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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菁选3篇 俄罗斯人的婚姻家庭观

更新时间:2023-03-10 10:58:48 点击: 来源:yutu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1

  要有正确的婚姻观首先要有正确的恋爱观,正确的恋爱观是:

  1.对爱感情专一、认真,坦诚相待,这样才能幸福。不能朝三暮四,脚踏两只船,对爱情要专一坦诚。

  2.明白爱情是生活当中的一部分,爱情讲究是两情相悦,不能强求。当失恋,学会转移方向,把精力放在工作和友情上,这样生活才能走向正轨,以后才能找到真正属于自己的爱情。

  3.明白正确的恋爱动机很重要。恋爱是寻找志同道合、白头偕老的终生伴侣,不是安慰解闷、满足性需要,只有正确的恋爱观,才能找到真正的爱情和幸福。

  正确的婚姻观是:

  1.婚姻是一种责任,和彼此的奉献、理解关怀。这样婚姻才能幸福,不要计较谁付出多少,否则那就不是爱情,那是利益交换。

  2.家庭生活要学会互相协调,互相体贴、对金钱的分配也要有商有量,这样才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谐。

  3.婚姻需要两个人不断地磨合,经常和伴侣沟通,这样婚姻才能更好。

  4.学会积极勇敢地解决婚姻当中面临的问题,这样婚姻才会幸福。生活本来就是经历磨难的,遇到困难挫折摆对心态积极解决,不要怨天尤人。

  正确的婚姻观首先要以爱情为基础,婚姻不是为了达到一些目的,比如说为了金钱,住房,或者是可以让自己少些奋斗过上好日子等等,首先动机要合理。

  婚姻是一个共同成长,互惠互利的关系,两个人在婚姻中不能只想着得到,也要有付出,愿意为对方付出自己的爱。

  婚姻家庭中会涉及到很多关系,比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姻亲关系等等。这些关系要合理的调试。如果关系发生错乱,就容易出现问题。例如在婚姻家庭中,最核心的是夫妻关系,还有很多家庭,孩子出生以后,亲子关系凌驾于夫妻关系上,这样一方面夫妻感情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建立。所以关系要调适好。

  最后,婚姻家庭要想幸福,是需要去用心经营的,不是说结了婚就完事了,不断的成长,不断的深入了解,磨合出一个彼此适合的家庭互动模式,有良好的沟通,彼此能够互相满足各自的心理需求。这样婚姻就一定会是稳固的。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2

  我认为关于正确的婚姻观念这个问题从来都没有绝对的标准答案,很多时候都是因人而异,并且也会因为自己的家庭而受到很大的观念影响。

  大多数人的父母,他们作为老一辈对婚姻传统的看法多是认为,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就是找一个门当户对的人,两个人家庭、经济、文化程度相当,男方能担当的起家庭的责任,女方最好能做贤妻良母。但随着女性越来越占有社会地位,更多的人认为只有当婚姻能够给我真正幸福的时候,我才会选择结婚,单身没有问题,但如果因为婚姻,而让我现在的生活过的一塌糊涂,那我宁愿选择不要。很多我接触了的年轻女性,让我发现她们对婚姻的价值看法显得更加的独立和有主见。这其中90后和00后尤为明显,认为悦人不如悦己,不要以为一句“我养你”就能把Z时代女生圈在家里当甜妻。00后女生在婚姻和恋爱方面显的更为勇敢和放得开,她们普遍认为“如果我的婚姻没有爱情,那我愿意选择一辈子单身”

  所以我们可以说是进入了一个失去共识的现代,或者说,旧的共识已经瓦解,而新的共识未曾达成。00后的女生目前还比较年轻,能够尝试爱的机会还要很多。也许你们的父母会教育你们说“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是两个家庭的事”让你慎重考虑,或者对你百般阻挠。我的建议是,先别急着反对和*你们父母的意见,不妨作为参考,没有父母是想要害自己孩子的;其次,婚姻即是两个家庭,更是两个人的事。毕竟你们要彼此相伴走过一生。

  婚姻从来都应该是基于爱的,更是升华于两个人共同的价值观。所以当你考虑是否要和对方步入婚姻的殿堂时,我认为确定你对对方的感情是首当其冲的,是感恩?同情?还是爱?明确这一点对你的婚姻走向尤为重要。明确你在婚姻中需要什么,明确你们彼此是否能够保持统一步调,不论是面包还是爱情,两个人节奏一致,婚姻这个“两人三足”的小游戏才能走的稳当。

  如果你遇到情感问题,需要修复一段感情,可以看看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奥克婚姻质量评估》,他从十一个方面来解析婚姻,分别是“婚姻期望、性生活、性格相容性、分享与沟通、解决冲突的方式、财务管理、休闲活动、亲友关系、角色*等性、宗教信仰、子女教育”,他认为这十一个因素环环相扣,互相影响,解决婚姻问题需要综合判断婚姻,从最薄弱的地方下手,进而挽救婚姻!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3

  如何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

  1、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良好的心态,把婚姻纠纷对自己精神状态的影响限制在可调控的范围之内,特别要注意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2、客观理智地评断自己对配偶的感情状况,也要分析配偶对自己感情的现实状态,正确做出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这其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一方一时糊涂办了错事并不是一定导致感情破裂。如双方感情基础还存在,另一方可给其改过的机会;二是要划清双方矛盾与感情破裂的界限,不要把能挽回的感情轻易失去。

  3、如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都应当采取各种方式修复关系,逐渐恢复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不能不负责任地加剧家庭矛盾。

  4、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且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家庭纠纷,在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基础上应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方法妥善解决,尽快解除精神负担。

  5、已决定离婚后,应在公*合理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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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调研报告3篇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1

  随着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人们的精神物质水*不断地提高,传统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家庭的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对近年来本地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是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即步入婚姻的,离婚率比较高;

  二是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小的,离婚率较高;

  三是同等年龄但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较高;

  四是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性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经济纠纷及对当前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经济纠纷。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被认知率还是较高的,他们普遍认为:

  1、调解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作用;

  2、调解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的冲突。由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亲情一旦变成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对任何一方都是极大地伤害,而调解则可以避免此种情形,有利于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3、调解可以使这类纠纷的解决程序更快速、更简便、更经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提高认识。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种种情感纠葛,调解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双方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六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因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过强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促进当事人反省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调解工作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七是健全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仅靠一个部门,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2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妇联发起的《*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均结婚年龄有下降趋势 婚前同居成常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均结婚年龄在29.6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均结婚年龄依次是26.3岁、26.2岁、24.3岁。

  报告显示,婚姻缔结模式中,身边熟人介绍的方式达到54.3%,相对于60后和70后而言,80及90后通过新型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且成功率达到10.2%,是60后通过社交网络等方式缔结婚姻成功率的十倍以上。

  情感专家社会学博士李松:60年代出生的人,重视的是过*淡的生活。70年代的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跟初恋结合60后占到70%。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86.5%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70、80、90后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59.6%和57.8%。与此同时,80、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45.5%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婚姻律师: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发达了,坐飞机坐高铁都方便了,所以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结婚要素中有车有房需求仅占15.3% 责任感和情绪控制能力更为重要

  在《*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凸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对于另一半的期待与过去相比较,也有了新的变化。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15.3%。而91.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79.4%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忠诚是幸福的基石

  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86.3%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

  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篇三:关于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昨日,全国妇联*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发布《*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报告对北京、广州、重庆等十个城市家庭的婚姻缔结模式、幸福婚姻的要素、如何构建幸福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对家庭生活感到幸福的夫妻,年龄在22岁至55岁之间,涵盖60后、70后、80后、85后至95后四类人群。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4.6%,高于男性的40.5%。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3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一、 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稳,20xx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xx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xx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四)、25-40岁年龄段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危险年龄层”。

  随着社会发展,*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二、 案件审理的经验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教学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

  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xx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xx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xx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三、 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难点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由于各种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逐渐增多,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但究其难点主要还是在财产方面。财产处理难度的焦点在于财产复杂,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无法得到解决。现就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机关进行核实。

  (五)、因相关部门的管理缺陷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因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使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人员产生误会,影响法院公信力。现就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1、*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机关立失踪案件。*机关这种做法不妥,*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四、 意见及建议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菁选3篇)(扩展2)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3篇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

  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

  A.向县级以上*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

  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

  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1条中即明确了该法的基本原则是( )

  A.男女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权利*等 D.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

  17.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有( )

  A.广泛性 B.伦理性

  C.财产性 D.强行性

  18.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度等级可以分为( )

  A.斩衰 B.齐衰

  C.大功、小功 D.缌麻

  19.下列亲属中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有( )

  A.姑姑与侄儿 B.舅舅与外甥女

  C.侄儿与婶母 D.堂兄妹

  20.早期型婚约具有较强的效力和作用,主要表现为( )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事力

  C.婚约一经订立,仅产生道德约束力 D.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

  21.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 )

  A.形式*等 B.男尊女卑

  C.夫权统治 D.实质*等

  2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 )

  A.生活费 B.教育费

  C.医疗费 D.结婚费用

  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

  A.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B.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C.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

  D.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24.*古代的立嗣制度要求的条件十分严格,嗣子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男性 B.同宗同姓

  C.辈份相当 D.孝顺

  25.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 )

  A.女方因工受伤的治疗期内 B.女方在怀孕期间

  C.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D.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拟制血亲

  27.互易婚

  2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9.收养

  30.涉外婚姻(狭义)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现代法律中亲权的特征。

  32.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五、论述题(14分)

  33.简述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及范围。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小题8分,第35小题16分,共24分)

  34.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

  35.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菁选3篇)(扩展3)

——最高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

  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公*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彰显

  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铸造“孝道红黑榜”

  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但不赡养年迈的父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父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父亲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用法律来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均生活水*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合理的判决。

  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11、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12、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4、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当地消费水*、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分割,无疑能更好*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衡。

  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28、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29、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30、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当前农村地区的赡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与精神照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院审理赡养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菁选3篇)(扩展4)

——什么才是正确的爱情观3篇

什么才是正确的爱情观1

  正确的爱情观---基于现行法律,主流道德导向。

  1、恋爱要严肃认真、感情专一

  爱情是一个男性与一个女性之间的爱慕关系。这种关系包括自己特有的感情和义务,它只能存在于恋爱者两人之间,不容许第三者介入。而且,恋爱不是儿戏,双方要真诚相待、实事求是地对待自己,也实事求是地对待对方。无数事实证明,用欺骗手段骗取爱情,是不会幸福的。另外,双方一旦建立了恋爱关系,就要忠贞专一,一心一意;不能三心二意、见异思迁。任何一个人搞三角恋爱、多角恋爱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2、正确处理爱情与学业、事业之间的关系

  爱情是美好的,它是人生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人生的全部,它应该服从于事业,促进事业的发展。一个人只有学业、事业取得成功,其爱情之花才会开得更加鲜艳芬芳。所以,把学业、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业、事业的关系,不要把宝贵的时间全部用于谈情说爱上而放松了学习和事业。没有学业、事业的爱情如同在沙漠中播种,缺乏坚实的根基和土壤,迟早会枯萎。只有爱情同学业、事业的结合,爱情才有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

  3、提倡志同道合的爱情

  恋爱应把具有一致的思想、共同的信仰和追求放在首要地位,把心灵美好、情操高尚、心理相融作为择偶的第一标准。莎士比亚曾说:爱情不是树荫下的甜言,不是桃花源中的蜜语,不是轻绵的眼泪,更不是死硬的强迫,而是建立正在共同基础上的心灵沟通。因此,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马克思和燕妮的崇高爱情就是建立在志同道合的基础上的,正是因为如,他们的爱情才经受住了艰难困苦的考验、传为佳话。爱情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

  4、要懂得爱情是一种责任和奉献

  爱不仅是得到,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和奉献。在社会生活中,人具有两方面的责任:一是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二是个人对家庭、父母、孩子、朋友和爱侣的责任。第二方面的责任属于私人生活的性质,是社会干预最为微弱的生活领域,主要依靠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自觉的责任感来维持。正因为如此,它体现了一个人的人格魅力。一旦进入爱的王国,就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才能获得崇高的爱情。

  5、多一些理解、信任和宽容,互相尊重

  在恋爱过程中,应多一些理解、信任和宽容,互相尊重,共同进步。爱情是互爱的统一,相爱的双方,都有着自己独立的人格和精神世界,既不能完全依附对方,也不能要求完全占据对方。爱情与做人一样,理解、信任、诚实和宽容都是十分可贵的品质。爱很多时候意味着是一种付出,要相知、相敬、相让。“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两个人在一起并不是简单的组合,必须互相迁就;爱,就必须接受他的一切,包括缺点。

  什么是正确的婚姻观

  人们都渴望有个美满的婚姻,因为婚姻是组成新家庭的唯一标志。婚姻来自于爱情,而不该是爱情的坟墓。因为结婚的夫妻是志趣相投的亲密好友并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很多事情上有着不谋而合的看法,最终基于共同的生活目标,结婚走到一起并携手共度余生。

  许多人说:“夫妻白头到老的都是亲情了。”真正的幸福不是惊世骇俗的感人故事,也不是轰轰烈烈的千古绝唱。真正的幸福其实很简单,就是两个人相濡以沫,**淡淡一起历经人生起伏,始终不离不弃的共度晚年。

  俗话说的好:“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我相信没有病的男人都难以做到有年轻漂亮的女人坐怀而不乱的,当然前提是不要让年轻漂亮的女人坐怀,这是关键。就是有了外遇时也不可放弃爱妻的责任,这是重中之重。

  女人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是:“男人没有一个好东西。”“谁结婚谁上当。”尽管是这样,女人也很少没有老公的,明知道是上当,是火坑,女人还是喜欢跳进去的。关键是作为男人要尊重自己婚前的选择,一当签了合同,就必须恪守信用,打死也不能反悔。所以正确的观点是,夫妻就如同是父女、是母子、是兄妹、是姐弟那样的血缘关系,甚至比血缘关系还要亲密。既然结婚了,就不该站这山望那山高,朝三暮四,朝秦暮楚。总认为老婆是别人的好,想办法寻求婚外恋,甚至离婚再娶,那样做就丧失了一个做丈夫的责任,甚至是丧失了一个做人的起码良知。

  所谓爱情,那只是为了得到对方身体的前奏曲而已。一当得到对方的身体(女人希望得到的东西会更多些),爱情也就所剩无几了。夫妻之间也不过如此,根据心理学专家的分析,想出轨的男女占90%以上,难道那都是为了爱情吗?绝对不是的。

  孔子说的对:“食、色,人之性。”想出轨不是男人或女人的错,那是大自然的责任,要怪只能怪地球和【耶】酥。当今不是原始社会,男女不是群居生活,所以现在的问题是,有了婚姻,就要尊重婚姻,履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放弃做丈夫或妻子的责任,那是没有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如何才能相守一辈子

  婚姻中尤其是新婚,往往会出现夫妻双方或其中一人,仍然没有适应好共同的生活,还是把日子当一个人的时候来经营,凡事只顾自己,对对方以及对方的家人朋友,没有做好接纳的准备。

  夫妻之间确实也应该留有余地,让对方有私密空间的同时,自己也保持自己的独特个性,但这绝不意味着对对方冷漠,尤其是脾气不好、个性恶劣等更是大忌。再用这8条恋爱法则你就out啦

  对方的亲朋好友,应该当成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对待,你既想着要对方照顾善待自己的亲友,对方同样也有这样的诉求,一视同仁能够解决很多因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

  家庭生活中要学会互相协调,不要各自为政,对金钱的分配也要有商有量,不要成为某一方的“一言堂”,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不要太过计较谁多谁少,只需要记得“家庭收入最终都是用于家庭花销的”,尤其有些女方比男方收入高的家庭,很可能产生女性觉得“不划算”,男性觉得“很自卑”等影响婚姻和谐的情绪。

  此外,夫妻双方应该绝对的忠诚和有担当。与异性朋友相交,应该主动避嫌,更不用说发生暧昧、出轨等情况,怀疑一旦形成,即便对方一时原谅了,也不利于婚姻的长久幸福。

什么才是正确的爱情观2

  聪明女生的正确爱情观是什么

  1、首先要有自己的想法

  我们在恋爱的时候一定要保持一颗理智正常的心,千万不要盲目服从男朋友的话,一定要有自己的想法,一是这样在恋爱过程中不会被男孩子牵着手,二是这样对男生来说更加有刺激和激情,这样的情感容易长久下来。

  注意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把握好度,千万不要伤害男生的自尊心,很多爱面子的男生多少会因为不能征服女生而决定放下一段感情来。

  2、学会充实自己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要一直围绕着男生转,这样很容易让男生感到厌烦,而且对自己也没有任何好处只能徒增烦恼。建议女生在生活中一定要学会充实自己,让自己忙起来,这样给两人相互生存的空间,保持两个感情的新鲜度,还可以好好提升自己的能力,这样一来才会更加吸引男生。

  3、保持一定距离

  有些女生一谈恋爱就变成了“妈妈”经常就围着男生转,还不经过男生同意就翻看男生的手机这样很容易产生厌烦的情绪,建议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保持距离,我们可以规定一个星期见几次面,保持一定的距离感,能够有效提高感情的新鲜度,维持长久的感情。

  什么是聪明女生爱情观

  1、保持*常心,在恋爱时内心要保持一颗*常心,不要把感情看得太重但也别看得太重,即要认真去爱但也要现实的去爱。你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情,因此你要时刻做好对方跟你说分手的心理准备,或者他不会说,但是你要有准备。

  懂得主动追求

  2、懂得把握机会,不要因为自己的矜持、犹豫和懦弱而错过一个值得相许一生的人。幸福哪会无缘无故的从天而降,别人的幸福都是辛苦追寻而来的。即使幸福能够主动降落,女人如果不懂伸手去接,依旧会让幸福擦肩而过!恋爱中应该注意的几大原则

  3、懂得给彼此空间,每个人都需要空间。聪明的女人总是会给对方一些私人空间,让彼此都能够冷静地思考问题,从而做出更理智的决定。她们给对方空间,让对方能够喘息,为他们自己的事业大展拳脚。她们也给自己空间,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使自己更富魅力,使男人对她们更加着迷。

  聪明女生在爱情中的样子

  1、不要太过于粘着自己的男朋友,在恋爱的过程中,其实有很多的女性都喜欢每天粘着自己的男朋友。不管男朋友走到哪里,你总会不停地给他打电话,还不停的聊微信,搞得对方一点私人空间都没有。

  2、在恋爱过程中,女生不要百分之百地迁就对方。不然时间一长,对方就会养成一种习惯,你到哪天也不顺从他了,他就会对你发火。所以女生不要过分的宠爱你的男朋友,要适当的管制一下。

  3、对于生活中一些女生的想法就是拥有爱情就等于拥有全世界,虽然爱情在生活中很重要,但是生命中重要的事件很多,爱情值得生命的一部分。所以女生们永远不要为了爱情而伤害自己,不要为了爱情就放弃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失去自我。

  聪明的女生在爱情中会怎么做

  1、懂得适合而止

  就像撒娇撒泼,不是一味撒娇,男人都会听你的,总有厌烦的时候,也不是对方有错时,一味地指责骂街,男人就会心甘情愿认错,有时候要有个度,适可而止见好就收就行。

  2、状态不好不示人

  记得古代有个故事说,一个妃子知道自己大限已到,但是每天还是坚持化妆保持好状态,自己状态不好时候坚决不要皇帝见到她,所以皇帝印象里都是她美好的状态,悲痛不已。所以当一个女人状态不好时候,不要着急地见男人,否则在男人心里对你的印象会大打折扣,所以女人要以自己最好的状态示人。

  3、懂得经营自己

  懂得在品味、外在、内涵上经营自己,多阅读书籍来充实自己,不要舍不得花钱,多买一些有品位的服饰,不会穿衣服要学着搭配。让自己越来越优秀,才会不会在恋爱中迷失自己。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菁选3篇)(扩展5)

——树立正确价值观作文 (菁选5篇)

树立正确价值观作文1

  我爱你叮咚的驼铃,是它让丝绸之路源远流长。我爱你巍峨的长城,是它使*人挺起自己的脊梁。我爱你奔腾不息的黄河,是它哺育了中华民族,给儿女们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我爱你伟大的祖国,祖国明天会更加辉煌!

  翻开历史的长卷,我们寻找中华儿女不懈努力的足迹。开国典礼的礼炮,排山倒海般回响。翻开了新*成立的历史篇章。当*高高的飘扬在东方,我们深深地知道,作为一个华夏子女,该怎样走好自强不息的道路。当**在*广场说出那一声:‘‘新中华正式成立。‘‘我们热泪盈眶!因为我们顽强的母亲,用血汗和泪创造出今天的辉煌。其实我们并不爱哭,热泪盈眶只是对母亲的一种倾诉。

  当雄壮的*响彻云霄,龙的血脉会沸腾,就是我挺直脊梁的唯一缘故。我一遍遍的仰望苍穹,我一遍遍的俯视大地,才发现祖国江山如此多娇。六十几个春秋,锦绣大地神彩飞扬,大好山河诗意酣畅。六十几个春秋,一道道彩虹跨越长江海峡,雄伟的长江海峡锁住千里苍茫。六十几个春秋,两弹的红云刺破天际,神舟飞船绘出炎黄子孙的梦想——勇往直前。

  从98肆虐的洪水到03磨人的非典,从08南方的冰天雪地到5.12四川的地动山摇。风雪中一双双湿润的眼睛,曾发出多少生命的绝唱。灾难压不倒我们*人的脊梁。我们不怕,我们不向灾难屈服,不向困难低头。我们依然爱着我们的母亲——*!

树立正确价值观作文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与我们日常行为最密切相关的是文明、诚信、爱国,我就主要谈谈我对他们的看法。

  文明其实很小,比如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垃圾,主动把地上的垃圾捡起来扔进垃圾桶,不说脏话……文明虽小,但是内容很丰富,你只有每天都有意识地去做了,才能养成讲文明的好习惯,做一个文明的人。文明是一件既简单又困难的事情:你在刻意做它的时候,它很难,而等你养成习惯时,它又变得轻松、容易起来。所以,讲文明是一个先苦后甜的过程,也是每个人都应该做的行为规范,只要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讲文明,我们的社会就会变得更加美好。

  而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用。诚实就是不说谎。说谎会使人陷进一个泥潭,越陷越深。因为,如果你说了一个谎,就需要更多的谎言去圆这个谎,久而久之,你想不说谎都难了。因为,如果你说真话,就会与假话发生冲突。当然,有些谎言是一些“善意的谎言”,让人心存希望,让人快乐,这些谎言是可以被谅解的。守信用就是对自己说过的话负债,兑现自己的诺言,说到做到,要有契约精神。信用程度是一个社会发展水*的一个衡量标准,信用程度越高这个社会就越发达。作为小学生,我们与同学、老师、家长之间都要做到守信用。

  爱国,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祖国就是皮,我们每个人的小家庭都是毛,只有祖国强大,我们的家庭才能安定,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热爱祖国,以祖国为豪。爱国的形式很多,讲文明有时也是爱国的一种表现,比如我们出国旅游或学习,也要做到讲文明,给外国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就可以维护祖国的良好形象,这也是爱国的表现。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我们应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为祖国繁荣昌盛努力学习,掌握知识本领,为今后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好基础,为实现*梦而奋斗!

树立正确价值观作文3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战略任务。党的*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诚信”这两个字,那些贪而无厌的人会对它置之不理,正是这样的原因,讲诚信的人才会受到更多的人刮目相看。对于它非常重视的人,才会喜欢他。你可别不信,我可是亲身经历过这样的事情。

  记得有一个炎热的夏天,我和妈妈到姨妈家去玩,妈妈骑着电动自行车,我坐在后面,吹着风,闻着从远处飘来的香味,正当我最高兴的时候,电动自行车的后轮胎“哧”的一响,然后就没气了,我们只好把车推到一个修车的店里。修车师傅是一个身穿朴素衣服的老爷爷,他补胎的动作很娴熟、也很仔细。不一会儿就把我们电动自行车的车胎修好了,我和妈妈推着电动自行车就走了。路过一家便利超市时,妈妈说要买瓶饮料解解渴,正在掏钱的时候发现钱包没了,妈妈说钱包里有好几千元钱,这可怎么办啊?我们急得就像热窝上的蚂蚁...... 正在这时,从远处看见一个人跑过来,我仔细一看,原来是刚才那个修车的老爷爷。他手里拿着一个钱包,那不是妈妈的钱包吗?走近了,修车师傅气喘吁吁地说:“可算赶上你们了,这是你的钱包吧?掉在我那儿了。”说着把钱包还给了我妈妈。我妈妈连忙说“谢谢。”修车师傅说:“不用谢”,转身就走了。我望着他的背影,心想:他是多么诚信、高尚!

树立正确价值观作文4

  偶然间,听到有人问我,“你的价值观是什么?”我怔住了,回想起已经经历了15年的风风雨雨,却还不知道自己的价值观是什么。于是便咬着笔,托着下巴,冥思苦想。

  我的价值观是什么呢?难道就是成天满脑子的零食、电脑、零花钱?还是就是堆成像一座山的作业。一遍一遍的问自己。15年中,我做了些什么?绞尽脑汁去回想,也没有什么记忆犹新的事件,还不就是整天嘻嘻哈哈、无忧无虑的度过,任时间随意流逝,却一点都没有想过要去挽留。

  突然就像被狂风大雨洗刷了一般,我醒悟了。就这样,一瞬间,明白了一切。上天给予我一条生命,是多少的珍贵,用任何事物都替代不了。人生短短几十年,而我已经踏过了15年的路程,却没有留下点什么,回头望望,只有浅浅的足迹罢了。难道我就这样任自己随意践踏时间?就这样一点都不在乎的度过剩下的几十年?以前的我或许会犹豫,但现在,我可以坚定的告诉你,“不!”。

  我不想再过那种无聊的生活;我不想再让时间悄悄的流逝;我不想在我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留下悔恨的泪水……

  时光老人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偷走了我15年的光阴,不费一点力气。是他的本领太强吗?不是!是我自己太松懈,是我没有保管好这珍贵的物品。15年,听起来一个比较短暂的数字,一眨眼,便会到的数字。仔细想想,却能在这短暂的15年里做许多值得做的事情。

  我时常会觉得很空虚,一下子人就变得恍惚起来。不知道下一秒自己要做什么事情,于是发呆的时间就这样又白白浪费了。

  这个学期以来,我明显退步了不少。我总在反思,为什么会下降?还不是因为电脑、电视。但这能怪它们吗?是我自己不争气,控制不住自己才会这样。每当要考试的时候,我就不知所措了。老师上课讲的.内容,一点都没有好好的映在脑子里。导致试卷下来,就是满眼的红叉叉。那些红叉叉就把我的心给封住了,便觉的无所谓了。久而久之,就这样被体制化了,考得好便觉得稀奇。考不好便觉得很正常。老师、家长极力的抓住我,我便拼命的逃脱。就像被什么东西控制了一般,身体还是原本的身体,而灵魂却不是了。于是,我就会闭上眼睛,好好的思考一番。

  记得鲁迅先生曾说过一句话:“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总还是有的。”是啊。时间不是没有,而是不懂得怎么去挖掘,我不就是常常这样的么?现在,我懂了。我不再是那个整天无事可做的顽皮少年。而是把时间排的满满当当的好学生。我不再是那个任时间流逝的傻瓜。而是把握每一分每一秒的智者。

  我不再是那个满脑子游戏、零食的小顽孩。而是思考怎样把书读好的小大人。我的价值观不就是这些么?我的价值观不就是那闪耀的四个字“珍惜时间“么?

  一个人啊,要有追求。不要认为时间多的很,把要做的事情推脱推脱再拖脱。时间总是会停止就像火车总会到站一样。我可以坚定的告诉你:我不会再浪费一点时间!在余后的几十年中,我要留下深刻的足迹。我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做有意义的事。我不会在我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留下悔恨的泪水!我将要带去的,是最灿烂的笑容!

树立正确价值观作文5

  价值观是什么?

  在我们这个年代,有很多新奇的事物吸引着我们,做为青少年我可能会去追求新鲜事物,所以我认为这是青少年对价值观的一种模糊。这件事情有分岐的原因是,问题根本不在于青少年甚至有人认为这才足以证明青少年的价值观是健康的阳光的。

  难以*定也就是没法去解决评论。青少年遇到情况心里想法基本分为两种:

  一、明知道这是一件不应该做的事情,但还是做了。

  二、这是社区上的问题,我还没有真正的弄明白,现在我的想法可能不全面等等。生活当中我们可能觉得这件事情不可以做,但如果这件事就在你面前出现你呢?

  会“犯下错”有些人犯下错这后会不济于事,而有些就会为自己刚才做的事感到惭愧不安,这又涉及到了我们在今后在工作上的道德观,如果你是一个公司经理,当你看到你的公司职员把顾客推倒,而且这个顾客刚把本公司的产口弄坏,你会视而不见或者帮助公司职员一起讨回公司产口吗?如果你做到我上述的其中一点,我敢肯定不久你的老板就会把你抄鱿鱼,因为你把公司看得太重了,重于你的人格,从这件事中看出你还不知道社会对于每个人的意义,从我们现在做起,如果你轻视了你的价值观,那你就错了,而你现在要多体会生活,只有多体会生活才会融入到社会,更好的处理人际关系。

  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小中见大,就像演戏一样,主角会认为自己地位很高,不管演的好坏都会被别人重视,而他错了,因为即使是台上的一朵默默无闻的小花,他努力去做好,那他才是生活中的主角。

  一个人要想成为“主角”就必须要遵守生活中的规律,更不要轻视自己的价值观,否则你就会陷入崖底,很难自拔!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菁选3篇)(扩展6)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心得体会 (菁选3篇)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心得体会1

  一、农村消费*现状

  总体来说,农村消费*现状确实不容乐观:一是*力量薄弱。大多数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少,而监管的区域又比较广,基本上是一个人负责两个乡镇的投诉量,导致农村消费*工作容易出现盲区。二是农村大多地处偏僻、路途遥远,农村消费需要投诉时,一般要到工商所,有的要跑到县里,不仅耽误了农时,而且还要花费很多费用,导致农民*投诉成本高。三是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具体来说其一是消费观念比较落后,有些农村消费者为了节俭,买东西只看重价钱、外观和数(重)量,盲目攀比贪便宜,对是否合格厂家、合格产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是否符合相关安全强制性标准等不上心、不上眼或根本不知如何辨别,权益受到侵害只好自认倒霉;其二是消费知识缺乏,由于文化水*、生活水*等原因,许多消费者缺乏科学消费知识,一些落后的、非科学的消费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其三是*意识比较差,缺少防范意识和消费*知识,购物时一般都不索取票证或购物凭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如何投诉,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四是不法分子利用农村知识水*有限和消费水*低下的特点,将假冒伪劣商品大量转移到农村消费市场,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事件屡有发生,尤其是假劣种子、地膜、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不仅坑农害农,而且影响农民的收入。其五是碍于情面放弃自我保护,农村开小店的`多少与村民存有族人关系,相熟或亲戚,当遭遇消费权益侵害,只要不是大问题都忍气吞声。

  二、做好农民消费*工作宜“把握特点、狠抓要点”

  古人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故消费*事关国计民生,是构建和谐社会强有力保障,是“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思想暨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工商部门是消费者的保护神,提高农民消费*意识、提高农村*工作水*,无疑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要做好农村消费*工作,需把握农村消费市场特点,狠抓消费*要点,不断摸索监管规律,积极创新*方式。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法制意识,转变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基层工商所可以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节假日,采用多种形式在辖区内搞好消费*宣传活动,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存在的消费陷阱及注意事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向经营者耐心讲解其作为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

  2、强化*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打击违法经营,规范合法经营,完善红盾护农行动长效机制。一些不法分子,将农村视作假冒伪劣的倾销地,还美其名曰送货上门,服务“三农”,所以基层工商所要加强对送货经营者的监管,大力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资是农村市场的重要消费品,假劣农资不仅坑农害农,而且影响农民的收入,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基层工商所必须把整治农资市场做为一项长抓不懈中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农资市场。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来来进行规范:首先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资店挂牌创建为农资经营诚信示范店,并对这些示范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农民在示范店购买农资的质量;其次是加大对农资市场的巡查力度,建立巡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农案件的违法经营者,从严从速查处,决不姑息。用法治的力量震慑胆敢以身试法者,达到查处一个,警示教育一片的目的,让不法经营者产生畏惧感,给广大农村消费者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3、加强*站点建设,降低*成本,拓宽*渠道。面对农村人口多,地处偏僻、路途遥远的实际情况,着力加强农村“12315”联络点的创、扩建工作,使“12315”联络点深入到农村的偏远地区,使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就近申诉、投诉、举报,尽快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可考虑在设立的经营组长家中或者村委民调组织中建立*投诉站,不仅可以减轻工商所往返费用,而且可以方便农村消费者投诉,减少农村消费者到工商所投诉的费用,充实农村消费*力量。

  4、及时彻底解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中。处理各类消费纠纷首先要及时,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工商所无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周末节假日,一旦接到申诉举报都应立即处理,经办人员必须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讲明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向消费者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避免同样的纠纷再次发生。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心得体会2

  “以耕读为本,以勤俭为德”。古往今来,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一直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作风,我们也一直都在倡导追求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可是随着人们经济能力的提高,如今的青少年开始有了独立消费的行为,只是他们中的部分经常盲目从众,互相攀比,挥钱如土,这种风气正渐渐毒害着中学生的心灵。

  有人说“人们最基本的物质需求:空气、阳光、水,其实就与钱没有太大的关系。至于人际和睦、心灵充实、情趣活泼、人格高贵等生命价值的重要内容,更不是钱能买来的。”没错,作为一名中学生,学好知识的同时,还要能够结合自己的家庭实际学会花钱,学会消费,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追求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做到适度消费、合理消费、理性消费。

  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消费只是满足我们正常的衣、食、住、行等基本方面,而不是沉溺于物质享受,“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有些同学家庭经济本来就困难,仍盲目跟风,其结果只会让自己和家人负债累累;有的人家庭经济状况好,有条件消费,却热衷于到处炫耀,讲排场,比时尚,玩潮流……长期下去,只会让他们误入歧途。我们应该知道,我们所用的都是父母的血汗钱,不是让你来挥霍的,更不是理所当然的给你消费的,务必量力而行。

  “一个精神生活很充实的人,一定是一个很有理想的人,一定是一个很高尚的人,一定是一个只做物质主人的人而不做物质的奴隶的人。”是的,如果我们都能在消费中注重节约,讲究文明,合理支出,那么在此同时,就可以适当的增加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消费,这样才是积极有意义的生活。

  因此,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不光要树立远大的人生抱负,还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适度消费、合理消费、理性消费,做健康、快乐、积极的好少年!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心得体会3

  从呱呱坠地之是起,人们就开始了消费,消费是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商品日益丰富,人的消费选择越来越多样化,消费水*不断提高。有许多商家为了挣更多钱,往往设下许多陷阱,所以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就拿到饭店吃饭来说吧,有一次我和爸爸妈妈去饭店吃饭,帐单上明明写着一百三十一元五角,服务员却说要一百三十二元。把五角变成一元了,他还会振振有词的说:“我们这里就是这样的。”或者是“我们老板说的。”有的消费者心想:就这点钱,算了。可是这5角虽小,那么一天下来就有好多钱了。

  再比如说,有些饭店写着:谢绝自带酒水。这其实也是违反消费者权益的事儿,大家以为这件事是经过有关单位批准的,但真的是这样的吗?法律上有这样规定的吗?这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其实,你肯定发现了,在饭店里一听可乐要10元,在超市里只要四元就够了。还有些商家说:“要是让客人带酒水的话,我们只卖点菜,赚什么钱啊。”

  能更安心地消费,是每个消费者心中最朴实的愿望。我的消费观就是做理智的消费者。要量入为出,适度消费 。消费前,我们可以先做出预算,把钱花在关键的地方;避免非理性消费,我们是学生,花的是父母的钱,在自己家庭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购买经济实用的商品;不与周围的人进行盲目攀比,不浪费金钱。

  我们是学生,花的是父母的钱,就要注意一方面,消费支出应该与自己家庭的收入相适应。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菁选3篇)(扩展7)

——婚姻家庭法律文书财产约定协议 (菁华1篇)

婚姻家庭法律文书财产约定协议1

甲方(系乙方配偶):谭XX,男,汉族,19**年*月13日出生,XX市XX房地产管理局公务员。

住址:XX市XX区XX路XX楼XX号房间。

乙方(系甲方配偶):韦XX,女,汉族,19**年*月27日出生,xx市xx房地产公司职工。

住址:XX市XX区XX路XX楼XX号房间。

甲乙双方在自愿*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对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的归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婚前出资购买,以乙方名义办理登记的一部牌号为xx的XX牌汽车一辆归乙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使用。

第二条甲方的其他婚前财产和乙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详见甲乙双方婚前财产清单)。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的婚后全部收入所得为双方共同财产,用于双方的生活和投资经营,收益为双方共同所有。

第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谭XX (签名) 乙方:韦XX (签名)

20**年*月6日 20**年*月6日

附:

甲乙双方婚前财产清单;

甲方与乙方婚后收入明细表。


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菁选3篇)(扩展8)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演讲稿 (菁选2篇)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演讲稿1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下讲话的题目是《怎样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就业,是每位学生走出学校学习生活,走向社会、参与社会活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对我们在学校中学到的知识、掌握的能力、培养的素质的综合性的检验,是我们人生中要走的关键的步履之一。我们职业教育相对于普通高中教育来说,最大的优势就是就业优势。职校学生在学校经过一定阶段的专业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提高后,由学校招生安置部门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推荐安置在国内知名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上班,就是给每位学生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就业机会,也就是说学校对每个学生提供的生存和发展的*台是相同的,机会是均等的。那么,为什么有的同学在岗位上干得非常出色,而有一部分同学却表现不尽如人意呢?

  我这几年一直在学校招生安置部门工作,根据我们的老师、同学的反愧我本人的观察、在企业的调研及在企业的回访发现凡是在工作岗位上干出一番成绩的同学,他们的成功法宝关键在于有正确的就业观。

  大量的实践证明,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有利于我们顺利就业,并在今后工作中克服困难、做出成绩和贡献、得到社会的承认,为自己事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矗反之,如果没有正确的就业观作指导,就像一艘没有航向的轮船,最终会东撞西撞,迷失航程,惨重的可能会葬身大海。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就业观呢?正确的就业观首先要衡量自己的综合素质的高低,专业知识有多少,实际操作能力有多强。根据这些自身基本条件去对照,自己干什么工作比较适合。没有正确地估价自己,盲目去就业,就是错误的就业观。

  怎样才能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呢?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要求我们在就业之前,应该对以下几个相关问题,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

  一、选择单位和具体工作时,要量力而行,切忌好高骛远。

  就业,是一种双向选择行为,既是同学们对单位的各项条件的要求,如单位性质、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条件、劳动强度的选择,也是单位对同学们所具备的条件,如专业技能水*、实践操作能力、道德品行、待人接物的态度、思想觉悟水*、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等等的选择。只有双方的条件都能被对方接受时,就业才能实现。所以同学们在选择单位和具体工作时,要实事求是地从自身条件出发,对就业单位提出的要求,要选择基本一致的单位。切不可不顾自身条件,一味要求工作轻松、工资高、待遇好的单位。俗话说得好“打铁还需自身硬”,所以在学校里,同学们必须刻苦锻炼,培养自己,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到推荐就业时,又要客观地评价自己,对号入座。

  二、树立先生存,再发展,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切不可追求一步登天。

  人生就像走路一样,要从第一步开始,不断地积累,才能达到目标。任何单位对招聘的员工,总是让他从最基本的工作做起,在工作中考察他的品行、能力、素质,根据他的表现和工作需要,逐步安排晋升并提高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这个过程,既是单位对他的了解过程,又是毕业生表现自我的过程。有的同学不了解这个过程,他们刚到单位,就想着要拿高工资,又极不乐意在实际操作中去多吃苦,这是不现实的。试问有哪一个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这么冒失地把高工资岗位交给一个他并不十分了解的,还没有表现出实际能力也没有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员工呢?就业时如果执着于这样的单方面的追求,不肯从最基储最基层做起,对顺利就业是十分不利的。

  三、专业对口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切不可过分强调专业对口。

  同学们在学校中确实从事了某个专业的学习,想找一个专业十分对口的工作去发挥才能,这是可以理解的。学校在推荐安排就业时,也尽量按专业对口去安排。但是,实际需要与我们的专业所学的往往难以做到完全吻合,丝毫不差。毕竟我们还要服从单位的实际需要才行。所以,我们在就业时,只能要求大的方向上的专业对口。努力用我们在学校中培养起来的素质去适应工作需要,做出成绩。如果所要求从事的具体工作完全跟学校所学的知识要一致无二,量身定做,那是不可能的也是极不现实的。

  四、你准备好了吗?

  机会只属于做好准备的人。人生的成功,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成功=能力+机遇。一个有才能的人,是不会被埋没的,但如果他同时又得到了好的机遇,就会更快、更好地发挥才能,做出业绩。机遇是稍纵即逝的,它只赋予那些做好了准备的人。对我们来说,学校的学习、锻炼就是准备阶段。单位招聘员工,百分之百地要求品行端正、知识面广、专业基础扎实、肯吃苦、谦虚好学的人。当你做好了准备,具备了这些条件,机遇就一定会垂青于你,相反,你没有做好这些准备,即使有了好的机会,你也会失去,只留下深深的遗憾和惋惜。一个留长头发的男生、一个染着黄头发的女生、一个满口粗言的同学、一个上课都不愿按时起床的人,任何单位都是望而却步的。

  五、树立工作第一、事业第一的观念。

  就业,意味着离开学校的生活,投入到社会的大环境之中,去迎接新的挑战。在新的天地里开创新的生活,就必须树立工作第一、事业第一的观念。有的同学在选择就业时,往往感情多于理智,眼前的利益高于自己的前途:几位老乡不愿分开、几个同学要求进同一个单位甚至同一个车间、自己本身没有主张,把别人的说三道四作为指南、把道听途说当作事实。因为这些原因而徘徊不定,错失良机,令人惋惜。有的同学过于自信,往往看不上学校推荐安排的单位,总以为外面有大把好机会,于是草率辞职或跳槽,自谋出路,但往往对社会缺乏了解,信息不灵,东撞撞,西碰碰,白白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像“白头翁”一样,今天干这个,明天干那个,到头来一事无成。

  同学们,就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目前,学校保证推荐安排同学们就业的单位是经过学校领导和招生安置部门慎之又慎共同考察长期调研的单位,一般在用工、保险方面都比较规范而且工资待遇也有保证,为同学们参加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要顺利就业,还需要同学们有正确的就业观、正确的.思想观,这样,才能为自己的前途打下良好的基矗

  正确的就业观既是一个人立足企业,准确定位的风向标,也是我们踏入社会,最大化、最优化实现人生价值的金钥匙。愿我们每个人都能很好的利用好自己手中这把钥匙,开启事业成功的大门。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演讲稿2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在讨论这个话题前,先听一个小故事:一位智者在当地很有名,一个孩子不服气,找他挑战,他手拿一只小鸟,他问智者小鸟是死是活,如果智者回答是活,他就把它掐死,如果回答是死,那他手一松,小鸟就飞走了,所以无论智者怎么回答,都是错。知道智者怎么回答这个问题的吗?智者看穿了小孩的把戏,若有所思的说“它的命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中。”

  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引用到我们自己身上,我认为,它说明我们就业成功与否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先做一个调查,咱们班想毕业后直接工作的有多少?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的又有多少?

  恐怕不多吧!谁想成功就业,就仔细听我讲完,想再升学的听听也无害啊!

  一:学好专业知识。

  拥有高水*的专业知识是我们就业的通行证。在应聘时,无论你无关专业知识的证书有多少,都比不上一张重量级的专业证书来得重要,所以要把专业知识学精学透。现在就业越来越讲究文凭,文凭越高越有利于就业,所以最好能深造。

  二:博专结合。

  现在社会越来需要“十”字形的人才,即在专业知识上有所建树外,还应该对其它知识触类旁通,生活中许多例子向我们证明我们最初的目标与最终的结果不一定相一致,拿我们高中的地理老师来说他最初学的是物理,到我们学校应聘时,因我们学校缺少地理老师,他本身对地理颇有研究,就当了地理老师。鉴于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所以我们应该博专结合,成为“十”字形人才。

  三:培养一技之长。

  咱们班许多人都有一技之长,比如:任亮的评书,赵润佳的字,赵慧洁的舞蹈,任月姣的画。这些特长对于学教育专业的我们来说,就好像是海上航行遇顺风,必将助我们一臂之力,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同时行驶在同一海面上,顺风的船与普通的穿哪一个会更容易到达彼岸呢?

  四:多参加一些课外活动课外比赛。

  其好处有:首先,培养良好的心态,在课外比赛中常有胜败,经历活动多了就会在比赛中总结经验教训,也会在比赛中懂得“胜败乃兵家常事”我们应“一切向前看”这样在应聘时才不会倍感压力而意志消沉甚至绝望自杀。其次,接触更多形形色色的人,帮助我们了解社会。再次,我们在比赛中获得的证书会在应聘时给你加不少分,证明你是一个积极分子。

  五:培养野心。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只有当你有足够的野心足够的动力时,你才会迎难而上,你才会“攻无不克战无不胜”,应聘工作失败是常有的事,只有你有足够的野心,你才会成功。

  六:把好“应聘”关。

  万事开头难,在踏上工作岗位这条路时,“应聘”无疑是最难,最具有挑战性的。想要把好“应聘”关,除了必要的硬件外,一些必要的软件如:出俗的气质,得体的穿着,流利的口才,机智的回答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一样要培养。

  七:条条大路通罗马。

  上帝为你设你门不是每一扇都打得开,也不是每一扇都打不开,当我们确实无力争取时,就要当断即断,另辟蹊径。冯巩有句话“别为了一颗歪脖柳,放弃整片大森林”我们在转变的关键时期千万不能犯大学生的通舶眼高手低”“高不成低不就”古语有“不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就是“不以利小而不为”积少成多,360行,行行出状元,你就是其中的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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