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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优秀8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更新时间:2023-01-19 21:31:18 点击: 来源:yutu

章法律责任 篇一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篇二

新《安全生产法》下发后,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工作人员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11月18日又参加省局组织的新《安全生产法》学习研讨会。通过听取专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解读、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体会交流以及商局长的重要讲话,使我们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主要有几点体会:

一、明确了新《安全生产法》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治化方面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 www.niubb.net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并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面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把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彻到老干部工作中

我们深深感到新《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丰富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解决了安全生产“摆位”问题,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作为代表国家主管煤矿安全生产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要不辱使命,做到时时刻刻想安全,点点滴滴做安全,工作中抓安全,安全工作无处不在。结合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工作特点,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活动站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全面落实生命安全、活动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以老同志为本的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是全面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坚持把保证老同志的生命安全、活动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的。为老同志营造和谐的安全环境,为老同志的晚年生活安全、活动安全提供保障,为实现安全发展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成立了“平安活动站建设”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负责人组成并且把责任主体落实到每个人。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服务能力,有效的保证老同志的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平安活动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学习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坚守红线意识,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通过播放科普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在离退休人员中广泛开展宣传安全和应急知识活动,不断增强老同志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安全常识家喻户晓,安全意识蔚然成风。

增强工作人员和老同志的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平安活动站建设”活动,使老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红线意识、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和应急服务能力明显提高,老干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活动站安全设施设备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建立起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我局活动站布局和结构情况,为了确保老同志活动安全,建立以下防范措施:一是在活动站一楼走廊和演艺大厅设立应急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保证老同志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及时疏散;二是在活动站各楼层通道安装应急灯设备;三是按照消防部门的规定,在活动站不同角落投放灭火器材;四是在活动站楼梯拐弯处和所有台阶处张贴安全警示标识;五是在活动站一楼窗户安装防盗护栏网;六是在冬季期间在活动站一楼和演艺大厅铺设防滑地粘,及时清扫活动站室外门前积雪,并投撒容雪剂;七是坚持活动站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活动站安全防范能力。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活动指南》、《活动器材设备使用规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安全工作巡查》等制度,并在活动室及走廊张贴禁烟标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实行活动站责任区分工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责、定位、定人。我们决心以学习贯彻落实执行新的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坚守红线,为老同志创造一个安全、舒心、卫生的活动环境。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篇三

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xx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贯彻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从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

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工会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

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

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篇四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篇五

新《安全生产法》20xx年x月x日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公司多次组织进行学习,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法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其次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二、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超前意识、事前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判断题: 篇六

1、 √ 2、 √ 3、× 4、 √ 5、× 6、√ 7、√ 8、√ 9、× 10、×

《安全生产法》宣传资料 篇七

1、《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题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安全生产,建立的机制,正确的排序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7、《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9、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2、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责任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13、(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1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新增加的一条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禁止进入)标志。

18、《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2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点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1、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2、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4、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咨询业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7、企业现代安全管理的原则包括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和(强制原理)。

28、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可分为:安全生产远景目标、安全生产中长期目标和安全生产(年度目标)。

29、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生产承诺制深化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在企业内部进一步推行(三项制度)建设,落实企业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3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2、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指导)。

33、企业生产作业现场5s管理的顺序为(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

34、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遇到足以起爆的火源才能爆炸,这个浓度范围叫做该爆炸物的(爆炸极限)。

3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经考核合格。

36、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的第一步应该是(观察伤者有无意识)。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38、防静电危害的主要措施是接地。所有容积大于(50立方米)和直径大于2.5米的储罐,接地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应大于30米。

39、在火灾中,由于毒性造成人员伤亡的罪魁祸首是(CO),火灾中有一半的人员死亡是由它直接造成的。

40、生产企业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5、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46、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47、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49、《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50、安全生产五要素包括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5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为(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

52、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5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5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

55、《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6、《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5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6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62、《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63、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64、企业应当每(1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65、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控制企业管理职能或者控制资金的一方)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

66、《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67、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6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70、人员密集的加工车间、公共场所的安全门,不应设置门槛,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安全门应为推门式外开门。

7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应立足(“应急在岗位,响应在部门”)的原则。

73、车间合理的机器布局可以使事故明显减少,布局应考虑以下因素:(空间)、照明、管线布置、维护时的出入安全。

74、变配电站与其他建筑物间(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75、机械设备可造成碰撞、夹击、(剪切)、卷入等多种伤害。

76、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7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8、(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79、机械设备检维修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

80、多层楼着火逃生:可利用房屋的阳台、雨水管、雨蓬逃生,也可采用绳索、消防水带、床单等连接物,但一头一定要固定在(牢靠)的地方。

81、雷电危害巨大,可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或电气系统故障,严重者还可导致(火灾和爆炸)。

82、《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4、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85、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86、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答案: 篇八

1—5 CBCAA 6—10 CBB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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