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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

更新时间:2021-12-08 17:19:48 点击: 来源:yutu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统计法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

  统计法基础知识

  1、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共7章50条。广义的统计法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统计法》适用于政府统计活动,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3、《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哪些法定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5、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6、《统计法》对统计保密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7、《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哪些要求?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为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8、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即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即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即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9、《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0、农业普查每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11、农业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村民委员会;

  (5)乡镇人民政府。

  12、统计法的“十三个不得”

  (1)负责人的3个不得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不得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2)统计人员的3个不得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要求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如: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4)任何单位人员的5个不得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

  不得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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