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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车合同范本最新9篇(北京租车协议范本样本)

更新时间:2023-01-16 14:22:15 点击: 来源:yutu

汽车租赁合同是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下面是t7t8美文号为大伙儿带来的9篇《北京租车合同范本》,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6 篇一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二

合同号: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术语释义:

1出租方:租赁车辆所有权人。

2、承租方:指依照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3、担保方:指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在担保期内提供不可撤消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手续完备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第二条 租金

1、每天月租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币/辆,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币,承租方于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付清。

2、承租方租车在_________个月以上的,则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出租方交纳应交租金的_________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___天以上,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3、租赁期满承租方交还所租汽车时超出_________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_________小时按全天计费。

4、承租方以_________方式转帐/现金支付支付租金、押金。

第三条 租车期限

出租方将_________牌车_________辆,车牌号码_________,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收回,租赁期共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天时,交付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3、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4、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准。

5、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等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6、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7、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8、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9、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10、按_________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11、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2、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租赁期间因租赁车辆质量存在问题而对承租方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押金。

6、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等费用。

7、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

8、对租赁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状态。

9、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10、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方自身原因给承租方自己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11、按_________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12、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13、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_________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解决。

14、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_________天含_________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____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在续租期间必须告之出租方所租车辆的真实情况。

16、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17、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

18、租赁车辆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要求在出租方指定的工厂进行,否则,承租方按所拆零件价的_________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三

出 租 方:__________

承 租 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______牌汽车壹辆租给承租方使用。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方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11800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由出租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出 租 方:____________(签章)

承 租 方:___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四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

│承租方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证│ │证件│ │ │ │ │ │ │ │ │ │ │ │ │ │ │ │ │ │ │

│件│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保证人 │ │电话 │ │

├─────────────┴────────────┼──────────────┴───────────┤

│住 址/地 址 │ │

├─────────────┬────────────┼──────────────┬───────────┤

│驾驶员 │驾驶证编号 │档案编号 │电话 │

├─────────────┴────────────┴──────────────┴───────────┤

│ │

├─────────────────────────────────────────────────────┤

│ │

├─────────────────────────────────────────────────────┤

│ │

├────────┬───────┬─────────┬──────────┬─────────┬─────┤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

├────────┴───────┴─────────┴──────────┴─────────┴─────┤

│ │

├─────────────────────────────────────────────────────┤

│ │

├─────────────┬────────────┬──────────────┬───────────┤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

├─────────────┼────────────┼──────────────┼───────────┤

│ │ │ │ │

├───────────┬─┴───────┬────┴───────┬──────┴──┬────────┤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

├───────────┼─────────┼────────────┼─────────┼────────┤

│ │ │ │ │ │

├─────┬─────┴─────────┴────────────┴─────────┴────────┤

│合同变更记│ │

│录 │ │

├─────┼───────────────────────────────────────────────┤

│特别约定 │ │

├─────┴───────────────────────────────────────────────┤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

├────────────────┬────────────────────┬───────────────┤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保证方(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乙方所租的车型为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必须使用_____柴油。

第二条租赁期及租金

甲方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将车辆(带司机)交付给乙方使用,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收回,约定租金为每天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合计__________元,(大__________写),租赁期满,乙方一次性付清租赁费用。

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用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与经济损失。

3、不得转租、借给第三方。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承担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

第五条车辆保险

1、甲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然险,第三责任险。乙方可自愿购买其它险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2、车辆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付范围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它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_____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可提请法院解决。

出租方:____________(签章)

承租方: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模板 篇六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期限、使用范围

1、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车型,车牌号码__________,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时起租给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止收回。

2、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使用范围:只限海南省内使用。

第二条 租金、押金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订立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乙方办理租赁手续时需一次性缴纳押金________元。

3、乙方还车时需缴纳交通违章保证金________元,二十个工作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即退回。如有违章甲方将代付出交通违章款后余额返还乙方。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40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收______元;还车时,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天计费。

5、司机服务收费标准: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服务费每日50元,节假日100元,超时加班每小时付加班费10元,节假日20元,乙方负担司机食宿费用。该费用由乙方在租车时向甲方缴纳,还车时按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6、乙方租车期满,如需续租车辆,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允许,方可延期租赁,否则,将视为骗租。

第三条 甲方义务和责任

1、提供合同规定之车辆,保证其处于适租姿态。

2、确保车辆的手续合法齐全,牌证有效,保险手续完备。

3、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检。

4、乙方租赁其间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事故,甲方提供救援,协助乙方处理,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乙方义务和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情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除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3、承担车辆租赁期的燃油费、通用费、停车费及违章罚款。

4、租赁期间车辆发生,除及时向当地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外,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解决。并承担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及车辆折旧费,停驶期间损失费每天按日租金的50%计算;车辆折旧费按保险公司赔付以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租赁车辆被盗抢应及时报警、通知甲方,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6、租赁期间负责保存好各种证件,如有遗失,除承担补证件的各种费用外,并交纳停驶损失费,停驶期间按租赁标准的50%计收。

7、发车时,甲、乙双方《按车辆交接表》检查车况,如租赁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损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8、按合同规定还车,必须保证车辆清洁,使用性能良好,设备齐全有效,无刮痕,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甲方有权收取车辆清洁费和其他损失费、燃油费、异地还车收取车辆空驶费。如提前还车,退还未使用时间租金的50%;未经批准逾期返还,逾期租金按原标准150%计。

第五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双方签定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一份,《承租人须知》、《车辆交接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出租方:

承租方:(章)

委托经办人:委托经办人:

地址:地址:

电话:传真: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七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 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 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 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 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 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 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 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

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 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3、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条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 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 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但最多为三个月。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

5、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 意外风险分担办法、比例等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 承租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时计收超时费。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3、 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

4、 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条第3、4款,承租方可终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违约金。

第六条其它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术语解释

1、 出租方:获XX市交通局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 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单位为元/月、元/天、元/小时。

6、 超时费:超过合同规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7、 超程费:超出合同规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记收费用。

8、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汽车一辆作为工作交通车,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形成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租用乙方汽车的基本情况: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所有人:

所有人地址:

额定载客:

车辆保险情况:

车辆年审情况:

二、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甲方租赁乙方汽车的价格为 元/月,每月 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乙方出据正式发票。

三、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单方停租止,但甲方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四、甲方职责:

1、因甲方租用所产生租用车辆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车辆的燃油费均由甲方承担,包括租赁期间的路桥年票;

2、按规定支付乙方租车费

3、甲方租赁期间调度乙方日常驾驶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并支持乙方做好乘车人员的上、下车纪律管理。

4、除以上1、2、条款所列的费用外,其它一切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职责:

1、乙方保证车辆按时年审,性能能够满足甲方工作需要,安全性、可靠性高;

2、乙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

3、乙方按时缴纳各项规费,保证甲方能正常用车;

4、乙方必须自己驾驶或者聘请专职驾驶员驾驶,如乙方允许(乙方不予制止视为允许)甲方人员驾驶,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车辆必须随时听从甲方的调派,随叫随到,服务热情周到;

6、乙方按车辆保养规定、按时保养车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乙方车辆发生故障时,乙方必须立即修理,甲方每月给乙方1—2天修车保养时间,如超过时间,乙方必须提供其它同等条件的车辆供甲方使用,否则甲方将扣除相应的租金;

8、乙方若因汽车年检、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个人事务等,造成误工时,甲方应扣除相应的租金。

六、如乙方未及时购买相关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必须自备通信工具并确保24小时开机,如需要更新联系号码必须提前1天上报申请并通知公司全体人员储存。如因联系不上或者故意拖延接听电话时间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当月租凭全部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九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租人将______辆______车租给承租人使用,车号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3、租金每车每月为_____________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________个月收费。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4、承租人租用的汽车只用于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5、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车辆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人自负,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不负担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承担每日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6、违约责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未运输期限租金额赔偿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_______天,加罚_______天的租金。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

8、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______份。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___

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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