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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18 12:08:01 点击: 来源:yutu

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程序

1 、生物样本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样本采集人员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危害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止扩散污染的措施。样本采集人员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时间、采集人员等做好记录。 2 、高致病性(或疑似)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非高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由专人负责,专车运送,运送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不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送,运送过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运送单位、运送人、接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运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外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50)规定的B类包装要求。最外层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按规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标识。

4 、实验室保藏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保藏部位为内部治安保卫的重点,有关实验室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执行。

5 、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双人双锁,并建立锁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名录清单。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设立专册(卡),详细记录名称、编号、来源、鉴定的日期和结果、鉴定者、所用的的培养基、保藏的方法、传代次数等。 6 、实验室应建立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销毁制度,销毁保存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专册(卡)上注销并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

10.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2016-09-15 11:30 | #2楼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与实验室废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设计和执行关于危害性废弃物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必须参考最新版的相关文件。

2、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3、本室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登记、收集和处理,在各室配套污物收集桶。

4、凡剧毒废弃物和性质不明的药品,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两人以上负责处理,不能在本室处理的,封装后及时交实验管理科统一按环保规定处理。

5、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6、废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①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废弃物。②污染(感染性)锐器——皮下注射用针头、手术刀、刀子及破碎玻璃。这些废弃物应收集在带盖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③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④高压灭菌后丢弃的污染材料。⑤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7、感染性废弃物,指可能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的废弃物,其浓度和数量足以对人致病。包括:④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②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③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④废弃的血液、血清等。

8、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9、液体废弃标本可用12l℃ 30分钟高压灭菌处理。实验室中一次性使用的污染材料可高压灭菌后焚烧或直接焚烧,按医疗废物处理。

10、可反复利用的已被污染的材料应选择先消毒再高压灭菌或直接高压灭菌。灭菌后的材料经洗涤、干燥、包扎、再灭菌后使用。推荐使用次氯酸盐和高级消毒剂进行消毒。一般新配制的次氯酸盐溶液有效率含量应为lg/L,但用于消毒溢出的血液,有效氯含量应为5g/L。戊二醛可用于表面消毒。

11、带有血凝块等的废弃样品管,在加盖后应当放在适当的防漏容器内高压灭菌和(或)焚烧。

12、废弃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涎液、胃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每100ml加漂白粉5 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2 g,搅拌后作用2~4小时消毒处理或高压灭菌后焚烧。

13、疫、脓、血、粪(包括动物粪便)及其他液体标本,高压灭菌后焚烧或加25—50g/L有效氯的漂白粉或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拌匀后作用2~4小时;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延长为6小时后。

14、高压灭菌过的废物可以在其他地方焚烧后处理,或在指定垃圾场掩埋处理。剩余标本,如组织器官、动物尸体、检验后的废弃标本及其容器,如塑料袋、纸袋,应尽量焚烧处理。

15、培养基、组织、体液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须放在防漏的容器

储存、运输及经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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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截断

等,应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

17、检验剩余的标本及使用过的带菌平板、试管均须集中地点安全放置,经消毒、灭毒、灭菌处理后再洗涤或丢弃,操作区须备有消毒缸,以处理沾有活菌的玻片等污染物品。

18、对生化室的废酸、废碱等废液采用中和法、稀释法后,PH值为中性时直接排入下水道;细胞室的培养基,菌种等固体废弃物经高压、高温灭活后,深埋实验室楼后空地;废棉球、废纱布送焚烧炉焚毁,废注射针头等经强碱浸泡后捣毁,倒入垃圾站。

19、凡本室实验后有利用价值的物品药品,应尽可能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回收利用;实验中的废气,直接经排气扇排出室外。

20、实验后的动物不得食用,其尸体、脏器统一交实验动物室送焚烧炉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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