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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职业健康委托书(5篇)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怎么填

更新时间:2023-01-13 15:24:06 点击: 来源:y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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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职业健康委托书篇一

为了促进我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全年职业健康工作顺利进行,特制2018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100%,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杜绝安全生产人员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公司总经理是我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生产部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职工澡堂、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符合法律、法规和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公司生产部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评价。对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及时申报。

4、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如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5、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生产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生产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及检测评价,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生产部要依据公司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计划,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部要修订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

9、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对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安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安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安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抓好作业场所危害警示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1、职业健康培训

生产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新入人员、转岗人员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救护自救技能等。

2018年1月1日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职业健康委托书篇二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协议书

no:

甲方:

乙方: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支付相应的体检服务费用。

1、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以供乙方作为工作依据: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职工个人信息一览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乙方需要的其它工作资料等,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一个月内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乙方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质量和规范,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乙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性损伤、职业禁忌症为目的,其检查结果不作为临床诊断依据,不承担其他责任。如甲方对乙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存在异议请在十五天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3、甲方必须如实提供乙方所需资料,如有隐瞒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安排复检、临床诊疗、疑似职业病送诊。及时将职业禁忌、职业损伤、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本委托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授权)人:乙方负责(授权)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58152907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二0一一年月日二0一一年月日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职业健康委托书篇三

关于 的委托监护协议书

委托人:受托人:见证人:

一、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监护其子女在儿童之家的住宿、生活、学习等事务。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1、生活:早餐面条或馒头、包子;正餐一荤一素一汤(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

2、住宿:委托方只提供床铺(棉被及洗漱用具由受托方自理);

3、课业辅导:(1)保证辅导时间,(2)、为保证质量,将对每个学生建立服务卡,对其每周每天学习情况进行登记并给以矫正性辅导,其服务档案平时可随时查询,期末交家长或监护人审查。(3)、订立本期学习目标,保证被辅导学生学习上有明显进步(在上期成绩基础上承诺本期有较大幅度提高,40分以下学生提高20-30分,40-60分学生提高15-20分,60-80分学生提高5-15分),凡未达学习目标者,返还辅导费10元/分。(此条承诺仅对50元/月儿童有效)。

4、安全:受托方对委托方子女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并提供安全的食宿设备。并确保孩子在家期间随时有人值班。对因设

备问题或无人值班造成的安全问题由受托方负责。受托方对委托方孩子生病或其他突发事故有及时做出处理(如立即送往医院医治)并通知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对不服从委托方教育管理擅自外出或打架斗殴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其造成的后果由受托方负责。

第二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儿童之家的时间。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住宿水电管理费:

一、二年级30/元月,三至六年级25元/月;生活费:

一、二年级120元/月,三至六年级125元/月;辅导费按如下类别收取:1类15元/月(督促学生家庭作业完成情况),2类30元/月(督促并评改学生家庭作业完成情况),3类50元/月(1、督促并评改学生家庭作业完成情况;

2、每天针对学生情况和年级特点对语数学科进行辅导45-60分钟),4类80元/月(除承诺第3类服务外,周末再辅导4小时,本类也可对非寄宿学生开放)。注:本协议按类辅导收取。

第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受托方对委托方服务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其费用按时间据实足月结算。受托方子女三次以上不听从委托方管理,委托方可通知受托方终止协议,其费用按时间据实结算。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受托人(章):电话:电话:

二00七年月日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6-03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范围、职责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

(4)监护协议草稿;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监护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等);(2)被监护人需要委托给他人监护的原因;(3)受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

(5)被监护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要有其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6)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7)委托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监护人要具有合法的监护资格;

(2)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取消的除外;

(4)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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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职业健康委托书篇四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

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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