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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3篇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23-03-28 07:40:04 点击: 来源:yutu

法律知识问答1

  1、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2、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

  A.共同 B.连带 C.按份 D.违约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5、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的岗位。

  A.不超过3个月 B.3个月到6个月之间

  C.不超过4个月 D.不超过6个月

  6、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7、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什么原则建立?

  A.独立自主 B.宪法 C.民主集中制 D.*等

  8、劳务派遣用工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补充形式 只能 B.必要形式 必须

  C.补充形式 必须 D.必要形式 只能

  9、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A.试用期 B.劳动报酬 C.培训 D.保守秘密

  10、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属于()。

  A.普通性预告解除 B.特殊性预告解除

  C.普通性即时解除 D.特殊性即时解除

  11、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用人单位( )。

  A.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B.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C.变更投资人

  D.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1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 )。

  A.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B.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贷关系

  C.两个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

  13、《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D.经济关系

  1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D.给予警告

  15、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A、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B、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

  C、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 D、据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岗位

  16、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有工会代表参加。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必须保证

  17、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 )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A、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B、工会经费和财产

  C、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 D、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18、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 ()进行, () 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A、以外,应当,事先 B、以内,必须,事先

  C、以外,需要,事先 D、业余,需要,事先

  19、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 ( ) 和 ( ) 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A、*等自愿,公*合理 B、*等自愿,协商一致

  C、自觉自愿,协商一致 D、公*合理,尊守法律

  20、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 )给予支持和帮助。

  A、应当 B、可以 C、必须 D、应当大力

  2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 )等情况。

  A.试用期 B.培训

  C.保守秘密 D.工作岗位

  22、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代表、()代表、()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A、职工;企业行政;企业工会委员会 B、工人;资方;企业工会委员会

  C、劳动者;企业行政;企业工会  D、劳动者;资方;企业工会

  23、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A.相同或者相近 B.相同 C.相近 D.不同

  24、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 ),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 ( ) 。

  A、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 B、女工组织,女工组织

  C、女工组织,女职工委员 D、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

  25、罢免工会*、副*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 ) 通过,不得罢免。

  A、应当,三分之二多数 B、可以,全体代表过半数

  C、必须,全体代表过半数 D、必须,三分之二多数

  26、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 )的工资、奖励、补贴,由( )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A、非专职委员,所在单位 B、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C、专职工作人员,基层工会 D、非专职委员,基层工会

  2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A.半 B.一 C.二 D.三

  28、劳务派遣一般在()、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长期性 B.固定性 C.流动性 D.临时性

  29、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的,其会员的会籍( )。

  A、应当继续保留  B、可以继续保留

  C、不再继续保留  D、不得继续保留

  30、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A.最低工资标准 B.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C.行业工资指导线 D.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3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 )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A、可以 B、有权 C、应当 D、必须

  32、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请( )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B、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C、人民*劳动行政部门 D、人民*或者有关部门

法律知识问答2

  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方面享有同男子*等的权利,具体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与男子*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中女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在职工*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干部等。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权益?

  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为女职工提供学习、培训机会,为女职工接受文化教育创造条件等。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是配合和监督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总称。《宪法》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等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也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要通过教育和帮助女职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维护其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法律知识问答3

  问: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何处罚?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问: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有何处罚?

  答: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问: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或进行抽检后未按规定报告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知识问答3篇扩展阅读


法律知识问答3篇(扩展1)

——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3篇

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1

  1、哪些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2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2个月实习期内,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规定?

  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法律知识问答3篇(扩展2)

——农村法律知识3篇

农村法律知识1

  Q

  1.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什么时候公布?

  A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Q

  2.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多久进行申诉?

  A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Q

  3.如何选举村民委员会?

  A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Q

  4.村民会议是否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A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Q

  5.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

  A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Q

  6.哪些村民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A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Q

  7.哪些人员可以进行登记,参加选举?

  A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Q

  8.村民会议召集的条件有哪些?

  A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Q

  9.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情有哪些?

  A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

  10.村务公开的内容有什么?

  A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Q

  11.村务公开的时间?

  A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Q

  12.政务、事务、财务三个方面的.村务公开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A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对农村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完成任务的情况,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

  二、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三)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四)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

  (五)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

  (六)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

  (八)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

  (九)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

  (十)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

  三、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拔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

  (三)村级财务支出情况,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

  (四)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

  (五)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六)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

农村法律知识2

  Q

  1.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什么时候公布?

  A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Q

  2.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多久进行申诉?

  A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Q

  3.如何选举村民委员会?

  A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Q

  4.村民会议是否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A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Q

  5.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

  A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Q

  6.哪些村民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A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Q

  7.哪些人员可以进行登记,参加选举?

  A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Q

  8.村民会议召集的条件有哪些?

  A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Q

  9.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情有哪些?

  A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

  10.村务公开的内容有什么?

  A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Q

  11.村务公开的时间?

  A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Q

  12.政务、事务、财务三个方面的.村务公开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A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对农村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完成任务的情况,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

  二、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三)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四)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

  (五)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

  (六)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

  (八)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

  (九)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

  (十)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

  三、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拔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

  (三)村级财务支出情况,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

  (四)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

  (五)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六)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


法律知识问答3篇(扩展3)

——小学法律知识问答题 (菁选2篇)

小学法律知识问答题1

  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为参照。

  4、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

  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7.符合哪些情况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理以及注意事项?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9.具有哪些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答:(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10、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11.可否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答: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12、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答: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3、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哪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答:对*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4、精神药品分为几类?

  答:精神药品分为两类。既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5、医疗机构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可否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答:不可以。

  16.*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是什么颜色?

  答:*品处方: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 普通处方:白色。

  17、处方药量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8、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过期、损坏的*品和精神药品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19、处方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0.什么是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①引起死亡;

  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⑥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小学法律知识问答题2

  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为参照。

  4、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

  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7.符合哪些情况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理以及注意事项?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9.具有哪些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答:(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10、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11.可否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答: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12、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答: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3、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哪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答:对*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4、精神药品分为几类?

  答:精神药品分为两类。既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5、医疗机构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可否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答:不可以。

  16.*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是什么颜色?

  答:*品处方: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 普通处方:白色。

  17、处方药量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8、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过期、损坏的*品和精神药品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19、处方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0.什么是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①引起死亡;

  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⑥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法律知识问答3篇(扩展4)

——企业法律知识3篇

企业法律知识1

  1、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一

  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在法律上承认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了。我国目前也承认事实劳动合同,就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际存在用工关系。

  注意:事实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举证,比如招工,面试时的名册,工作证,工作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考勤记录,其他工人记录等,录音录像(你:老板,我来上班了啊。老板:好,赶紧工作吧。你:老板,这个工作我做吗?老板:废话,当然你做。你:老板,我下班了啊。老板:好回去吧。证据就有了,手机很方便,很隐蔽,养成习惯)。

  2、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二

  如果企业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1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违法;用工1月内劳动者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用工超1月不满用工1年未签订,每月支付2倍工资,也就是要支付11个月。起算为用工1月后,截止为签订之前。劳动者不签订,应终止,支付补偿金。用工超过1年,企业未签订,用工1月后到用工一年,2倍工资。满1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三

  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利,不得抵押身份证,不得收取押金,定金等。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说明公司章程规则等,最好能让劳动者签字证明知道了,学习了。否则劳动者很可能会以不知道公司章程为由违反公司章程,企业最后还可能败诉。

  4、关于劳务合同无效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用假文凭等,属于欺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该出的工资单位还得出。

  5、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直接视为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签订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到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需说明理由。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规定试用期。

  6、关于服务期

  劳动合同可能有服务期。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期限,不得单方解除。劳动者违法,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

  7、关于保密事项

  离职后,保密条款仍然有效,合理期限为离职后三年。也就是关键工作岗位人员(高管,技术等)在离职后三年要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违约金。法律没有规定保密条款企业要支付任何多余的费用给你,这是劳动者的义务。当然,有的公司愿意支付给劳动者保密费用。

  8、关于竞业限制

  时间两年,企业要支付两年的钱补偿给你,以你在职时的工资为标准。如果你违反,那么要承担违约责任。

  9、关于劳务派遣问题(人才租赁)

  派遣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

  10、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企业要解雇你

  如果劳动者有过错如下的:适用期内不合格(你表现达不到企业录用时的要求);劳动者严重违纪(是严重违纪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不是刑事责任哈)。以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不是患病期间,法律概念)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任务,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以上情况企业可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给予补偿金,也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30天,就是如果企业不想等30天,想明天就解除,就多掏一个月工资,在餐饮厨师行业比较多见,防止有的厨师在30天内使坏。

  11、关于解雇的补偿

  如果因为上面讲的是劳动者过错的,那么没有补偿金!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过错的,那么到离职时,每工作满一年补偿金算1个月,工作6个月到1年,按1年,工作不足6个月,按半个月;最高不超过12年的补偿金;劳动者工资高于市级*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不足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劳动者工资为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均工资;劳动者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12、关于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是两倍补偿金,企业掏了赔偿金,不再掏补偿金。赔偿金适用情形如下:未支付补偿金,有关部门限期支付,企业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的50%到100%追加赔偿金;企业不得因员工参加工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因不当解除合同而损失的工资。

  13、关于工作时间

  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注意:包括生产或工作前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连续有害性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女职工哺乳的往返时间,孕期检查时间。

  14、关于我国工作时间概况

  年工作日:250(365-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季工作日:62.5,月工作日:20.83,计薪日:21.75(不是30哦),切记不是20.83,因为法定节假日是带薪工作。

  15、关于我国目前工时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每天8H,每周40H,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大部分人上班都是这种);

  计件工时(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者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每周40H,每天工作时间灵活);

  缩短工时制(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包括:过度繁重体力活;夜班工作时间减少1H;女职工哺乳期每天减少1H;未满18岁小于8H);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比如企业的高管,外勤,推销等;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有的行业特殊,不能按天算,比如修路,建设工程等,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时,包括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受季节或自然条件限制的,不定时工时制也要遵守每年最大工时和最大加班时间的计算:大加班432(36*12);最大正常上班2088(21.75*12*8)。

  16、关于休息

  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4小时后休息一次,不少于半小时;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H;不休加班工资150%。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至少一个休息日,不休加班工资200%。

  17、关于法定节假日休假

  国家规定11天,必须休,适逢周末,补假;不休加班工资300%。

  18、关于探亲假

  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局两地,属于带薪假。

  享受的条件为:工作满一年,不住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不能与父母任何一方,不是双方);

  时间:探望配偶:每年一次,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或两年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适逢周末不再另行补假;

  工资标准:标准工资发放+路费。休产假与探亲假地点一致,不休探亲假。

  19、关于婚丧假

  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不包括岳父母)死亡,本单位领导批准,1天到3天,工资照发。

  20、关于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10年到20年,10天;20年,15天;法定休假,休息日不计入;企业统筹安排,考虑职工意见,一般不跨年。不休加班工资300%。

  21、关于产假

  产假98,其中产前15,产后83,难产增加15。

  22、关于哺乳期

  产后一年,包括产假在内。

  23、关于病假

  生理概念,事实上需要治疗的时间。有病假工资。

  24、关于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停止工作的法定期间。法律已经规定好的,在这个期间内,你继续看病不去上班,企业可以解除你!

  25、关于加班加点

  只有企业安排才算加班加点,企业不安排不算。也就是你自己在那里主动加班不算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每天一般不超过1h,特殊行业每天不超过3h,每月累计不超36h。

  26、关于值班

  值班不算正常工作时间,算工作时间,值班不给工资,给一定报酬。值班一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非生产性工作,比如晚上让你看厂子之类的。

  27、关于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独生子女补贴,养老金,丧葬补助;代偿性费用:差旅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未体现劳动对价性的其他收入。

  28、关于加班加点工资

  前提:用人单位安排;

  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也就是你每天的加班):工资的150%;

  休息日又不能补休:200%;法定休假日,300%;

  注意:两年内(劳动纠纷)以及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民事纠纷)由劳动者提供证据。加班工资由以标准工资为基础,不包含加班工资。

  29. 休假期间工资

  法定休假:带薪;

  年休假:带薪;

  婚丧假:带薪;

  三期:带薪;

  事假:不发;

  病假:病假工资;

  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工资:单位照发,如选举,去作证等;

  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照发。单位同意函授学习,照发。同意*教育,照发。

  30.关于女职工的保护

  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不被非法辞退方面:不得以性别,婚姻辞退;三期内,不得以非过失性,经济性辞退方式解除;三期内,合同到期,延续到哺乳期满;孕期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损生理机能的工作。

  生理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高处;低温;冷水;经期卫生保健;

  孕期:不得安排禁忌从事活动;劳动贡献下降,不能减薪;禁止夜间劳动和休息权的保护7个月以上享有;孕期保健;

  产期:产假,98天+难产15;

  哺乳期:1年包括产假;每天两次哺乳,每次30分钟,路上时间算上班时间。

企业法律知识2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可否要求驾驶员承担一部分损失?这个主要看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各项保险运输公司是不是已经全额购买(包括车辆的商业险,以及物流责任险等);

  第二、公司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司机已经学习并签名。如果公司对于车辆的各项保险已经全部购买,而对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比如说停运损失等又有规章制度约定是由司机来承担,那么确实是因为司机的过错发生事故(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承担比例),这种情况下,要求司机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法律是可以支持。对于承担的比例,主要是根据损失的项目(确为无法投保项目)和司机的过错来确定。


法律知识问答3篇(扩展5)

——基本的法律知识3篇

基本的法律知识1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

  *、副*由全国*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副*。

  *、副*每届任期同全国*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大会和人民*。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知识问答3篇(扩展6)

——法律知识小学作文

法律知识小学作文1

  记得有一次,在五年级的一天下午我县的法院院长亲临我校给我们上了一堂意义深刻的法制课,在课上,我才第一次到什么叫法律。法律这个词语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逐渐提高,一些在校学生与社会一些黑势力混在一起。为这帮黑势力所利用,做出了一桩桩发人深省的违法案件,这不是因为不懂法,不学法,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吗?我们是当代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

  我们要创造和*的环境,优良的社会秩序。必须要学好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来维护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接下来我给大家讲一个因为不懂法律,才造成的.案例。南京市某村的4位初三的学生在傍晚5点钟左右,从校门走出。突然双臂被架起来,推到某广场狂殴暴打,人数由原来的10多人增加到近50多人。4位受害者从广场被打到某树林,被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打倒在地。其中徐某被打得浑身是血,身体蜷缩在地下。他们的头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最后打了好几个小时,暴徒们才走。徐某被打头破血流,被同学送往医院,在很多处都疗了几针。原来徐某在QQ上与同学发生争执,对方感到吃了亏,找了很多人打徐某。上面的事例是因为不懂的法律所造成的。只要我们不违法乱纪,遵纪守法,我们就不会受到伤害。因为只有法律的健全,才会给我们带来和写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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