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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反思通用8篇

更新时间:2023-01-28 14:59:15 点击: 来源:yutu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教学,所谓反思就是能够迅速从一个场景和事态中抽身出来,看自己在前一个场景和事态中自己的表现。反思我们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t7t8美文号为大伙儿带来的8篇《安全事故的反思》,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安全事故反思 篇一

大家好!

今天坐在这边发言是为了检讨,希望各位同行不要象我一样坐在这个位子上。

我公司x项目于XX年4月27日14时发生了一起高空坠落事故,死者王系刚进场3天(4月25日进场)的一个浇水养护的杂工。事故经过:

XX年4月27日上午泥水班组长李安排王在16-26层浇水,上午上班时李带王在24层浇水,并交待打点的地方不能浇水,然后李就安排其它工人的工作。中午吃饭时,泥水班组长李问王弟弟:王怎么今天没有下来吃饭。王弟弟说:昨天王给我们讲过,明天中午不跟我们一起上班,可能是在草坪上去晒裤子。李下午上班后,李xx班安排曾礼周(泥水班组工人)和王弟弟在16层敲打空鼓,大约在2点左右时,曾礼周听见上面有人哭喊,曾礼周就赶紧跑到18层看见王弟媳妇在哭,曾礼周就问怎么回事,王弟媳妇说:电梯井有个人好象是我二哥。曾礼周和王弟媳妇、王弟弟就往下找,王弟媳妇在12层看到王挂在钢管上。王弟弟赶快跑下楼找到李,说:我哥死了。李赶紧就跑到12层,看见王挂在架子上,李叫曾礼周将其扶下架送往中心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后,我司专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经现场勘察推断,王在23层翻越防护栏往电梯井藏水管时不慎坠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项目在过程管理中,虽将工作面有交给电梯公司搭设电梯井内的安全防护架及隔层防护,但未对电梯公司搭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

3、本次事故项目虽然对死者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但针对性方面有所欠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事故预防措施:

1、事故发生后,公司按《紧急事务处置预案》成立了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首先针对本次事故组织全公司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及施工员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并针对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整改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事故项目项目部停工整顿6天,并针对改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决定撤换项目经理,改组项目部成员,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力量。

3、公司组织全公司安全员(共6人)对事故项目施工现场的三宝、四口、五临边进行全面的检查,按照三定一落实的措施进行了整改,经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基本上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的反思 篇二

曾在闽东某电站看到:一工作负责人准备对6.3KV母线进行检查、清扫,他把自己已签了名的工作票送到运行值班员手中后,就去准备工具,过了一段时间,他以为运行人员已经做好了安全措施,就自行打开6.3KV母线廊道网门,从口袋里拿出220V验电笔进行验电,验电笔还没碰到母线就连人一齐被打-倒,幸运的是他人并没受伤、设备未受损。从这起未遂事故来看,现场管理及当事人行为严重违反《安规》的行为先不说,就他用220V验电笔进行验电说明他至少明白“我要安全”,但“不会安全”,怎能用220V验电笔去对6.3KV电压等级的母线进行验电呢

在电力生产中,从业者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并非易事,是安全生产执行力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一次质的飞跃。然而,要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还务必实现“我想安全”、“我会安全”,这样才能从事故源头遏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从而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电力生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而言,电力生产事故主要分为:“天灾”、“人祸”和设备质量问题三大类。“天灾”如雷电、暴风雨、地震等外力破坏,这些是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是突发性的。“人祸”就是由人员违法、违规、违章等原因造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3种:(1)明知故犯,明知不贴合规章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有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2)对法规制度似懂非懂,知其一,不知其二,工作中又恰好在其二中发生了问题;对法规制度不懂装懂,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后悔莫及。设备质量问题是由于制造、维护、检修等不到位所导致,有其隐蔽性。

能够肯定地说,所有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工作人员的主观愿望。但从超多的事故分析来看,由“人祸”所造成的事故占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所占比例高到达80%以上,从业人员既是事故的制造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因此,“我要安全”、“我想安全”也就仅仅是个良好的主观愿望,要真正取得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的客观效果,就务必做到“我会安全”。

勿庸置疑,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和血的教训,构成了一套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但是电力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事生产的人又是这个过程是否安全的决定因素。而每个人的认识水平、接收潜力、工作态度、经验积累等差异,要把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的规章规定变为每一个从事电力生产的职工的自觉行动,解决好“我会安全”的问题,是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者与生产者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笔者认为:

(1)要为我而学,掌握充分的安全知识和应会的安全技能。安全既是电力生产本身的需要,更是从事生产的职工生存的需要。《安规》等规章制度是电力生产实践的,它既反映了电力生产安全的客观规律,又是对从事生产的人的法定要求和行为规范,确切地说,是生产者生命的“护身符”。因此,每一个从事电力生产的人员,都应明白学习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既是企业的需要,更是自我的需要。

(2)要因人施教,建立健康的安全心智模式。近几年来,虽然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水平仍是参差不齐,不同职工的文化水平、生产技能和执行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也不同,要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引导,鼓励职工学习,使每位生产者从思维方式与思维习惯上,能辩证地分析和处理安全与其他各种状况的关系,能较好进行自我心理调节,从而有稳定的安全思维惯性和自觉规范的安全工作行为,做到事事会安全。

要及时纠偏,建立良好的安全保证环境。电力生产存在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是正常的,关键是要正视问题和善于做到“见于未荫,禁于未发”。发生了事故要查找原因,不要“摔了跤总怪路不平”。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来理解,把小问题当着大问题来解决;把带有倾向性和危害性的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漫长的过程,而“我要安全”到“我会安全”更需要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愿我们在“安全”这个永恒主旋律下,人人讲安全,人人想安全,人人会安全,使我们的企业兴旺发达,家庭美满幸福。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安全事故反思 篇四

一、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意识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走出重效益轻安全的误区,20xx年11月24日江西宜春丰城电厂坍塌致74人遇难的事故就是警钟!要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把职工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二、是否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三、是否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肩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无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亦或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否落实主体责任做出深刻反省,认真总结。

四、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三级安全培训”是否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人员培训是否落实到位,保证百分百持证上岗。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是最大的事故隐患。企业年终总结要深刻反省培训工作投入等是否落实到位。

五、是否健全与落实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发现的隐患都及时解决了吗?还有哪些隐患没有发现?年终总结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要把隐患当做事故来对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自查、自报、自改体系,推进隐患闭环化整治,关系着企业安全稳定。

六、是否推行并落实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企业应对应上述要求,检查落实是否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七、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安全应急管理机制

应急预案编制是否全面合理、应急预案演练效果是否明显,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这些内容在年终总结中要好好深省。企业要切实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抓好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八、是否建立并落实了职业卫生检测机制

职业病防治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要反思全年工作中是否深入推进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职业病危害申报与检测做的如何?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有没有改观和提高?职工体检有档案了吗?从点滴做起,切实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九、是否投入了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有没有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企业要保证投入足额的安全生产费用,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十、是否开展了绩效评定与持续改善工作

安全事故反思 篇五

一、建筑企业职工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建筑业属于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整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每年都有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主要类别有高处坠落(45.45%)、坍塌(20.36%)、物体打击(11.56%)、触电(6.62%)、起重伤害(6.42%)等。

二、安全事故产生的主要成因

对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少事故致因理论:多米诺骨牌事故理论,人机工程学的事故致因理论,事故倾向性理论,调整压力理论,目标一自由一警惕性理论,“精神分散”理论和事故链理论。结合这些理论以及实践,分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人的行为因素。

(1)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建筑行业推行劳务分包,大批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使安全培训效果大打折扣。为图省事,不按规程作业。有的工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引发事故。统计分析,新职工死亡事故的比例较高。

(2)项目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员地位、待遇低,工作不安心。

(3)企业领导、工程项目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项目管理粗放,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其次是物的状态因素。

(1)利益各方为了降低成本,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足。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

(2)建筑工地多为高空作业,交叉、流动性作业多,又是现场、露天作业,工作场所气温、照明、下雨刮风等环境条件,容易导致员工疲劳而造成事故。

第三是技术的因素。

(1)施工方案不完善。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不严格执行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有的虽有方案但实际施工不按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施工方法选择不当。盲目施工是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施工方案不合理或未按方案实施等技术质量上的原因都将引发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惨剧。

第四是制度的因素。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不成体系。

(2)最低价中标制度存在问题。很多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之后,为降低成本,削减必要的安全投入,留下安全隐患。

(3)工程分包不合规定。中标企业将工程违规转包给资质不合格企业,甚至违反规定转包工程,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不能保证。

(4)有关监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工作薄弱,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与处罚不到位。

三、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工作意外的发生

从建筑企业来说,减少安全事故意外损失比增加生产更具效益。从上述主要原因出发,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控制员工的行为。这是最基本防范措施。要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提高施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使员工的行为符合安全规范。特别是新上岗的民工,在上岗之前,必须掌握施工现场的基本防护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本岗位的不安全因素,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和设施。禁止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加大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使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达到标准化、工具化。现场重点环节和部位都要有技术保障、安全措施。

3、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坚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现场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项目部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责任心和工作水平。

4、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根本上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改进工程招投标办法,取消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加强检查和监管的力度,针对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进行重点检查,要限期整改风险隐患;严肃查处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5、重视规划、设计等基础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杜绝安全生产的隐患。

安全事故反思 篇六

尊敬的xxxx:

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为xxxxxx车辆交通事故做深刻剖析和检查。20xx年xx月xx日星期五我xx从xxxx(事情经过),造成单位安全安全发展形势受到严重损坏,危害极其严重:

xxxxxxxx交通事故的教训是深刻惨痛的。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只有深刻检讨我连支部在工作中的失误,深刻查找事故的原因,深挖根源才能真正吸取经验教训。经过深刻剖析,我连支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安全防事故工作不深不细,没有把握住关键问题环节这次事故的发生表明中队存在安全防事故工作不深不细,没有把握住重点。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各类教育整顿的重要作用。教育整顿虽然组织得多,只注重形式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虽然按照机关的指示和计划落实了各项教育和管理,但是对中队经常担负出车任务的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还不到位,认为他们经常出车,驾驶技能比较好,弱化了对这些人员的跟踪管理和问效,没有及时准确的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操作技能水平,导致这次事故的发生。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对车辆安全防事故工作满足于工作做了,没有深入的去了解底层官兵对各类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没有有针对性的搞好分类,分层次教育管理,对安全防事故的重点内容和重点法规没有进行强调,没有抓反复,没有考核检查。

三是安全风险评估没有抓住关键环节。中队对担负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存在过于相信战士的技术,只满足于提要求,控制车速,但是在交待驾驶路线而对路线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路段提示不够具体。特别是道路条件好,容易被轻视的地方,提醒不够。这说明中队的交通安全风险评估还停留在比较低层次,不深不细,没有抓住关键的环节。

(二)驾驶员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应对突发情况处置能力弱。在事故中,驾驶员xxxxxx没能完全按照道路交通中关于规避的原则处理,一定程度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虽然不是负全责,但足可以说明,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在处理情况时有安全观念淡化,盲目自信,自认为车速慢,安全有把握,地方车会采取措施,能够过去,不会有事,不能严格的按照规定的通行规则驾驶车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前,驾驶员有明显的犹豫的情况,本应该停止前进确保安全,但是错误处臵情况,继而产生了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这说明驾驶员在处臵突发情况时的反应能力和处臵能力还很薄弱,心理素质不过硬。

(三)带车干部思想麻痹大意,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预见性不够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一处无红绿灯、无交警职守的十字路口,属于比较危险、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带车干部xxxx不能对司机做出提前预警和给予提醒,事发前没有发现驾驶员的异常反应,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当操作,说明带车干部存在思想麻痹大意的问题,对危险的预见性不够。原本可以避免的一起事故,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故,由于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发生了。造成严重的后果,非常痛心,万分的不应该。看到事故的后果,当事干部后悔莫及,深深自责,没有牢记区下发的“安全工作十要”,没有履行好职责,愧对各级首长机关的信任。

下一步整改

(一)牢记xxxxxxxx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强化交通安全防事故工作,项筑牢车辆交通安全防线。

一是通过xxxxxxxx交通事故,给全连的官兵敲醒了警钟,使大家从盲目乐观的中队安 www.1mi.net 全建设形势的误区中走出来,正视中队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吸取经验教训,为下步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二是中队进行深刻剖析xxxxxxxx事故的教训,中队支部作出深刻检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全连官兵开展车辆交通安全知识技能的自评和互评,重新对自身存在的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知识和技能上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自查互查,从这次事故的发生对照自己,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错误的安全观,盲目自信的思想刹住车。

三是引导官兵正确看待事故的发生,使全连官兵在思想上不为此次事故背上包袱,加强交强交通安全事故教育,加大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防范细则》等法规,深入开展安全工作大家谈活动。以此为契机,找准官兵在法规掌握方面的薄弱环节,搞好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严密细致科学安排各类车辆保障工作,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中队将进一步完善细化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从人、车、路以及天气和时段来分析在出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安全隐患。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明确各类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高发时段和季节性防事故工作。突出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的授课,讲授中队经常出车路线中的危险路段及其处理办法,特别是以前容易被轻视的路段和路口,使带车干部和驾驶员成为车辆交通防事故的明白人。强化驾驶员队伍的知识技能储备,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战术技术性能,严格派车制度,根据天气情况、出车的任务和驾驶员的特点派遣车辆,确保放心人开方心车。

(三)扎实开展好,“交通安全月”中队将结合正在开展的“交通安全月”活动,切实抓好整改提高,中队将根据机关的要求进一步把活动的各项教育和配套活动进行细化,并与中队的实际情况结合,特别是xxxxxxxx交通事故的原因危害进行有机结合,扎实开展安全行车大家谈、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技能自评互评、理论学习和考核等活动,将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深化提高,切实打牢中队安全发展的基础。

在xxxxxxxx交通事故惨痛的教训下,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多一份认真,多一份细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从现在做起,为不再让惨烈的车祸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伤害我们的官兵。我连支部一定克服麻痹思想,认真细致抓好各项工作的末端落实;严格管理教育驾驶员队伍,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做好车辆交通安全防事故工作。

事故分析报告 篇七

一、事故概况

20xx年x月x日,下午13:15分左右,在四方地金水铜冶炼厂风压机房,新建空压机座柱子混泥土浇灌施工,振动器联接电缆线漏电触人事件,受伤人庞发荣吃过中午饭后,准备施工,当他的手触到振动器联接电缆线时,被电当场击倒,此时工地上的施工人员立即将电源开关断开,庞发荣此时倒在地上已经昏迷,然后工人们立即将庞发荣抬到室外地上平躺,观察他的心脉跳动缓慢,立即对他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又组织车辆将庞发荣赶紧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过两个小时后清醒,在医院治疗6天后,出院回家休养。

二、事故分析

1、透过6:11电触人事故,此次事故的发生,公司虽对施工队组员工进行过进场的安全生产教育,但缺乏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加之庞发荣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公司在安全管理自身存在缺陷,公司没有对施工现场配备指定专人和专职电工技术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操作监督和管理。

2、质检安全部没有派出专职安全员到整个施工现场检查、管理工作,对施工队组人员没有很好的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跟班作业不到,落实不到,对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以及巡查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理解和传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理念,作为质检部门没有认真把“安全发展,预防第一”当首要任何来抓,没有履行好作为一个质检安全员的工作态度及职责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3、项目部:在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对平时工作细节疏忽大意,对队组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平时跟踪落实工作力度不够,没有认真把平时预见发生的事情,苗头处理在萌发状态,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队组长:作为施工队组长,缺乏安全生产教育,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督队组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力度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对一线员工安全管理教育落实不到位,联保互保、三不伤害不到位。

三、总结及要求

1、透过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管理者在工作中存在着安全生产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要求今后工作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知识意识,务必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同时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排除。

3、质检部门务必经常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学习,对施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联保互保自我防范意识要讲深讲透,务必跟踪管理。

4、各个项目负责人务必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当工作点分散,监护有困难时,每个工作点要增设专责监护人。

5、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尤其是加强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事故处理推荐:

第一职责,安全质检部门对安全工作监促,落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罚杨富600元,刘发扬200元,李兴民200元,周兴红200元。

第二职责: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罚300元。

报告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事故反思 篇八

20xx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中石化东黄输油管线一输油管道发生破裂事故,造成原油泄漏。上午10时许,抢修过程中,管道破裂处起火。据介绍,22日上午10点30分,青岛开发区舟山岛路与刘公岛路附近,国货商场北侧一管线发生起火,10分钟后红星液化码头(辽河路段)原油泄漏区域发生起火爆炸。此次事故造成62人死亡,166人受伤,其中开胸、截肢等大手术24人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并给当地居民留下了极大的心里阴影!

事故教训是惨痛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事故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

通过"11.22山东输油管线泄漏爆燃事故"宣传材料的学习,本人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大: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切切实实把它放在首要位置。作为化工企业的员工,我们的肩上有千斤重担。这千斤重担包含着自己的安危、父母的嘱托、妻儿的牵挂、更关系到同事的安全、公司的财产损失。这次事故又给我们上了血淋淋的一课,由于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后的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预防性措施,造成了如此惨痛的事故。

第二,注重安全教育培训:

做好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要让每

个人要安全、懂安全、会安全。这次事故与某些人安全意识薄弱,应急处置不当很有关系,可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第三,严格落实责任和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固然重要,但能否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才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只有不断加强教育管理,抓好安全责任的落实,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才能收到实效。

第四,自检自查,预防为主:

通过这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排查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事故隐患,通过定点、定时等巡回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和事故苗头,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同时应该认真落实生产设备的计划性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当前,我们要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把思想统一起来,把安全变成具体制度、具体方案、具体措施和具体行动,牢记使命,振奋精神,再鼓干劲,共同开创安全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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