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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5篇)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更新时间:2023-01-12 15:16:01 点击: 来源:yutu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篇一

原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添加时间:2008-11-29 原文发表:2008-11-29 人气:3459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问:我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的比例分成。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计入哪个科目,这部分资金投出去又应计入到哪个科目,项目所在地在另外一城市,他们是不是应将分得的利润计入我公司所得额,营业税在当地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哪儿交纳,这些我们与合作开发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说,通常我们的账应该怎样建立,交税时应怎样交纳?

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

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

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虽然合作各方没有另外单独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没有成为法律形式上的股东,但是由于双方实质上足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因此,所得税上可以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如果税收上不作为投资处理,那么就只能作为资金借贷关系处理。合作方投资收回的利润,视同借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将分配的利润,作为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税前列支。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先以开发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税后利润才可以进行分配,即先税后分。而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因接受合作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同样,合作投资方也不必将利润分配视为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对合作者分配的利润,尽管不是实际的法定股东投资者,但是还是作为股息所得征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特殊业务税务风险防范--合作开发的会计核算与税务风险

(2011-08-29 11:04:57)

1、联合开发过程中的财务管控(核算、纳税申报、收款)(1)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2)挂靠经营中的风险控制

2、房地产合作开发立项分为三种情况:

(1)供地方申请立项——供地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分给出资方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而出资方分得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实际上是出资方用建设资金购买的;

固定收益(实际为债权性投资)——按利息处理

分配利润(注意投资主体,如果为个人需代扣个税)——按股息红利

(2)出资方申请立项——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前,应办理从供地方以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3)合作双方共同申请立项——在办理分配所得的房屋初始登记申请手续时,应先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提供土地方收取固定收益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24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作建房风险很大,风险有两个:一是股东合作不下去的风险;另一个的就是税务风险。合作建房常见有两种方式:一是甲方拥有土地,乙方拥有资金及资质,乙方立项,合作建房,然后分房子或者甲方提取固定利润;二是甲方拥有土地,也拥有开发资质,乙方拥有资金,合作建房,然后分房子。基本操作模式是:(1)以甲方为主体开发,实际由乙方运作;(2)乙方将资金投入到甲方,乙方提取固定利润或分配利润。

国税函[2005]1003号,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国税函[2005]1003号主要是针对乙方的,如果乙方提取固定利润,就相当于借款给甲方,当然就不是合作建房。对于甲方来说,只要甲方提取固定利润的模式,无论是甲方立项,还是乙方立项,都不影响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4、挂靠经营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了某破产企业的一宗土地,各项开发审批手续都已办齐,但迟迟未能动工。b建筑企业以3000万元的价格将a公司一部分土地进行开发,为了方便,建筑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所以土地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所开发的商品房也已开始预售。但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开发公司所取得的售房款均未确认收入,而是全额转给了建筑公司,且开发公司账务中未见开发项目支出票据。经过询问得知,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价款是b直接对外结算,票据直接开给了建筑公司,或者是发票虽开给开发公司,但最后也转给了建筑公司,即该项目实际是由建筑公司开发运作。

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开发公司转让给建筑公司的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按照国税函〔2007〕645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认定: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建筑公司未缴纳契税;建筑公司开发房地产所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要求企业尽快整改,补办相关手续,规范运作。

分析:建筑公司虽然名义上受让了土地,但没有过户,从法律上来说,该经济行为尚未完成,还有重新认识和定性的余地。即,可以规范为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某种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房地产。如何补救?

5、联合开发的会计核算

分配开发产品的处理:2008年2月,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南苑小区的过程中,因为资金不足,吸收乙公司投资900万元,丙公司投资300万元,三方约定,房产建成后,乙公司可得3000m,丙公司可得1000m,剩余归甲公司所有,当年11月南苑小区开发完成。假如“首次分配”时,能够计算出计税成本为2800元/m。

22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未能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乙、丙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也不属于代建性质,只是定向销售的客户,因此,会计处理为: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1200万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900万

——丙公司300万

2)分配开发产品时

借:经营成本1120万[(1000+3000)×2800=1120万]

贷:开发产品1120万

同时结转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900万

——丙公司300万

贷:经营收入1200万

3)计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1200-1120-66.6=13.4万元应计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续:假如分房时无法计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即:1200万×15%(假如项目所在地计税毛利率为15%)×25%=45万元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200万

贷:预收账款1200万

2)根据税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时需交纳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3)待计算出计税成本,结转收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待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借:所得税4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5万

※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合作

案例:甲、乙公司均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甲公司名义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并以甲公司为主体联合乙公司共同开发,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共同投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甲公司股份比例占60%,乙公司股份比例占40%。

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应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以甲公司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在领取“四证”后,以甲公司名义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取得银行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3)支付土地价款或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专户

4)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是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消。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6、代建业务的会计核算

代建工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就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不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应按照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原票转交)。问:为政府代建项目,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该怎么处理?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篇二

房地产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作开发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

(4)合作方式;

a、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时间;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

b、合作建房协议方式;

需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包括土地投入的评估)、投入期限、投资比例、合作经营方式、运作机构的组成、利益(权益)分配等。

(5)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等);

(6)项目的总投资数额(包括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差异)的投入方式;

(7)项目合作建设计划(规模、进度等);

(8)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约定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分担以及合作投资回报的分配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合作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2、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4)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停建、缓建);

c、项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情况;

(5)项目转让方式;

a、以开发项目转让方式;

需约定: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等;

b、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6)项目转让价格、支付方法和期限;

(7)项目标的物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转让前原有债权债务以及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的处理;

(9)双方的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要明确合作各方的开发资质或取得资质的相应责任;

(2)约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确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任主体;

(3)组成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4)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

(5)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6)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7)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8)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系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系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取方式;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

(10)合作开发合同由于需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2、制作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由所有人转让、受让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

(2)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

(3)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4)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5)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6)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7)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

(8)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9)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10)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篇三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亚丹青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签订地:海口市合同编号:20100812 乙方:海南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三亚海螺农场丹青源”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三亚市海螺农场丹青源地块,项目以世界艺术家联合总会、人民日报海外版炎黄东(三亚)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反腐网、廉政书画院、世界艺术家网、共同创办,名称为“丹青源养生创作基地”。项目用地面积23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合作后要变为商业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具体位置、面积以及项目规划经济指标按今后文件批复,双方约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

二、合作形式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证,(规划设计、规划审批、直至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办理,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工程前期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4、申领《土地证》;

5、协助乙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6、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

7、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委托质检工作;

9、申办《施工许可证》;

10、办理规划验线。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半年内负责拿到本项目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

三、合作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丹青源所有房屋全部分配完毕之日止。

1、乙方作为项目经营方,在该项目中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房屋销售,并代表甲方对第三方享有项目开发商的全部权利。

2、甲方确保对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拥有完整的产权,以及对该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3、乙方对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享有完全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对外签约、建筑施工方选定、人事任免以及财务支出等,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四、分配比例

双方约定本协议范围的工程项目建成竣工后,按以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占建筑总面积的28%,其中房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占建筑总面积的72%,无法进行整体分割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8000元的估价,商铺、商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15000元的估价进行分割,要房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房款,甲方不应以任何理由自行销售,但由甲方负责的免费房或赠送房可以在不涉及整体销售的情况下由甲方自行决定。

五、销售

本项目的销售由甲方负责组成销售队伍统一对外销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其销售所得款首先用于支付乙方对本项目的垫付、借付款,其余的部份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按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合法证件、资料。

2、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到公证处对本协议进行公证,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负责。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处理,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5、甲方代表除乙方外的其他股东与乙方合作,若其他股东有异议的,由甲方负全责。

6、甲方用乐东养植的土地作为担保,乙方借款500万元给甲方。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筹措建造丹青源。本协议范围的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款资金。

2、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定员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的规划报批、规划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工作的办理和预售证、产权证、土地证等业务的办理。

3、乙方承担本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工程建造有关的债权债务。

4、乙方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

5、乙方应在甲方提交乐东养植相关的所有资料、证件原件后,给甲方500万元。该笔款项在甲方所占有的本项目的28%股份所应得的销售房款中扣还。

八、项目实施方式

1、自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土地证,及相关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负责清理、拆除项目地块上的己建构筑物、建筑物直至可以交付乙方动工建设。

2、甲方清理完成地块上的所有己建构筑物、建筑物后的1个月以内,乙方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队伍进场建设,且在24个月内建设完成,工程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资料、证件由甲方负责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由于甲方或政府原因造成的延误的,工期顺延。

3、自本项目1/3的工程量完成结构封顶之日起30天内,甲方负责办理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原件给乙方。乙方在甲方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过程中负责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

九、项目相关资料手续的移交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在6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证,及相关文件,并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原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图纸的原件等(含电子版本),以备相关职能部门及乙方工程项目部随时检查、调用。

2、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关行政手续包括:丹青源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码证正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公章、法人章、协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所有开设的银行帐户。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续由乙方派专人保管,乙方保证所有行政手续均只局限于本合作项目的正常使用,直至项目最后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收回。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擅自更改建设规划的,导致销售价格下跌或者无法销售的,视为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2、甲方因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产权有暇疵或者违法导致本协议约定项目无法顺利完工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3、如乙方于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的期限无法完成的,视为乙方违约,逾期六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4、甲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叁款、第四款、第伍款、第六款规定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②、由乙方接手继续完成应由甲方完成而甲方未完成的事务、手续的办理,其相关费用在甲方所占有的本项目的30%的股份中扣除,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如甲方无故要求终止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7、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本协议范围工程总造价的5%违约金。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1、工程建设完成标准:

●内墙:混合砂浆抹平。

●地面:水泥砂浆抹平(公共部份完成铺砖)。

●天棚:混合砂浆抹平(公共部份完成吊顶及括白)。

●门、窗:外立面相关的按设计图纸完成,内立面预留门、窗洞。●厨房、卫生间:供水管到位,预留接水口,排水管安装到位。●外墙:外立面相关的按设计图纸完成。

●供电系统:通电至户内,公共部份完成照明。

●排水系统:按小区设计要求完成。

●园林绿化:完成小区园林绿化、装饰小品。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其它:

甲方:乙方:海南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法人或委托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篇四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香港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八家新村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状况

一、“八家新村一期工程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京计投资字[2000]2049号”文件批复立项由甲方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亿玖仟肆佰捌拾贰万(¥1,394,820,000)元。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甲乙双方合作开发该项目。

二、乙方对该项目投资人民币贰亿伍仟万(¥250,000,000)元整,甲方负责其它部分资金的投入及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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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继续合作,但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 投资回报

乙方获得该项目a区a3、a4、a6、a7、a8共5座楼陆万壹仟壹佰(61,100)平米的商品房的所有权(见附图)作为该项目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署生效3日内,将投资资金足额注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甲方主要负责该项目的规划、施工和销售,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完成力所能及的配合工作。甲方应竭力使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工作顺利完成,乙方有权知悉项目的进展状况。

三、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付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作为乙方开展合作的费用,该费用将在乙方分配的利润或乙方的补偿金中扣除。

四、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以现金方式等值回购乙方对该项目的投资;根据市场变化,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在合作期内履行回购义务。

五、甲方回购乙方投资时应对乙方的投资金额按照每年

%的比例付给乙方补偿金;同时乙方失去相应份额的利润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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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如在合同期满时不能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义务,甲方必须以现金方式返还乙方投资,并按照不低于 %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 对乙方上述权利的担保

一、为保障乙方上述权利的实现,如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条款不能使乙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收益时,甲方同意将甲方名下自有产权的海淀区太阳园地下车库共壹拾壹万肆仟壹佰捌拾捌点肆柒(114,188.47)平米的房产作为抵押,合作期间,地下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乙方,抵押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为保障乙方上述权利的实现,甲方还同意提供其它相关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本合同。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为违约。

二、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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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实现的,免除各方违约责任;非由本合同规定可以豁免违约责任的情形,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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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仍须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都已充分磋商;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争议。

甲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人:

乙方:香港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二○○二年

日 签约地点:北京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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