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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跟离职有什么区别(辞职与离职有何区别)

更新时间:2022-02-20 18:32:49 点击: 来源:yutu

辞职跟离职有什么区别

  当今社会辞职已是常态,一份工作从头做到尾的人也已经不多,很多人都有过辞职的经历,但是辞职和离职的区别您有注意过吗?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待遇却千差万别,以下是小编整理而成的是辞职跟离职的区别,希望大家有所收获!辞职跟离职有什么区别(辞职与离职有何区别)

  辞职跟离职的区别

  一、辞职即辞去职务,指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这样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者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岗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离职的原因可能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能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因素分析

  有研究表明,员工不满意程度与缺勤率之间的相关程度并不很高。即工作不满足可能只是影响员工缺勤率的众多因素之一。例如,即使人们真的不喜欢他们的工作,但如果他们认为工作对于维持自己的生计或完成一个重大项目有重要意义的话,他们也可能不会选择缺勤;另一方面,一些员工可能非常不喜欢他们的工作,但他们只是在工作中偷懒或消极怠工,以表示自己的不满,而不是选择缺勤。

  员工离职的另一极端形式是跳槽。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越低,他们考虑辞职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付诸实施的可能性也越大。但研究发现,员工不满意与跳槽意向之间有较高的相关性,而与实际的跳槽行为之间却只有中等偏下的的先关性。很多员工的个人因素,如职业经验、经济状况等让其难以最终做出跳槽的决定。一些研究证明:员工的经济状况以及找到一份可以接受的新工作的可能性是影响员工跳槽的重要因素。由此,研究者们推测,失业率对于员工工作满意度及员工流动率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预测作用。在失业率低的条件下,工作满意度和员工流动率的相关程度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当失业率低时,人们认识到他们还有许多其他的工作机会,于是当对目前工作不满意时,倾向于辞职去寻找另一份工作。相反,高失业率限制了员工选择其他工作的机会,他们宁愿保持原有的'工作,尽管他们或许对这份工作很不满意。因此,失业率越高,工作满意度和员工流动率的相关性越低。

  辞职流程与注意问题

  一、辞职需要什么程序?

  答: 员工辞职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吗?

  在这里先声明一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也就是说,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但是,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可以任性地行使辞职权(劳动合同解除权)。员工辞职根据不同的情况仍然是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的。

  首先,如果是一般性理由辞职,比如说前阵子很火的“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就属于一般性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并不存在过错,员工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辞职事宜。通知的方式不限,但出于保存证据的目的,朱丹律师建议使用书面通知。这是为了留出时间给单位招聘新人顶替岗位。

  其次,如果单位存在过错,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员工可以立即辞职。这种辞职无需提前三十日,但是仍然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过错应当是非致命的。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将上述情形规定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员工辞职能获取经济补偿吗?

  答:在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因为一旦主动辞职,意味着员工寻求到了更好的发展平台,是社会生活的强者,同时也给原用人单位带来了麻烦,因此法律并不支持员工辞职以后还能获取经济补偿。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员工辞职都是因为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也有很多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用工方式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不得已而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无异于在他们的伤口上再撒上一把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致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能撤回或者撤销吗?

  答:在现实生活中,员工辞职一般会提前三十日递交辞职报告。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在正式离职前反悔了,能否撤回或者撤销辞职报告?

  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老刘是某公司的财务副总,因为想与几个朋友一起下海创业,所以提前三十天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谁知还没有正式离职,本来合伙创业的几个朋友就因为一点小事闹起了矛盾,创业的事情自然就不了了之。老刘后悔不迭,马上向公司请求撤销辞职报告。但是这时公司已经找到了新的财务副总,因此拒绝了老刘的请求。老刘想不通,自己明明还没办理离职手续,凭啥不能撤销辞职报告?

  但实际上老刘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所谓辞职,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在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解除权在法理上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形成权是一经行使不可撤销的。因此,劳动者一旦提出辞职,哪怕没有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仍然是不能撤销或撤回的。

  但是,如果单位收到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后做出了挽留,那情况又不同了。用法律术语来讲,相当于用人单位以原有待遇和剩余用功期限向劳动者发出了一个新劳动合同的要约。此时劳动者如果撤回或撤销辞职报告,实际上是对上述要约进行承诺。一旦撤回或撤销辞职报告,双方就达成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单位在收到劳动者辞职报告后对劳动者进行了挽留,那么劳动者可以撤销或者撤回之前的辞职报告。

  四、单位以不结算工资胁迫员工辞职,怎么破?

  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经济补偿,不采取辞退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却以不结算工资等方式胁迫劳动者自行辞职。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的规定早已有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38条之规定,对于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购买社保的,即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言之,单位以不结算工资为手段胁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属于典型的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单位以调岗降薪或强迫休假为手段胁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属于典型的不提供劳动条件;都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因此,处理该类案件,法律依据不是问题,如何收集证据才是关键所在。

  出国留学网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遭遇以上情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以单位不结算工资为例):

  (1)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据(如工资卡记录);

  (2)单位胁迫员工辞职的证据(如录音、人证等);

  (3)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离职交接单、离职证明等)。