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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优秀5篇(申请书优秀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3-01-30 13:36:49 点击: 来源:yutu

申请书 篇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朱立达,经理。邮寄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福恩,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邮寄地址: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秀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

邮寄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联系电话:

申请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于福恩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0作出的(20xx)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xx)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依据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20xx年5月5日作出的聊衡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王秀菊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材存在严重瑕疵。(1)、20xx年12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被申请人王秀菊就诊的聊城市脑科医院的住院病历首页、病历附页、X线报告单及CT片报告单中均记录被申请人仅L2椎体骨折(压缩性),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的问题;(2)、20xx年12月11日聊城东昌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xx年3月30日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是:闭合性颅脑损伤、L2粉碎性骨折、“右筋骨骨折(气滞血瘀)”;(3)、聊衡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摘要部分对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的引述内容(第二页中间部分):“20xx年12月11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辅助检查:CT示:L2椎体变扁,。。。左第3、4、5、7肋骨肋弓部见骨折线影,短短对位线尚可。初步诊断:L2骨折,左肋骨骨折。”“20xx年3月30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王秀菊,。。。。L2粉碎性骨折,左肋骨骨折”。对聊城市人民医院CT会诊报告单的引述内容为:“20xx年12月4日脑科医院CT片:脑实质区脑脊液腔系统未见异常,。。。,第二腰椎压缩变扁,并见多条骨折线,皮质不连续,前缘见游离骨片,椎管结构完整。CT诊断:左顶部软组织损伤,脑未见异常,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

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就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内容所进行的引述,与两家医院的病历的原始记载完全不一致,将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病例中、CT诊断报告中根本没有记载的情况引述为“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将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的“右筋骨骨折”引述为“左肋骨骨折”,这种随意篡改鉴材记载内容并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存在肋骨骨折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鉴定鉴材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1)、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并非正规医院,实际上只是门诊部,东昌府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载明的机构名称为: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该门诊部条件简陋,没有住院床位,不具备住院条件,不可能存在被申请人在该处住院的事实,更不可能存在在此门诊部住院110天的事实,所以,住院结算单上的住院费5500元应是不存在的;该门诊部也不具备拍X光片、CT片的条件,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xx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内容也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王秀菊未在该门诊部拍过片子,那么被申请人提供的该门诊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的X光费560元也应是不存在的,并且住院费用结算单系上世纪九十年代所使用的结算单据,不符合现在住院费用结算单据的规定,因此,该住院结算单是虚假的,上面的各项费用也是编造的。

(2)、被申请人王秀菊提交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实为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所出具,而且该病例是在该案原一审期间由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补作的,通过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xx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可以得以证实,该笔录第四页中钱子英明确陈述:“中医骨伤科医院平常根本不出病例,我们要求他出病例,他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他们不规范,再打官司时法官要病例,他们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该病历并非被申请人住院就诊当时形成,而是时隔 个月之后为了诉讼而找到门诊部,由门诊部后期编制的。所以,该病例及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都不是真实的,不应该作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

(3)、该门诊部所出具的“住院病历”也严重不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该病例记载:20xx年12月11日的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被申请人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xx年3月30日的出院记录上有4处记载为:左肋骨骨折;20xx年3月30日的诊断证明书记载为“右筋骨骨折”;同一家医院(门诊部)作出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书竟然存在如此严重的错误,连患者最起码的受伤准确部位都未弄清楚,根本不应该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鉴材和法院审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4)、聊城市人民(脑科)医院病历记载:20xx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被申请人王秀菊仍在该院接受治疗,下午3时出院。而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却记载20xx年12月11日上午9时被申请人王秀菊即已接受治疗;两份病历在时间记载上存在矛盾。被申请人尚未从聊城市人民医院出院,不可能已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该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在本案二审后已经关闭,东昌府区卫生局已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住院110天的事实是不成立的,法院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并支持其在该医院住院所花费用是错误的。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于福恩、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1)、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住院病历”作为鉴材,明显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

(2)、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中对聊城市(脑科)医院的病历记载作引述时随意改动,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丧失了客观公正性。

(3)、申请人针对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错误及漏洞,在本案二审期间多次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受伤情况重新进行鉴定,均遭到被申请人无理拒绝。

申请人因不服原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曾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并于20xx年2月27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聊检 民再建〔20xx〕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20日作出检察建议书复函,称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明显不当,不予再审。

综上所述,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病例作为鉴材,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本案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存在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肋骨骨折并构成伤残,明显证据不足,并且原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处理,明显程序违法。据此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再审。

参与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文化宫领导:

20__年6月1日,我光荣的被贵单位招聘进入博物馆社教部,担任讲解员工作。目前,已经顺利通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我特向贵单位申请,批准我按期转为单位的正式员工。现在我将一个月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向贵单位领导作一一汇报。

在单位对我进行试用期考察的一个月的时间里,我顺利的完成了单位安排给我的各项工作,帮助单位举办建党__周年红歌会,组织同事彩排表演节目,同时也把自己的本职工作——讲解学习圆满完成,已获得了宫领导以及博物馆领导的认可。作为贵公司的一名预备员工,我时时处处发挥表率作用,把工作和学习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开放中,努力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个月以来,在单位领导的帮助教育下,我时刻以单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的“三个代表”和“七一”讲话并注意在实践中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从而使自己在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等各个方面都有新的提高;一个月以来,我能积极完成组织交给我的任务,做到不怕吃苦,不计较个人得失,自觉为群众做出榜样,发挥正式员工的先锋模范作用;一个月以来,我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虚心接受同志们的批评,注意在实践中改正自己的缺点,并定期向领导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完成领导给予的艰巨的任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

但是,我还认识到,若严格按照正式员工标准衡量,我在做好自己的思想工作、在向周围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还有不足之处,今后要注意努力加强。

如果贵单位批准我成为正式一员,我一定在单位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牢记入单位的要求,不辜负领导的期望,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处处以正式员工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员工。

请单位领导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申请书 篇三

敬爱的校团委: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团组织和团员同学的教育和帮助,认识到作为新世纪的青年,必须加入青年人自己的组织—中国主义青年团。

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可靠的、得力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培养青年学习共产主义,具有“四有”“五爱”品质的大学校。正是如此,我应该争去加入共青团。

我向团委申请:我一定用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及早加入共青团,在工作上,本人已担当初二4班副班长两年,工作尚算认真负责。在学上,上课专心,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一直位于全班前列。在劳动上,比较认真,从未试过偷走。在思想上,十分端正,不讲粗言秽语。在技能上,善于计算机操作和踢足球。(

请团委考验,请批准。如果我被批准了,我决心遵守团章,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员义务,参加团的工作,做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员,处处起模范作用,为“四化”贡献力量;如果我一时未被批准,决不灰心,要接受考验,继续创造条件争取。

我还写了一份个人简介,包括学习等方面,附上请审查。

此致敬礼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书 篇四

尊敬的人事负责人:

您好!

首先无可非议的要郑重感谢贵厂提供了近一个月的工作机会。

本人承诺的工期是一个月,因此在迫不得已要走之前必须留下一个条理清晰,言之有理的辞职信,交待提早离开的原因。很简单的一个,意外。

我所经历的意外首先一个是工作分配方面,我是从来没有一个当搬运的心理准备,理所当然的缺乏生理准备;无论从多方面考虑,我都不是一个很适当的人。当然具有慧眼的厂长在开始的几天里就断言我的诸多缺陷,比如说不够力。同在搬运的都能一次性的搬起四个以上的,而我很遗憾的只能是一个;这样的失败,在几个所谓的装车高手看来显得很不力,觉得人事部请来的是个垃圾,连搬五箱都不会。当初被众人奚落以及玩弄了一番,觉得特别无奈。不过很快就进步了,现在都能提六箱。不过这样的进步让我觉得自己在很附庸和很弱智,唯一的证明就是原来自己原来也不缺乏做搬运的资质,也就是说我也能搬。但我深谙如此的低俗的体力提升长远来说对自己并没有怎样大的好处,加上工作量巨大,与仓管缺乏默契,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导致在工作过程当中十分十分的被动,经常莫名其妙的受到仓管的责备。适应工作27日来,许多时候不能揣摩管理层的旨意,工作仍然时常碰钉。当然的,当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其实是很显而易见的就是我的身体太不健壮,刚从学校走出来,经过两年高三的备试,正如某同事说的不能胜任消耗大的体力劳动,因此愈做愈碍手碍脚,懵懵懂懂。

另外的一个意外是本人读书方面。由于录取结果不理想,所录取的学校通知书的到来,我必须马上辞工,返校。

我很内疚在工作期间有几次迟上班的表现,由于起居交通等等原因,迫不得已。虽然现象在组内很普遍,我依然深感歉意。另外与小组内的人缺乏交流沟通,不很合群,工作十分消极。

但是可以肯定一点,那就是我很用心做,我有时候是不会做,而决非不愿意做;能搬五箱,我绝对搬,但是我不行;所以有时候是一边站着等有能者搬之。无可口非,我是很蠢。

我会承诺倘若再有机会的话,我会义不容辞回来工作。很快我就要回校,专心从事自己的网络工作。

希望批准我的辞请,我衷心感谢,衷心感谢。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领导同事工作愉快!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书 篇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备组,本着 携手合作、科学经营、优质服务、满足市场需要的愿望,以 实现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相 关法规、政策,拟筹建东胜境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具体内 容如下: (一)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小额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名称 贷款有限公司 (二)拟建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拟建地: ,全部为公 (三)注册资本金:壹亿元人民币( 万元) 注册资本金: 本金 司股东自有货币资金。 (四)股权结构:法人股占 x%,自然人股占 92%。法人代表: 股权结构: ;所属企业: 有限公司;自然人 12 个,按平均法配 股。 (五)服务范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区域境内。 服务范围: (六)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1、向当地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小额贷款;在东胜区境内,凡合法从事农、林、牧、副、 渔业的生产经营者,合法从事政策允许的工业、手工业、建 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机械修理业、科技咨询、 旅游业等生产经营或消费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均可 申请小额贷款。 2、中间业务:主要为代理中间业务,包括财政、社保、 保险等代收代发代理业务;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委托代理的 其他业务;保管箱业务;项目工程融资代理业务。为当地中 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提供咨询业务,不跨区域开展经 营活动。 3、房产和机械等固定和动产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联合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和 杠杆融资租赁等类型) 。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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