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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0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3-01-21 23:30:32 点击: 来源:yutu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t7t8美文号为您精心收集了10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使设备的管理达到较高的水平,特建立以下制度。

1、所有机电设备的管理由设备管理小组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承交各工段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中维修及临时抢修、定期重点维修,由机修工段负责。电气设备的一般使用,由生产工段负责,其维护和保养、检修,由电修工段负责。

2、凡交给各工段负责的机电设备,必须由熟练工操作,设备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必须进行周期性的清理检查。

3、所有机械设备的大修、中检、抢修,由机电修工段工段长具体负责,各相关工段协助完成。

4、所有电气类设备的大、中抢修,由电修工段具体负责完成。使用归各工段,维护保养由电修工段,检查运行情况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5、计划检修由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工段长亲自督战,对重点检修的突击性任务,或一般性的检修项目,以机修工段为主,以相关工段操作工为辅完成;属于电气类的以电修工段为主、相关工段配合完成。

6、突击检修、设备安装、工艺改造等任务的完成,须由一名主管厂长负责,以机修工段为主,设备管理小组成员、相关工段长现场指导,共同完成。

7、无论抢修、安装及计划检修,电修工段须派1到2人配合,检修项目及质量验收,由设备管理小组成员、机电工段共同负责;对时间、时限、人员、维修情况,必须做好记录,并交技术资料室存档。

8、在抢修、计划检修时,机电工段长、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相关工段长、检修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研究方案,并组织抢修;争时间,抢速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9、各工段对本单位使用的设备,要保存一个完整的运转记录,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定期对此进行检查;凡填写不认真,胡写乱画,将进行处罚。

10、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尤其对关键设备的检查,不得出现“跑、冒、滴、漏”,凡不符合要求,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11、设备出现故障时,机电修工段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不得拖延时间,贻误生产。

12、凡备用的设备,机电修工段必须做到预备随时待用,绝不允许出现备用设备无法使用的现象。

13、凡维修的设备,机电工段必须坚持以修为主,避免一坏就换的现象。

14、各工段内的起重机,须由有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其余人员禁止操作。

15、起重设备(如电葫芦,千斤顶等)统一归库房管理,使用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16、检修期间要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停机制度。

17、对无矿停机或由于设备故障而停机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并按生产调度制度上报公司调度部门。

18、机电工段必须认真执行《关键设备巡检制度》,必须每日派人到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19、对于常用设备、备件及定额消耗材料,库房要建立台帐,做好记录;凡能提前备用的,必须提前领到库,以便检修。

20、机修人员要按规定定期对机床进行维护保养。

21、凡生产工段设备出了问题,不及时汇报影响生产者;或是因机电工段接到通知因缺少备件、材料,无法维修,却不及时汇报情况的,将按公司及选矿厂有关规定处理。

22、潜水泵为生产中出现问题而备用,由机电工段维修、保管。

23、凡因设备发生了事故,抢修结束后,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由生产技术部带头负责,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最后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24、材料、备品、备件采购计划,均由各工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常用物资计划一般不再报。

25、生产设备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对设备实施管理,其主要工作范围为:全选矿厂所存设备档案、资料、技能测试、运行记录管理、检修计划、维修时限及维修质量管理、备品备件及质量管理、设备的更新报废管理,主要设备的检查、检修中更换大型备品备件的记录管理等。

26、此规定依据公司有关制度制订,从签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篇二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 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检查、检验、培训等管理。

第 3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 4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二章 职责

第 5 条 为全面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集团公司成立特种设备管理领导组。组

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机电、燃气、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机械动力部,燃气管理部,安全监察局,基建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管理部,供销分公司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机械动力部。

(一)领导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标准;(2)协调、指导各单位、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集团

— 1 —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3)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二)办公室职责:

(1)及时修订《特种设备管理办法》;(2)完善各种基础资料;

(3)对特种设备登记、检验进行监督管理;(4)对现场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 6 条 成员部室职责

(一)机械动力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业务技术管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使服务、指导、协调、监督、推广应用新技术等职能,参与特种设备的选型论证、招标和技术方案审查,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使用、维护、注册登记、检验检测、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燃气管理部:负责燃气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察局:负责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牵头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调查、分析;

(四)计划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资金安排、项目落实;

(五)基建管理部:负责基建安装工程中特种设备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用于施工的特种设备管理;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

— 2 — 训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七)供销分公司: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到货验收; 第 7 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

(二)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三)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五)建立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档案;

(六)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第 8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明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取得管理资格证书。

第 9 条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编写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计划;

(三)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四)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编写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七)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 3 — 第 10 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标准、规程,按章作业;

(二)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

(三)进行特种设备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做好各种记录;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 11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如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度;

(三)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四)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五)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技术规范;

(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应急演练制度;

(七)定期检验、检测制度;

(八)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 12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安装、改造、更新、大修、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查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 13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台帐(格式见附表),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章 登记注册

第 14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 15 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产品合格证;

(三)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四)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五)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资料;

第 16 条 特种设备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 17 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导致其在使用登记中

— 5 — 的信息如设备型号、技术参数等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向原设备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设备方可继续使用。

第 18 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或申请办理注销,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使用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符合要求,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19条 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审批报废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解体去功能处置,严禁整机出售。

第五章 选型购置和安装改造修理

第 20 条 特种设备选型、购置、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厂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

(二)经监督检验,取得监督检验合格证;

(三)国家未明令淘汰的;

(四)未报废的;

第 21 条 特种设备选型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选型意见,报公司机械动力部审核后确认。

第 22 条 特种设备到货验收内容包括:

(一)检查验收设备本身的质量情况和完好情况;

(二)检查验收附带的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

(三)填写到货验收单;

第 23 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制定设备更改计划中,对不符合安全性能,不符合节能要求的特种设备逐步更新、改造。

第 24 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资质。严禁使用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锅炉清洗要由具备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 25 条 特种设备实行资质许可备案制度,即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质,必须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许可证,报公司机动部备案。

第 26 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方案,经本单位主管厂(矿)长签字同意,书面报公司机动部备案。

第 27 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第 28 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进行过程跟踪管理。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应当进行合格验收,并签字记录。

第 29 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后由施工单位负责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检验报告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检测检验

第 30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属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7 —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 31 条 特种设备检验严格按法定周期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锅炉的检验周期为:(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2)内部检验每2年进行1次;(3)水(耐压)试验每3年进行1次;

(二)电梯的检验周期为:每年进行1次;

(三)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为: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进行1次;(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每2年进行1次;

(四)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为:

投运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按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为每6年进行1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为每3~6年进行1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一般监控周期不超3年;

(五)压力管道检验周期为:

— 8 —(1)在线检验(检验)为每1年进行1次;(2)全面检验一般不超过6年,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3)新投运的压力管道首检一般不超过3年;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等)每年进行1次;

(七)压力表检验周期为:每半年进行1次;

(八)安全阀检验周期为:每1年进行1次;

(九)其它安全附件、装置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 32 条 压力管道的在线检验(检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在线检验人员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检验完毕要填写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在线检验报告要归入压力管道档案。

第 3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 34 条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锅炉清洗,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完毕要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方可交付运行。

第 35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报表要求(格式见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机械动力部。

第七章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 36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

— 9 —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情况要作好记录。

第 37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 38条 特种设备的专业维护保养应与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证的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签定维护保养协议。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资质要在有效期内。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资质要在维保协议签定一周内报公司机械动力部备案。

第 39条 使用单位必须督促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特种设备的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 40条 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每台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整定值合理准确,动作灵敏可靠,并进行定期校验和试验。

第 4 条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专业化维保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专业维修保养资质;

(二)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有相关资质证件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能满足维保要求的仪器和设备;

(四)在本地区有满足维保要求的常驻人员;

第 42条 符合要求的专业化维保单位应将相关资质原件报送公司机械动力部审查备案。经审查符合要求,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公司机械动力部要对维保单位的资质、维保质量、服务能力进行检查。

第 4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委托其它单位运行的特种设备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第 44 条 维保单位所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以保证维保质量。

第 45 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维保项目和维保质量进行监督,发现缺项漏项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应责令整改。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现场监督人签字无效。

第 46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季至少一次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处理结果要有记录。

第 47条 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对特种设备必须每日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完好、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性能良好。

第48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运行状况检查、特种设备本体及安全附件检查等。

— 11 — 对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要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

第 49 条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内容要有检查结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检查由使用单位的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培训教育

第 50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每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专项预案要报公司机动部备案。

第 51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前要制定方案,演练过程要有记录,演练结束要有总结。

第 52 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程序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 5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期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保证持证上岗。

第 54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有计划的安排特种设备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培训要列入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培训要有记录、有大纲、有考试。

第 55 条 特种设备培训的内容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特种设备《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四)特种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

(五)特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等;

第九章 评价与考核

第 56 条 使用单位每年应对特种设备管理做出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报公司机械动力部备案;机械动力部对全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做出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第57条 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纳入月考核,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予以考核。

第 58 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予以严格考核:

(一)使用未取得国家特种设备许可证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存在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继续使用的; 第59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 60 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

— 13 — 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 61 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3、各部门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

4、部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

5、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6、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代班长或单位领导。

7、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管理,杜绝设备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环节控制。

一、管理职责:

公司设备科和安全科是公司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以设备科为主)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管理内容与方法:

1、凡是在本公司承担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并经设备科和安全科审查后方可开工。

2、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由设备科和安全科审查后,报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颁发设备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要加强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管理,对其要有专人负责,建立设备基础台帐,有关资料要齐全、存档。

4、购置的特种产品、设备,必须是劳动部门颁发有制造许可证厂家制造的质量合格产品。

5、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6、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点检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灵敏、准确、可靠。

7、使用特种设备要按规定实行定期技术培训,检验要提前向设备科和安全科报,监测、检验计划由设备科和安全科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单位进行监测。

8、特种设备按规定需要报废、改造、修理的,由使用单位向设备科和安全科写出申请报告。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设备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工程局所属从事施工设备运行、生产的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厂、处等(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水电建设施工设备包含普通施工设备和特种施工设备两大类。

1、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等。

2、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储气罐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以及其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施工设备。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应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局安监办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及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程局要求各单位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工具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a、b类设备的安全管理按本制度执行,c类设备的安全管理,由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工程局设备安全管理目标

1、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机械安全事故。

2、杜绝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第二章施工设备的购置、外租、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条设备购置的安全要求:

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机械产品。

2、设备采购前,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3、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还需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设计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对于大中型普通设备及特种设备到货验收后,由局设备管理部门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该档案一式二份,设备管理处留存一份,另一份随设备走。

5、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或项目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

第十条需租用外部设备资源时,必须由租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用。检验资料应报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严禁租用技术状况差、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或国家强制性及命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十二条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的特种施工设备,必须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施工设备的现场安全管理:

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3、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雨棚等防雨装置。

4、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https://www.shubaoc.com/ 5、特种施工设备和大中型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程,并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6、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7、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8、实行设备出勤签证制,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设备方可出勤或运转。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9、实行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设备安全风险金,并落实到作业队、班组、单机(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四条施工设备的拆装:

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拆装,要求必须具备拆装能力、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和单位,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2、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拆装作业指导书,负责拆装的工程人员和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必须持证上岗。

3、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的拆装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4、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本单位检验部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拆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7、对于拆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一级部门组织验收:送外实施的,必须双方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1、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按工程局的设备大修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测、试机、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设备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对于有国家强制技术标准的特种施工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六条设备的报废:

1、施工设备经有关部门检测后,到达报废条件且已不具有改造价值的,须按正常报废程序进行,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进行阻挠或延期使用。

2、对于特种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全面地检测,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已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七条有计划的增加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投入,形成机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科级以上设备管理人员由工程局统一进行安排培训,对于普通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举办,每年必须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设备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设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机前安全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上机操作。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安全教育记录必须如实填写,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类别主要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日常检查由设备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专项检查,根据设备的特殊安全要求或特定时期的工作需要进行,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综合检查由工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设备安全例会与安全生产例会同时进行。

第三章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事故的处理按水电三局企业标准《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程序》及《施工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其它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在班长的领导下,完成本班下达的矿石球磨指标;

2、负责检查磨、选各工序、设备生产及运转情况,发现问题、故障及时汇报、排除;

3、保证给矿均匀,磨矿量、排矿浓度、粒度符合工艺指标要求;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照交接班规定要求,做好本项工作;

5、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有事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好厂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篇七

第八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

8.1 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储气罐、分离器、各类气瓶)、压力管汇、电梯、起重设备、静电接地及避雷装置等设备(装置)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改造、检验和报废等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玉门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8.2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设兼职技术干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所属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油田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周期检验。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行油田主管部门和省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劳动部门双重管理。

8.3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8.3.1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a)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c)GB/T 1576-2008 工业锅炉水质;

8.3.2使用锅炉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锅炉设备的登记使用证手续。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周期检验制度。还应该将数量统计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8.3.3压力容器分类(一)第一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第(二)、(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第二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第(三)款规定的除外):(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三)第三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10MPa·m3);(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7)中压搪玻璃钢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8.3.4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玉门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经检验安全等级判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应报废停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

8.3.5起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玉门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提出的问题应积极组织整改,经局检测中心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结论判定为停用的起重设备严禁使用。8.3.6 压力容器外部检验项目

a)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铭牌及各部连接螺栓紧固完好。b)容器外表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c)容器的接管焊缝、安全阀等有无泄漏,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8.3.7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项目 a)包括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b)容器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有无介质腐蚀或冲刷磨损等现象。

c)容器的所有焊缝、封头过渡区有无裂纹,并进行磁粉、着色表面探伤或采用10倍放大镜检查。

d)筒体、封头等通过上述检验后,若发现内外表面有腐蚀等现象时,应对有怀疑部位进行多处壁厚测量。测量的厚度如小于设计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继续使用的建议和降低许用最高工作压力,并做出检验报告。e)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介质腐蚀作用有可能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或连续性破坏时(如脱碳、应力腐蚀、晶间腐蚀、疲劳裂纹等),在必要时还应继续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并作出检验报告。

8.3.8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的项目

a)外部检查和内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b)对主要焊缝(或壳体)进行无损探伤抽查,耐压实验。c)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部检验。d)停止使用二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容器。e)由外单位拆卸调入将安装使用的容器。

f)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容器。

g)压力容器壳体及受压元件不得有裂纹存在,经内外部检验发现有严重裂纹的容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执行检测报告判定的处理意见。8.4 锅炉管理 8.4.1 所使用的锅炉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地区(或省)劳动部门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8.4.2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停炉后、点炉前),做好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工作(每年一次),组织做好锅炉设备的检测工作。

8.4.3 锅炉操作人员应持相应级别的操作证。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不得擅自脱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压力不回升。以防止负荷突变发生事故。

8.4.4严禁在有压力或锅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汽、水喷出伤人。

8.4.5运行的锅炉每年由地区锅检所进行一次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8.4.6 安全阀、压力表及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应符合规程要求,灵敏可靠。有定期校验记录。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或自动排汽或排水。

8.4.7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型式及本地区水质情况等,按照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应有水处理措施并达到锅炉水质标准。

8.4.8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告队领导和公司安全、设备部门。并采取措施停炉。

a)水位表里看不见水位时。b)给水设备全部失效。

c)所有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其中有一种全部失效。d)锅炉元件或炉墙损坏,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e)紧急停炉应着重防止事故扩大,具体步骤如下: ①先关鼓风机,后关引风机。②清除炉排上的燃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一、设备责任制

1、为了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提高检修工作的质量,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生产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对设备管辖范围划分至车间,直至划分班组个人,建立巡检、点检、维护,检修岗位责任制。

3、车间煤气管道、维修管道划分高炉与烧结、竖炉煤气管道,以高炉煤气管道出口阀门为界,阀门前管道归高炉(包括阀门);阀门后至烧、竖炉管道及所辖附属设施归烧结。

4、电气部分设备及维护划分

⑴、动力车间负责高炉、烧结、铸造及园区其它(分厂)车间由高压进线开关至总高压配电室开关柜到高低压配电室分路开关以上;包括分路开关、变压器、电容补偿柜;分路开关以下归各车间。

⑵、动力车间监护各车间高压设备启动。

⑶、铸造变压器低压套管(包括低压套管)以上。

⑷、质检计量中心电气部分、机修车间电气部分、后勤所有电气照明、库房照明维护归动力车间负责;材料计划各部门自己负责申报。

5、全公司仪表、液压部分由动力车间维护(由各车间配合)。

6、各车间设备维护与检修责任划分

⑴、各车间设备维护保养抢修由本车间负责,如需其他车间帮助要请示企业技术中心后,由企业技术中心开派工单(并下达工时定额)。

⑵、各车间技改工程由机修负责,工程项目办公室开工程项目单,由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主持并组织验收。

⑶、各加工备件机修可完成的交机修负责,由企业技术中心开加工单(并下达工时定额)。

⑷、设备的计划检修由机修和各车间共同负责,由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主持并组织验收。

⑸、各车间的维修和抢修及计划检修后由设备主任填写设备检修卡72小时报企业技术中心,使企业技术中心能够建立较完善的设备技术台帐。

7、各车间设备专责人,应经常了解自己所辖设备,掌握技术情况,把设备管好、修好,努力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

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每天上班后巡视所辖设备,了解设备情况,设备缺陷等,及时向工段长汇报检查情况,并做好巡检记录。

如有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听候工段长安排。

⑵、设备专责人是消除缺陷的责任人,对检修质量负直接责任。

8、工段长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督促设备专责人和岗位工巡视检查设备,听取汇报检查情况,安排设备缺陷的消除情况。

⑵、凡是夜间事故抢修及现场安全的负责人,督促安排抢修工作后及时向车间汇报。

⑶、按设备保养计划督促岗位人员按时进行设备保养,维修工配合。

8、各车间主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每天上班后巡视车间所辖设备,了解运行情况,查看设备缺陷记录,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和保养。

⑵、负责所辖设备的《设备缺陷处理工作单》填写,制定施工措施,负责现场安全,并整理原始记录和工时消耗。

⑶、提出改进设备、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建议。

⑷、了解库存备品、配件的情况,每月23日把本车间月材料设备计划报企业技术中心,以便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能维修的可拆下后送机修由企业技术中心开据维修加工单,机修负责及时修好备用。

二、设备巡回检查

1、各车间维修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对待工作,不断提高对设备隐形缺陷的判别能力和巡回检查质量,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各车间应根据设备系统运行特点,制定各岗位巡回检查路线、重点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并公布现场。

3、巡回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用具,检查时应认真、细致,根据设备运行特点,看、听、摸、嗅、试。

但必须执行安全规程,关键部位必须两人以上,注意设备及人身安全。

4、检查重点应包括:

⑴、检查试运行中的安全措施;

⑵、班中设备缺陷消除后的运行情况;

⑶、运行异常的设备;

⑷、防火检查。

5、巡回检查中同时督导岗位工进行设备整洁工作及时加换润滑油,调整冷却水等设备维护工作。

6、巡回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时,立即汇报班长、工段长、值班调度;事态严重时,应由工段长汇报车间主任,岗位工加强监视;设备专责人设法消除,防止事态扩大;处理情况及措施应详细记入专责人记录本,并向人员交待清楚。

7、各车间主任,副主任应每天巡视,巡视内容包括:

⑴、有重点的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⑵、值班人员的劳动态度和劳动纪律;

⑶、纠正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调整操作;

⑷、防火检查。

三、设备检修管理制度1、检修管理

⑴、设备的检修是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保证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要掌握设备规律,坚持以防为主的计划检修,反对硬拼设备;坚持“质量第一”,使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⑵、检修工作要贯彻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不断提高检修质量,改进设备,改进工艺,努力做到质量好、工效高、用料省、安全好。

⑶、设备检修按性质分大修、中修、小修,临时检修和维护五大类。

设备大修、中修、小修是计划检修。

临时检修是计划以外的检修,构成事故的叫事故抢修,应尽可能避免临时检修,但在运行中发现威胁设备安全的较大缺陷,必须及时处理时,应经车间同意后才能安排临时检修,以避免设备的严重损坏。

⑷、我公司设备大部分在高温,高压重负荷,金属粉尘恶劣条件下连续作业,在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降低设备的原有性能,因此,坚持集中维修,区域负责,点检定修,操检并重的方针。

2、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⑴、由于生产设备环境差,各车间操作的人员要经常对所用的设备进行擦拭,及时合理的润滑,减少部分磨损,延长维修周期,增强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作业率。

⑵、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操作。

⑶、设备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根据设备特点定人、定点、定标准、定期、定方法来进行设备定期维修方法。

⑷、建立设备交记录,由生产工人填写,设备缺陷记录由巡检人员和点检人员填写。

⑸、根据设备分工加强设备考核,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3、设备的检修准备和施工管理

⑴、大修前的准备工作是检修工作能否做到又快又好、又省的关键,在大修45天前项目工程办公室应制定大修准备工作进度。

⑵、大修项目应根据批准的维修计划、改进工程计划、设备缺陷记录、事故报告、最近一次小修记录、上次大修报告、设备运行试验结果、机件和零件使用情况,决定采用的合理化技术研究资料来确定。

⑶、大修前一个月左右,生产经理组织有关处室和车间参加的准备工作会议,检查和落实检修项目、检修进度、技术措施、劳动组织、材料和备品备件准备、交货缺件等情况,安排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

⑷、中修、小修前15天应由生产经理全面检查工程准备情况,明确安全、质量、进度、节约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安排协调检修工具设备,人员分配情况。检修车间负责生产人员的配合协调、负责质量标准,项目工程办公室主持并组织验收。

⑸、在施工期间应抓好以下工作

①、贯彻安全工作规程,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②、严格执行设备标准、工艺措施和岗位责任制,保证检修质量。

③、及时掌握进度,保证按期竣工,争取提前。

④、节约工料,防止浪费。

⑤、及时做好技术记录,包括设备技术状况,系统结构变化,有关数据修后及时整理归档。通过检修,还要进一步校核和补充备品、配件的图纸。

4、检修质量验收为了保证检修质量,必须做好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质量检验需要检验人员严格把好五关:

⑴、把项目关:不漏项,修一台,保一台;

⑵、把工艺关:按规程办事,规规矩矩,干净利索;

⑶、把质量验收关:做到检修质量不合格不交工、不验收;零部件不全不交工、不验收;设备不清洁不交工、不验收;

⑷、做好检修验收单的填制,做好各项记录,建立台帐,能正确反映检修实际情况。

⑸、质量验收实行班组、车间、厂部三级验收制度。

5、更新改造工程管理制度

⑴、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包括:

①、提高设备效率,挖掘现有设备潜力;

②、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的技术措施和技术革新项目;

③、治理废水、废气、扬尘,进行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

④、提高设备能力,改善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⑤、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更新;⑥、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⑵、各车间和有关处室每年与检修计划同时提出下年度技改工程计划,交企业技术中心审核汇总报公司领导研究批准。

⑶、技改项目所需材料及零星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由企业技术中心汇总申报。

⑷、项目工程办公室负责技改项目的管理,对技术设计和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督促、检查。

四、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管理的规定:各单位设备必须加强科学管理,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应达到以下五项要求:

⑴、安全可靠,设备可用率高;

⑵、消耗指标低,经济效益高;

⑶、不污染环境,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⑷、维修费用低;

⑸、整洁美观,消除漏气、漏水、漏尘、漏油、漏风。

2、设备缺陷管理

⑴、各级生产管理人员都要关心设备缺陷消除工作,车间主任、设备主任和检修人员是具体抓好设备缺陷消除工作的负责人。

⑵、各车间生产岗位设立“岗位交记录”以便登记和记录消除情况。

⑶、岗位人员发现缺陷时应:

①、及时设法消除,若无法消除时,应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同时应记录在岗位交接班记录上。

②、发现对安全生产有威胁的设备缺陷时,除加强监视外,还应报告工段长并通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

对生产影响不大时,除做好登记外,还要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检修。

③、岗位人员在维修人员消除缺陷时,要主动配合,创造条件,严禁扯皮。

④、消除缺陷时如需限制生产、停产、跨班时应向值班调度和车间主任汇报。

⑷、生产调度处理设备缺陷:应迅速命令工段长组织生产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大,并通知车间主任。

⑸、维修人员定期巡视设备,查看《岗位交记录》,了解情况,主动消除缺陷,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缺陷记入本班《岗位交记录》并向工段长汇报。

⑹、车间设备主任领导设备缺陷的消除工作,定期巡视现场,了解设备缺陷及消除情况,分析生产缺陷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负责《岗位交记录》的收发和缺陷统计工作,并企业技术中心。

⑺、设备缺陷处理原则:

①、基本做到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天。

②、如牵扯到停产或降低生产产量时,应得到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准(突发性设备故障除外)。

③、对暂时不能消除的重大缺陷及频发性缺陷,车间应及时以《设备缺陷处理工作单》的形式报企业技术中心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企业技术中心要及时组织消除缺陷。

⑻、缺陷消除后应由岗位工或生产班长、工段长、设备主任进行检查、认可后签字并注明“已消除”。

五、备品备件的管理

1、企业技术中心负责车间备件计划的审核汇总,物资处负责准时采购。

不需外购的备件组织相关部门制作。

备件的验收由使用单位设备主任组织。

2、各车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贮备计划,既要满足生产和事故抢修的需要,又要防止库存积压。

3、物资处以保证质量、数量、时间的前提下,及时和企业技术中心联系到位情况,使备件及时就位,以免因备件问题影响生产。

4、备品备件原则上均应存放在库房保管,对于精密及电气备品备件入库后,做好防锈、防腐、防止弯曲等措施,同时要注意温度、湿度、防潮工作,以保证备品备件的质量。

六、各车间设备事故管理

1、设备事故的管理目的:是加强设备管理,减少设备故障,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开动率和生产作业率。

2、设备事故管理由企业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各生产车间的设备事故管理由设备主任管理。

3、设备事故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⑴、不管任何原因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或工业建筑物突然倒塌、损坏,不经修理不能运转或达不到原有效能的,均按设备事故处理。

⑵设备事故分类及处理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1.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2.锅炉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人不得进入锅炉房;严禁在锅炉房做其他无关事情。

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景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职责。

5.特种设备的要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6.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7.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8.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9.按规定标准,经常对锅炉用水进行水质检修,发现水质不贴合规定标准,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同解决。

10.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周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景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1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4.经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5.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实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篇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矿特种设备安全经济地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特种设备领导组 组 长: 经 理

副组长: 生产经理 安全经理 经营经理

成员单位: 托辊厂 铆焊厂 电镀厂 电气厂 水玻璃 刀具厂 材料科

安监科 设备科 技术科 人事培训科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 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科科长

1、领导组组长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核查指导工作;副组长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并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监察科负责全矿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

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帐及从业人员台帐,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告知备案,监督(定期)检验、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培训。

3)、编制日常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4)、参与特种设备及工程质量验收和事故抢险工作;

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日常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上级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6)、组织编制特种设备(分类)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同时要定期对应急装备、物质储备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文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节能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并按矿规定进行考核。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选购

第五条 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所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清洗单位必须到同煤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以外,且欲在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所属单位内从事和承担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清洗单位每年在3月底以前携带以下资质证件到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3、特种设备施工资格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4、焊工等特种工种资格证及复印件(盖公章)。

5、质保手册(含分支机构说明)。

6、上一在同煤集团公司施工情况说明。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据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特种设备招标、采购、使用等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把关,严禁无相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以及压力管道、管子、阀门、管件、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臵等元件制造资格的设备配件进入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严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承揽给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要抓好特种设备配件质量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设备配件及工程不得验收、交工。

第八条 凡已签定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安监局特种设

备监察科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1、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图纸及合同。

2、产品及配件、材料等质量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应提供随机监检证书和图纸等资料。

4、拟移装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检验报告书。

第九条 安监局特种设备科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和主管部门意见书,书面告知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后,应到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科报告,安监局特种设备科及厂安全监察科进行施工前检查,检查内容按以下原则进行:

1、更新(安装、移装)的特种设备:

该设备是否符合现行条例、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设备基础、厂房是否符合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2、改造、重大修理(含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特种设备:

改造、大修方案与使用单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按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技术测试报告的要求项目进行施工;使用配件、材料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工艺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汽改水锅炉的改造方案和图纸是否经过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书面提出申请,安全监察科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同安监局特种设备科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安全监察科,安全监察科按照规定将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同时要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编码,并应提供以下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及锅炉水质化验报告等复印件。使用登记或检验合格标志应当臵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科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定期组织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各使用单位结合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上报检验计划。

第十五条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其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十六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拟移装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十七条 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且已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的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锅炉外部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允许运行

2、监督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停止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要求。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分为四种: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人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验计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水压试验的检验结论分为二种:合格、不合格,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对固定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用压试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强度校验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护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判废。

第二十一条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类 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也可委托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该项检验必须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1、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2)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3)承受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第二十二条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结论分为4个安全状况等级:1-3级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第二十三条 根据《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冶金、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设备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验收检验。

第二十五条 起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的结论均分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发证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具备相应有效资质单位设计、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补偿器等部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制造单位的的有效资质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图纸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及测试和检查记录(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

3、特种设备保养记录(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及电梯维保记录等;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的日常校验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停用三个月以上,持有省、(市)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的,再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有省(市)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证,再次使用前,必须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程标定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到期予以报废,并办理报废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无改造、大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使用期限,应填报《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安全监察科、安监局、省(市)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章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报废手续。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等制造许可的单位不得参与相应采购招标、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参与相应工程招标。

第三十二条 未经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资质审核备案的施工队伍不得在同煤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将以上工程承包给未经安全审核备案的单位施工,企划、机电、财务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预算、决算、付款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培训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技能和管理知识,经特种设备安全考试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督促定期检验、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监察科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不定期安全监督抽查,并将检查(抽查)结果在矿有关会议上通报考核。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每班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臵、监控仪器、仪表等进行安全确认。半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培训、考核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并认真填写各类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科每月定期组织人员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做出记录,并经双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单位对检查作出的决定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向特种设备领导组汇报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按照国质检[2007]第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臵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臵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第四节 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划分见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重特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露,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发生二次爆炸等次生事故。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故由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等采购招标把关不严,至使无制造许可资格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配件和不合格产品进入我矿,责令退回,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招标把关不严,至使无相

应施工许可资质单位进入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施工,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和事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使用单位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处5000元罚款。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作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2、使用无改造、维护、大修价值的设备及零部件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年限的特种设备。

3、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的。

5、使用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的。

6、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件设备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的。

7、未按规定设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9、特种设备操作、维护及相关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0、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1、未经同煤安监局检查验收确认其安全性,擅自投入使用的。

12、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定但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保护装臵测量调控机构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的。

1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5、发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向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报

告的。

16、购买无经营资质供应的瓶装气体的。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除按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八十七条给予单位和个人罚款外,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按照国务院549号令第八十八条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八十九条给予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应视情节由使用单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若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相抵触或未涉及的内容,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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