍意义。

五是减少营业执照种类和文书格式。现在多种类的营业执照和文书格式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而逐渐形成的,在当时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要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从整体上看这种做法就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以后企业的组织形式还会有发展和变化,更不可能一类企业发一种营业执照。

六是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这是工商注册便利化大力推进的技术保障,是大势所趋。目前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都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长远看,电子营业执照将是市场主体首先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唯一的合法凭证。电子营业执照不是纸质营业执照的电子复印件。与纸质营业执照相比应更方便、更安全,公开性更强,信息量更多,作用更大,必须具备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网上识别等功能;在发给申请人的同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者在领到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就可以在网上看到同一个执照;看到营业执照就可以看到持照者的基础信息和最新的应公示信息;发照机关依法吊销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相应的操作,在通知持照者的同时,向社会公示告知该营业执照失去法律效力,或者在网上将该执照注销。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能增加企业负担。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好地服务企业,是建设服务政府的内容,是政府行为。在电子营业执照的推进上,有条件的可以快一些。条件一时不具备的,可以创造条件、争取条件,但从一开始方向、目标就必须明确。

七是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任何好的制度和措施都是由人来执行的。要经常教育窗口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不断增强责任心,熟练掌握各项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方式,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

八是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这项改革非常重要,不仅仅是证照前后顺序的调整,更重要的是工商注册社会作用的回归,需要众多部门共同来完成。试点地区要继续大胆地试,为全国制定统一的工商注册前置目录提供更多实践依据。许可事项无论前置后置,监管职责一定要清晰。要从制度上为所有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必须抓住几个关键

一是进一步认识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重大意义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而越来越显现。由于资金、住所等门槛儿高,许可事项多、时间长,办事环节多、手续繁等方面的原因,现在不少地方注册一家市场主体还不够方便,有些方面还很不方便。有创业意向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急需就业的下岗职工、进城农民等,遇到的困难更多。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通过我们的工作,使更多的创业者方便地依法成为规范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无论从眼前看还是从长远看,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都是大好事。不改革,注册的门槛儿高、成本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就难以成为合法的主体,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就会大打折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工商部门以实际行动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当今世界,营商环境成为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依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一种“软实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就是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接国际通行规则,营造高效透明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投资企业长期投资中国的信心,增强我国的竞争力。

二是抓紧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抓紧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务院向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工商部门担负着重要责任。工商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企业通过登记注册向社会明示什么人、在什么地方、用多少资本、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等信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其他市场主体与其开展交易和竞争。目前企业注册后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工商部门掌握的注册信息依申请可以查询,就是实现这个功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运用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把企业真实的登记备案、股东出资、资产状况、资质资格、年度报告等更多的信息,依法在更广范围更及时地公示,使工商注册的社会功能在更广范围更及时更便捷地实现。这样的信用信息公示,增加了企业信息透明度,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对企业实行监督,不仅政府有责任,其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成员都有责任。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后要“宽进严管”,“严管”就是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长远看,这个系统还应该成为公共服务的平台。在这个系统上,市场主体依法公示信用信息,政府部门依法公告监管信息,政府部门的监管同时受社会监督,我们就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是坚持于法有据,打好基础,有序进行

工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按法律程序进行。三中全会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贡献力量,又要在“共同推进”、“一体建设”中得到保障,顺利进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统筹安排,抓住重点,有序开展,特别要抓好基础工作。比如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就要求企业名称数据库的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及时更新。类似的基础性工作做得越扎实,准备越充分,改革措施实施起来工作就越主动,成效就越明显。

四是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 篇五

一、县工商局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经验

政府全面统筹。6月3日,县政府出台了《县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从基本原则、工作目标、改革措施等方面,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县的实施都作出详细规划,进一步在县级层面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工作责任体系,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上升到政府主抓的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层面。

政府高度重视。县工商局积极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向县委、政府汇报,得到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自4月以来,县委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列为本年度助企发展的重要动力,并拟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调研课题,安排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主抓,最终完成《县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制定。

强化工作调研。2014年4月,在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的牵头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小组,通过深入企业调研、组织企业讨论、收集部门意见,强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县的实施有针对性。仅4月,就深入企业80户,收集企业反馈意见40条。在部门意见收集讨论会上,参会部门领导针对“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先证’”、“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问题进行讨论,最终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台了《县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县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情况分析

企业注册登记数量快速上升。截止7月,县新发展私营企业132户,新增注册资金6650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新发展私营企业同比增长85%,新增注册资金同比增长292%。

未出现1元钱申办企业现象。截止7月,在全县新增的132户企业中,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的企业为2户,占总数的1.51%,全县未出现将注册资本申报为1元的企业,这表明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宣传方面是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增市场主体能够正确认识放宽注册资本的意义,未出现不良跟风现象。

助力招商引资成效显著。从其他地区先进经验来看,工业园区既是承载招商引资的有效载体,也是地方政府调控区域经济结构、开展专业化协作生产,提高产业链接和配套能力的重要基础,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则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加快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推动招商引资,吸引民营企业落户工业园区的重要手段。截止7月,落户县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15户,是2013年全年落户工业园区企业总数的2.5倍。

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关系研究”课题分析表明,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与企业发展存在着较强的关系,通过分析表明: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与企业数量的相关系数为0.832;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与企业注册资本的相关系数为0.99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县新增注册资本66506万元,那么,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将增加99114万元。

有力于提供就业岗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大大降低了企业登记注册的准入门槛,既为创业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又极大的提供了就业岗位。据相关研究表明,每1人创业将带动3-5的就业。按照创业带动就业人数1:4的中间比例值计算,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新增市场主体超过778户,解决就业人数将超过3000人。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行业分布不均匀。从产业构成情况来看,第三产业占有较大比重,这主要是因为第三产业涉及的是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商业服务业等,这些行业与人民的生活消费息息相关,且该行业对科学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都不高,因此所占比重大,而在县范围内,缺少的就是高附加值的企业和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在新增企业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户,注册资金总额为50万元,只占新增注册资金的0.075%,企业转型升级的任务还很艰巨。

公司平均寿命短。根据2013年7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中心《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分析,在我国近五成的内资企业在5年内就被市场淘汰出局。而按照退市企业排名,第一位的就是是批发和零售行业,而县批发和零售企业为44户,注册资金总额为16938万元,占新增企业数的33.33%,说明我县内资企业所面临的低领化问题值得政府高度关注。具体情况如下表:

企业助推经济发展优势特点不明显。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县进行了大胆尝试,制定出全市第一份《改革方案》,企业注册登记数量在不断增长。但是,企业助推经济发展的短板仍然存在,特别是企业地域分布不均,某些乡镇企业新增数还是零。

四、提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落实的几点建议

科学调整助企策略。由于我县新增企业存在平均寿命短、行业分布不均匀、地域分布趋向城市等问题,工商部门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有针对性地制定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科技转型、优化企业经济结构的工作规划,增强企业发展的行业竞争力,在提升企业数量的同时,优化新增企业质量。

工商注册制度范文 篇六

方正商标战略的内涵

伴随着公司的成长,方正的商标战略也日趋成熟。1999年“北大方正”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1999年、2002年、2005年“方正”商标连续三次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十大公众认知商标”的称号。在几十个国家申请数千件商标,绝大多数已经获得了国际授权。据初步估计,方正目前商标价值达一百多亿元。方正的商标工作得到各方的好评,国家商标局主管领导认为,“方正的商标战略和国内外商标注册是国内少有的”。

技术创新提升商标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方正的发展首先得益于王选教授开发的激光照排技术。1975年,王选教授开始从事这项研究。经过艰辛的努力,从1976年到1993年,王选教授带领团队研发了六代汉字激光照排器,实现了中国印刷史“告别铅与火,迎接光与电”的革命,并引发了中国报业和印刷业的几次跨越。王选教授的发明共获得9项中国专利、2项欧洲专利,他是中国第一个获得欧洲专利的人。正由于这一系列重大技术的突破,使方正出版系统等相关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在国内和国际都占据了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方正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随之提高。

今天的方正,已拥有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下设技术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所、信息产品研究所以及稀土科技研究所等,研发领域涵盖文字信息处理、电子与网络出版、数字媒体技术、地理信息科学、互联网技术、PC和显示器技术、稀土、纳米新材料等方面,大部分已经形成了具有竞争力的规模产业。

扎实而又富有前瞻性的商标注册

在国内,方正三合一(组合)商标已经完成全部45类商品和服务分类上的基础注册和防御注册,初步建立了“方正”商标保护的综合防御性体系。此外,方正还根据业务的进展注册了大量的业务和产品级商标,如“灵羽”、“兰亭”等商标,为方正的品牌扩延和产品销售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国外商标注册方面,方正采取单独注册和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相结合的方式,目前完成了大量的国际商标注册。从1994年到1997年,方正根据产品出口的需要制定了商标国际注册规划,先后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韩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数十件“方正”商标。其后又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了方正三合一(组合)商标,已经完成了七十多个国家、二千多项商标注册。

为了加强保护,方正坚持商号与商标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处理不但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而且可以利用两种法律制度来对企业名称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强,而商号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而且在操作上,商标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管理,商号却是由县级以上的工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管理,因而审查的标准也很不一样,显而易见将商号和商标相结合注册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将商标工作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之中

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依赖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和长期的商标管理工作。经过十几年的管理和实践,方正已经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制定实施了《商标管理办法》、《商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增强了广大员工商标的资产意识,使得商标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避免了因随意性和疏忽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把商标工作纳入知识产权管理的体系之中,还要做好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工作。不但依法申请商标、积累商标权利,还必须进行商标维权,打击假冒仿冒行为,制止混淆淡化等“搭便车”行为。多年以来,方正在全国开展了多次商标清理活动,处理了各种商标侵权行为案件几十件。

如果一家优秀的企业是一顶皇冠,那么商标就是皇冠上的明珠。商标的价值反映的是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因此,商标工作要紧紧围绕着企业的中心工作展开,商标战略要服务于企业的整体战略。只有这样,商标战略才有可能与公司其他战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发展,也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施和落实。

国外商标注册与驰名商标战略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而方正由于其前瞻性的商标注册战略,目前商标注册效果良好,在各主要工业国已经了得到了注册保护。

早期外国商标注册情况

在加强国内保护的同时,方正也非常重视国际市场的开拓和保护。随着方正产品的出口,从1994年到1997年,方正根据产品出口的需要制定了商标国际注册规划,先后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韩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数十件“方正”商标,基本做到有方正商品的地方都能使用“方正”商标,为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1996年,在王选教授的指导下,方正在东京设立了日本方正,负责日文系统的开发与市场推广。多年来,充分发挥产品优势来营造品牌优势,方正日本在竞争中多次战胜NEC等日本公司,拿下了RECRUT、日本体育日报、琉球日报等三十多家报业集团。目前,日本使用方正产品出版的报纸超过了300种,年增长速度达100%。日本方正拥有240名员工,包括50多名日本人,已成为当地较有名气外资企业之一,多次被日本NHK、日本经济新闻等报刊重点报道,被称为“在日本最好的中国企业”。

以“方正”、“founder”为主的体系注册

由于公司国际化战略的需要,方正在原有国外注册的基础上,又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在几十个国家提出了数千件注册申请。这些申请除了少数国家的小数类别被驳回以外,绝大多数已经获得了国际授权。

相对来说,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手续繁琐、费用较高,要通过单一国家注册完成商标在各个国家的保护基本上不可能;而马德里注册大大方便了企业,尤其是美国、韩国等国家加入马德里协议以后,这种优势可以说是更加明显了。方正集团就抓紧机会进行了马德里注册。当然马德里注册也有一些不方便的地方,比如必须以基础注册为前提,有可能造成注册时间上的延误;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等。

商标在海外注册及使用

对于商标权的获得,世界上的国家主要有两种态度,一是使用在先原则,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在一些奉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应当尽早使用商标,并注意收集和锁定在这些国家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等。如果该商标被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或者诉讼程序夺回商标。在实行先注册原则的国家,即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

高科技企业应立足于创立世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战略是进入国际市场的战略,是提高企业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战略。企业在完成了相关国家的保护之后,就应该立足于创立世界驰名商标,应坚持将销售目标与商标(企业)的持续发展结合起来。

驰名商标发展战略是一项综合性的计划。它要设定对象、目标、方法和政策,用以指导企业在相当长时间内的国际经营活动,以求实现在国际市场中稳定的发展,获得商标在国际上的驰名度。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这一战略延续的时间一般为5~10年,企业用这段时间持续地进行开辟市场的活动。对有些企业这个周期或许还要更长一些。

方正商标战略的启示

借用战争的比喻,方正认为商标是地面部队,通过商标有效渗透,可以形成对市场的充分占领(“有效占领”)。地面作战虽然艰苦,但回报却是非常丰厚的。对市场直接有效的占领,将为企业提供绵绵不断的现金流和利润。方正的商标战略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其一,商标战略没有固定模式,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一定要切实可行。商标战略要以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作为出发点,根据企业的市场目标,来确定商标的开发、使用、覆盖、树立形象和争取购买者的目标。关键是营造品牌竞争的核心能力,培育竞争优势。

其二,商标战略应具有特色,特别是中国特色。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先进水平、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中国又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制定国际市场发展战略,必须立足自身的优势,如比较优势、后发优势、资源优势等,制定出实际可行的目标及具体步骤。独具特色,关键是不断创新。这也是品牌发展的根本。另一方面,独具特色需要“文化”内涵。只有中国的,才是世界的。

其三,商标战略要符合国际规则。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树立自己的商标形象,必须熟悉、通晓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其中有一些硬约束规则:如TRIPS条约、国际质量规则、国际环保规则,以及一些软约束规则:各国≤≥的风土人情、人文地理以及消费心理等等。另外就是商标要驰名,还应该拥有国际水准的商标设计。

工商注册制度 篇七

工程高度集中,权力高度分散

近年来,政府投资工程领域成了“三超工程”、“豆腐渣工程”高发区,“大楼建起,干部倒下”等问题更是备受诟病。在这方面,张家港市创建的“集中建设模式”,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改革作出了示范。

改革伊始,该市即明确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主体“四分离”的组织实施方式,成立专门机构“建筑工务处”以政府机构的身份实施集中建设,其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不收取任何费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全程参与,形成了“工程高度集中,权力高度分散”的权力配置体制。多个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的集中监督形成了完善的外部监管网络,让工程建设全程“阳光”操作。同时,建筑工务处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一把手”也不能单独行使决定权。

建筑工务处成立六年来制订了30多项管理制度与操作办法,形成了一整套从方案确定、工程发包到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规范化流程,有效遏制了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三超”现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建筑工务处自主开发了包括“项目统一管理,材料设备招投标管理,企业人员诚信管理,办公自动化、数据分析与领导决策,建设工程网上服务”5个平台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武汉将成全国工商注册最优城市

武汉近日将在全国大中城市中率先取消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执照的注册登记费,并大幅降低注册门槛和注册时间,成为全国工商注册投资环境最优城市。

河北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

河北近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基层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事项不得硬性摊派和转嫁给居委会。

首个保障房建材采购平台九月上线

工商注册制度 篇八

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做到“四统一”、“四必须”、“六查处”,即: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对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做到“有诉必接,凡接必答;有案必查,凡查必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商业欺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传销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投资环境,做到“二简化”、“四放宽”,即:简化外资转内资登记手续、简化年检手续。放宽投资主体、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放宽经营范围核定。

四、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政务环境,做到“责任落实”、“时限减半”,即: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发放资料一手清、受理审核一次清。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做到行政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减半,在承诺期限内提速”;对企业登记注册中的急迫事项和重大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和下班后延时服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反“三项制度”的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五、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五免”、“五惠”,即: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免于工商注册登记,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免收各项工商规费;对在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规费。积极开展“放心农资、经纪活农、服务助农、权益保农、扶优助强”等五项惠农工程。

六、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稳步发展,实行“一项改革”、“三项工程”,即: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管理改革,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实施“走百访千工程”,认真落实工商行政机关与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系点制度,做好跟踪服务;实施“商标培育与保护工程”,引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工程”,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各项工商规费。

工商注册制度 篇九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为适应《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作出了以下重要修改:

第一,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具有相当信任度和极高声誉的,在流通领域具有很强的促销功能的,并以法律授权商标主管机关依法确认的注册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声誉较高,其所代表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因此围绕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远远多于普通商标。国内外大量事实证明对商标权的侵犯往往是对驰名商标的侵犯,因此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早巳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知识产权协定》给予驰名商标更大范围的保护。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2款规定了对服务驰名商标的保护,从而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并进一步规定了有关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由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认定。至于如何认定,公约没有说明。而《知识产权协定》则对这一点作了补充,使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有个大体可以遵循的标准。

我国原有《商标法》缺少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明确条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中国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实践中已开始保护驰名商标。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逐渐增多,而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和信誉令假冒者攫取暴利,直接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1992年中国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增加了对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规定,该条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进一步完善。《规定》第2条指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同时《规定》第5条规定了审查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标准。

国际上普遍认为对驰名商标应给予特殊的保护。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从同类商品延伸到异类商品,即所谓的“跨类保护”,所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仅在其所生产的产品大类上获得了对该商品的独占使用权(这是普通商标所有人也拥有的权利),还获得了对该商标在所有产品类型上的独占使用权。《规定》第8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9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第l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问题在商标法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国际规则对于驰名商标问题也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与《知识产权协定》基本符合,但其对驰名商标的定义没有表达出市场的范围。我们也应看到《规定》毕竟属于部门规章,此次《商标法》的修改将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纳入。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二,增加了优先权的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一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这一制度是给予申请人时间,慎重选择在哪些成员国再提出申请,选择人以及办理有关申请手续,而不必担心第三人就同一发明或商标在其他成员国抢先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加入了《巴黎公约》,优先权制度早已在实践中采用。

第三,增加了对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不予注册的条款。

《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第3节是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体现在第22条至24条。我国原来没有专门法律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只是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一些涉及。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四,商标注册条件上明确提出了“可视性”的条件。

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视觉能够识别或称视觉感知是获得商标注册的条件之一。修订后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有关不予注册的标志,第10条、11条、12条等的规定也更加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具有可视性的三维标志,不属于不予注册的标志,同样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实际上涉及到“立体商标”问题。

第五,有关在先权的规定。

《知识产权协定》对商标所有权人所行使的独占权作了相应的限制,即商标所有权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应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应影响各成员在使用的基础上获得权利的可能性”。这个问题也被认为是有关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问题或称为权利冲突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属于无形信息,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信息社会,某种信息一旦公开,就会成为全世界的公知信息。同时,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缺乏协调。《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规定:“商标权不应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效力的可能”。根据第16条,“不应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是获得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后获得的商标权的限定,它不能对抗在先权,即使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权利;二是权利人使用该商标,在先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有可能被法院以侵害在先权为由,判决使用人侵权。

《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可以对抗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包括哪些权利,国际社会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权利: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亦称“商号权”)、已经受保护的工业晶外观设计专有权、版权、已受保护的地理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及已获得一定市场信誉的商标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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